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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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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思考

摘要:

国务院总理提出“互联网+”这样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着重强调“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性,提出要积极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进,电商企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不利于电商企业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也不利于“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进。

关键词:

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互联网+

“互联网+”作为经济发展驱动的新手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生产要素配置提供了一种新的优化和集成方式,“互联网+”将会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器。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而产生,它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运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现代物流产业极大地扩展了原有的市场规模。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进,电商企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速度远不及电商行业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大量发生,长期下去将会阻碍电商企业的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其利用网络技术“走向世界”,最终将会影响电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互联网+”与知识产权

“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多元的。我们持续推进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结合以创新原有产业的发展模式,这包括互联网与知识产权行业的结合,例如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申请服务业的结合。而早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新形势下也必然面临许多新问题,存在着冲突也存在着融合。这包括原有知识产权在网络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新情况,也包含利用电子商务而产生的新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等新型知识产权。

(一)相互冲击“互联网+”作为电子商务手段的一种普及推广,必然借助于网络技术手段实现与各个传统实体产业的集成结合,而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局限于有形实体阶段,而当这些传统实体产业与互联网相结合后,其实体侵权行为也会随之复制到网络上,而知识产权本身的虚拟性加之网络本身所固有的开放、公共的特性,使得“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侵权行为的便捷性、隐蔽性强、范围广的特点将大大冲击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困难。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大大改变,实体有形商品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越来越频繁,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一些传统侵权行为延续到网络电子商务中。而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新产生的新型侵权方式也在威胁着权利人的利益,例如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大量存在,利用网络链接技术、复制他人网页、利用网络搜索技术、在网络地址中使用他人标志,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标识获利,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

(二)相互促进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互联网+”行动战略将会成为我国传统产业升级转型的新手段,而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来说,保护好他们的知识产权将会大大促进“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进,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对于产业升级、生产要素优化集合的积极作用,最大程度地为“互联网+”护航。另一方面,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也丰富了传统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展现了知识产权在“互联网+”视角下的新形态,例如在电商环境下产生的新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电子支付技术等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相互结合相互结合更能体现出“+”的意义,目前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的结合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服务方面。利用互联网为专利人或所与申请人提供相互选择的平台。知识产权申请较为专业性造成普及难度大,而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其需求却不断增大,申请人与人双方在这个平台上直接对接洽谈具体申请事宜,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申请人,同时简化了申请流程,公众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这将解决知识产权行业的大问题,是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金钥匙”。

二、“互联网+”背景下的我国电商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互联网大潮汹涌而来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我国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侵权现象严重,侵权方式多样目前,网络侵权包括对个体与组织私权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和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三个层面,出现最多的是第一类。①知识产权大体可分为三部分,即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电子商务侵权现象大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虚拟性、复杂性、隐蔽性及成本低的特点。在著作权方面,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并将其上传网络进行传播与交易,或者将本身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传播交易,这都大大侵害了作者的发表权与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且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实际上也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并且在特定的商务环境下,商务信息及数据库等新型作品也经常遭受着盗用、篡改的威胁,另一方面网页设计、网络素材、网络链接等使用方面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专利权方面,电子商务催生的新型商务模式、商务方法、商务技术应得到保护。新型商务模式与方法是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所创造的新型获利手段,其与电商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而这种手段在物联网环境下极易复制,这就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在商标与域名方面,恶意抢注域名现象最为常见。每一个电商企业都有自己的域名,而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并将此以高价卖给原企业以此获得利益的行为称之为恶意抢注域名,这种行为大大侵害了原企业的合法权益。利用网络链接技术、网络引擎技术侵害权利人商标权的行为也时常发生,将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链接入口,消费者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从而骗取访问量,搜索引擎技术与此相类似,消费者在搜索某品牌商品,点击后进入了设置者的网页,从而误导消费者,也涉嫌不正当竞争。

