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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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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

摘要: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也就是大家口中的第四媒体。对人类生活有很大的影响,而且这个影响从广度与深度都是史无前例的,这里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也是一样。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融入了新的意义。无论是意义特点还是形式责任保护等,都有不同的体现。所以,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相当有意义的。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特点,并分析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描述,指出了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网络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一)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是在数字网络发展的时候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这里面不仅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意义,还有数据库以及数字化作品等新的知识产权意义。所以,在这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也变得多元化广泛了。从性质来看,网络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分支,同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又与传统知识产权是不同的。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存在形式不同,这些因素造成网络知识产权的独特性。

1.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无形,在传统的和虚拟环境是不同的。在传统的环境里面,智力结果必须结合与载体放在一起,这样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在虚拟的网络环境里面,把智力结果用数字云储存并在虚拟空间进行传播,一般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是图片画面,因此网络里面的知识产权的载体是虚拟的,没有形状,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的认定和保护不容易。

2.知识产权特殊弱化:传统的知识产权有是的商标还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对其处分获取收益等,没有经过他的允许,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果使用就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网络是虚拟的,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管束,在网上一个信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也可以使用,而且一个传一个,就不在是一个人的,大家都可以使用,也就是没办法管理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区域弱化:传统知识产权有很明显的区域性特点,权利是建立在国法的基础上的。在虚拟环境下,这些区域界限变得分不清了,智能信息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高速传播,并通过各种计算机用户接受和使用,这使得知识产权弱化。

二、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1.侵犯著作权:在网络虚拟的条件下,所有的知识都是用数字方法表示,传统作品也可以放在虚拟环境中传播。有利有弊,在传播的时候就是在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一个自然的保护。

(1)网络形式侵犯传统形式的著作权。在网络虚拟中,传统的作品有知识产权,如果他人随意使用就是侵权行为。有一个例子就是一个公司把几位作家的著作印刷出来,他们将这个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该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网络作品与作品形式的著作权纠纷。虚拟网络里面的作品侵权一般就是我们常见的抄袭。这些信息虽然受到保护,但是一些商家还是用非法手段获取,有时候只是抄袭一部分,有时候完全抄袭,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在访问连接时,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我们要及时停止访问,不然就是帮助侵权行为。虽然版权所有人明确的说了不让转载,不让抄袭,可是有些人就是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的侵权。

2.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域名是计算机的地址,是每个计算机独一无二的,是与全球连接的,在连接网络时这是不可少的。在虚拟环境中,有些人注册的时候就喜欢用别人用过的,想要增加访问量,还有就是用别人的一部分域名注册,这也是抄袭侵权行为,有些完全是故意的,把别人用过的图标明目张胆的搬到自己的设计中,完全不考虑别人的感受,这是一种不耻的侵权行为,喜欢用别人的商标提高自己的利益。中国这样的例子很多,经常有抢注他人已注册过的域名的案例,还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案例也很多,这里面我国第一次发生这种事的是容声集团诉讼新会永安制衣厂抢注kelon.com.cn域名案。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行政责任

一般情况虚拟的侵权对知识产权当事人构成行政责任,我们国家的法律对知识侵权规定了行政责任,违反规定的首先对其警告,然后没收主要用来避免伤害、破坏的工具;严重的将其计算机没收,并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有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要的设备或部件,或故意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等获得经济效益;帮扶济困时用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的作品等,在提供之前没有进行公布的行为。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刑事责任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了,非法收入达到三万元也是犯罪,被判单位犯罪定罪标准从原来个人量的五倍降低到三倍。

三、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的不足与建议

(一)规范性法规的管理缺失

一是从立法主体,在一定的时期内,大量有关网络立法出现了,包括《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立法,它们是不同的政府部门制定的,同时也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的司法解释等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系统中这些规范的数量大,相互之间立法规定有很大冲突,从大体看,缺乏一体性。

(二)立法程序缺乏民主

就中国现在的状况,如果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网络技术领域进行相关立法,依据全国人大的立法精神,各部委在自己所管辖范围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各部分相互协调沟通,避免出现法律冲突。这样,可以提高立法效率,更方便操作。计算机网络法是由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汇编成的法律法规。如果发生冲突,要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这样就需要对虚拟网络的研究抓紧进程,对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分析,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都很重要,邀请他们集中在一起对立法过程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国际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合作和讨论,尽快完善我们国家的信息安全制度。还有学习计算机的人要加强自己的同时也要对社会上发生的侵权案件说出自己的意见,加强民众参与积极性。还可以参照外国的法律进行立法。

(三)举证困难

权利人起诉侵权人的时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侵权行为的证据,网络知识可以随时传播,迅速子全球传播,同时它也会瞬间消失,所以说很难举证。

四、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数字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环境的变化的情况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新规定进行了研究。中国现在和美国一样,网络发展差距很大,这样侵权就少了,对网络著作权制定了法律。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出现了p2p互联网的技术、搜索引擎等新的网络服务。美国政府在新技术出现很短的时间就迅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修改了,根据新的技术,提出相应的法律,这样局可以很好的保护信息的安全。

(二)号召民间力量对网络发展保驾护航

还有,虚拟网络涉及的范围很广,但是计算机用户都是普通老百姓,还有日本的影视经常被很多媒体非法转播,这是经常见到的,所以相关的日本电视业不得不制定法规来应对这类情况。还有,日本社会为此建立了一些私人机构,就可以一起与侵权势力斗争,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这是一个好主意,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政府的功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利用多种技术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使用技术实际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时候加入技术手段,自己解救自己。现在虚拟网络发展是迅速,但是侵权案件居高不下,所以我们要用科技武装自己,预防侵权事情的发生,就从源头消灭。现在使用最多的就是防火墙技术以及变频技术的有限使用等。还有,可以用指纹身份信息控制虚拟网络中的信息,保护用户的知识。目前中国针对不同的不一样程度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还有侵权对象的不同,对侵权人的归责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总体上分三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有的保护手段主要是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款、专门性法规条例进行保护的同时,辅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保护。虽有一些保护措施,但仍然存在不足,从立法上来说:一是立法主体缺乏整体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二是立法程序缺乏民主。三是举证难。四是仅仅根据非法获利数额定罪的方式局限性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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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家兴 单位:深圳市红岭中学高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