(二)电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差且新环境下维权策略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电商企业法务部门职能缺失,无条件成立知识产权部门,不注重知识产权的培养与保护,无形资产方面关注不够,由于电商企业处于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中,上文介绍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手段多样复杂且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并且电商企业相关领域的知识储备不足,对互联网中侵权行为认识不清,掌握不足,易造成保护的遗漏与缺陷。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在应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应充分利用。在商标方面,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识有着对商品辨认的价值,而一些企业在合资、转制时往往忽视了对商标隐含价值的评估,商标随意转让或低价转让,造成商标后隐藏的巨大市场潜力得不到有效开发拱手让给了被转让人。域名也是一样,不及时注册域名使得域名被他人抢注高价回购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在专利方面,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的新型商务技术、网络技术专利申请率低,技术含量不高,远远低于国外,研发力量不够,缺乏激励。在维权策略方面,电商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手段过于单一,且往往是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的赔偿式维权,预防式维权不到位。例如在商标方面,大多数企业没有防御商标、主副商标的注册意识,往往让不法侵害人钻了空子。防御商标即事先注册一系列与自己的商标近似的影射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主副商标注册是指,有一个代表企业形象的主商标,每一个产品再使用一个商标。防御注册与主副商标注册策略均属于预防式维权策略,都会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结果的发生。

(三)法律规范不到位且申请程序效率低目前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仍有不足,法律位阶低,制定部门多,不同制定主体间的法规存在冲突矛盾。另外,网络催生的知识产权新客体、网络环境发生的侵权新方式以及在网络“云系列”领域,法律并没有全部覆盖,例如关于域名抢注、商务模式、网络技术等新情况法律规定仍处在空白阶段,如发生侵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爱莫能助,这显然不利于电商企业的维权。另外在互联网环境中瞬息万变,网络技术更新速度快,研发周期短,企业从某一网络技术获利的时间短,对注册效率要求高。而传统知识产权的成功获得,需经过申请、公示、审查和批准等流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的限制,以保证权利的公平公正性。②走完这些注册程序的时间要远远长于网络技术更新换代的时间,往往申请程序还未进行完毕,网络技术专利已经获得了公开,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也造成了专利资源的浪费。

三、“互联网+”背景下电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法律制定专业化,法律执行专门化法律的制定一般落后于实践,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一般都落后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比较混乱,各相关部门各自立法,缺乏合作,法条互补性弱,我们应对现有互联网的法规条例进行梳理整合,通过人大常委会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法律位阶。另一方面,加强对互联网催生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要体现互联网化的特点,填补目前知识产权制度的空白,实现法律制定专业化。在执法方面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监管,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实现执法专门化。

(二)发展网络技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网络技术的补充。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虚拟性、成本低等特点,易造成侵权认定中的取证难、确权难等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依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另外,一些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相继出现,例如水印技术、防火墙、加密技术、追踪报警技术等等,他们在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研发网络技术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对于单一电商企业存在着高成本的弊端,建立网络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促各方利益集团合作开发,电商企业共同利用,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大本营”作用。

(三)电商企业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提高预防式维权能力由于通过电商创业门槛低,电商俨然已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地,而互联网电商企业对科技与创新的要求高,科技与知识成为电商企业发展的原动力,而知识产权制度恰恰保护了电商企业的创新成果,是电商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在“互联网+”的潮流中,电商企业的竞争会更加激烈,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主动,就必须大力创新,重视知识产权的规划与保护,在企业内部成立知识产权部门专门进行开发与保护。另外,电商企业还要储备基本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变事后赔偿性维权为预防性维权。例如,在商标域名方面要及时注册、防御注册,采取主副商标战略,同时还要加强商标管理,建立商标使用有管理档案,密切关注市场监督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行为。在专利方面,在及时注册的同时还要注意申请专利的时间与国别,这与申请人的优先权息息相关,电商企业还要关注市场动态,回避专利冲突,以免重复研究造成资源浪费,电商企业还需要加强专利的管理,成立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中。

四、结语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朝着体系化、战略性的方向不断发展,将传统保护与互联网环境下的保护相结合,制定切实有用的保护方案,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提高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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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康.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对互联网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J].中外企业家,2010(7).

作者:杨智博 单位: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