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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激励的知识产权政策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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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激励的知识产权政策构建

摘要

知识产权政策是社会驱动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但该制度要素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亦存在诸多有限性,本文通过考察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运用知识产权激励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提出了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诸多创建,具体包括编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密政策网、依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给予资金和人才支持、建构完善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等。

关键词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政策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该《意见》在“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环境”中首次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又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该意见也在提出“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的同时,要求加强中小企业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驱动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以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亦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政策背景下的时代课题。

一、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及其对自主创新激励的有限性

国家驱动创新战略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占据重要地位,赋有重要的制度职能:第一,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激励技术创新,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代知识产权理论有自然权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之争。不同的学说对知识产权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同的影响。简单言之,自然权学说的核心和重点是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劳动成果,而忽略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功利主义学说则将知识产权制度视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纵观我国的立法和知识产权政策,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功利主义学说主导我国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激励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性功能。以中小企业的专利权为例,专利权制度为发明者设置一定期限的独占排他权,由此发明者可以收回前期投入成本,获得利润,从而保护并促进发明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最终形成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催化剂。第二,优化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资源。知识经济已经改变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企业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革,由资金、能源、设备等要素组成的传统经营方式逐渐被知识、信息等新的要素替代。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制度的功能之一是促进发明者信息公开。充分公开的发明信息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清晰查询,由此,中小企业可以避免对相同技术或者类似技术进行重复研发,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中小企业亦可以通过及时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进展并获得启发,客观上促进技术的进步。中小企业在进行自主创新时,充分利用公开信息,确定研发课题,分配研发经费,合理配置研发时间,合理调配研发人才。中小企业本身存在资金、人才不足的现实情况,所以优化自身的自主创新资源对中小企业而言尤为重要。第三,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专利权为例,“专利权之所以起到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是因为发明人对于发明的商业化成功后的市场利益有预期。”①

发明人对成功商业开发的确定预期是其进行发明创造的前提。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将知识产品定位为可交易的商品,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可利用性,具体体现为合理使用、授权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良性循环,即发明创造与商业开发之间的良性循环。通过将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有形化,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同时促进产品的商业开发,实施成本较低,使中小企业获得利润,从而形成保护与开发之间的良性循环,最终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技术创新的功能是有限的: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对基础性研究以及市场比较小、风险比较高的应用技术开发领域提供的有效动力有限。以专利权制度为例,发明人能够进行发明创造的前提是希望其能获得利润或者利益,利益驱动是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重要驱动力。而基础性研究或者市场比较小、风险比较高的应用技术开发领域商业开发难度大,获得利润周期长或者难以获得相应的利润。具体到中小企业领域,企业运营的根本目标是获得利润,从基础性研究成果距离商品开发阶段还很远,需投入更多的资金、精力等成本,且其利润取得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中小企业创新开发的目标往往不在于此。如此,知识产权制度在基础性研究以及市场比较小、风险比较高的应用技术开发领域就难以提供有效的激励动力。第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制度设计带来的保护成本有可能超越激励利益。仍旧以专利权制度为例,专利权制度保护专利权的方式如下:其通过赋予发明人独占权或者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权保护发明人的利益,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知识产权拥有者极大的垄断性利益,这种保护制度并不利于技术发展水平低的企业获取发展所需的科学技术。

所以,垄断权带来一定的社会成本,而这种社会成本有可能超过激励利益。具体而言,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存在着资金困难、人才短缺等实际困难,大型企业占据较多的技术优势,中小企业若想使用相关的技术必须支付数额巨大的专利权使用费,此项费用支出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在信息技术领域,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甚至存在着专利勒索现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勒索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即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可能为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设置壁垒和障碍。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的非歧视保护原则在中小企业领域引发具体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并不区分保护主体,而对专利权一律采取同等保护的原则和方式。非歧视保护原则的本质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平衡、规范保护。但非歧视保护原则运用到中小企业领域则产生新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中小企业一般存在资金、人才短缺等实际困难,其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不足。通俗地讲,中小企业欲获得与大型企业同样的成果,付出的努力要超出大企业很多倍,若给与同等的保护显然不利于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从此角度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是不足的。

二、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激励的国外经验

(一)知识产权制度之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激励的适用性自主创新是企业的自生能力,企业通过利用自身资源突破技术难关,依靠自身力量完成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促成技术的商品化,进而获得商业利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方式。促进企业创新的动力一般是四个因素,即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政策激励和科技发展。只有在创新动力成就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有充足的动力自主创新。市场竞争、政策激励和科技发展三因素与知识产权制度密不可分。就目前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激励中小企业的最为有效的方式,所以,国际通行的做法亦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或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因历史原因我国中小企业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在新经济形式下处境艰难,若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更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与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过程是独立研发的过程,是创造新技术的过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体现为发明创造,为专利法所涵盖。经过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成果具有公开性,公开的知识产权能够合法、有序地进入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开发。利润是中小企业运营的目标,只有获得利润才能促使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提供法律的规范服务,同时为中小企业创新技术向商品转化提供自由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经验考察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激励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的政策,知识产权战略是其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是罗马法以来财产权制度变革与创新的结果,也是西方国家300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①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本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一,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以下严密的保护格局:一是从宪法性权利到法律权利的全位阶的保护。如美国。美国是最早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对作者或发明人就其个人作品或发明的专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的保护,以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继而美国立法机构相继颁布了《专利法》《版权法》《发明人保护法(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政府资助研发成果商品化法》《技术转让商品化法》《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小企业发展创新法》等。日本政府除《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外,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科学技术基本法》《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的法律》等法律、法规。二是涵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的完整链条。比如美国保护发明人利益的《发明人保护法(拜杜法案)》,规制技术商业开发的《政府资助研发成果商品化法》《技术转让商品化法》等。三是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相结合给予严密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法》了“特别301条款”,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根据“国家贸易评估报告”认定“重点国家”,一旦“重点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未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造成美国国内损失,则美国有权采取对“重点国家”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限制进口等措施,以期望达到与美国国内同等的保护水平。在1994年Trips协定生效以后,美国依据国际条约将条约规定的高水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运用到国际贸易体制中,在计算机、医药等领域给予本国知识产权充分的保护。同时,美国通过与欧盟、日本等国家签订双边协议谋求更高水平、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依据本国经济发展阶段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在近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是欧美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和教育的政策工具;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则成为创新型国家维系技术优势、保护贸易利益、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政策。”②

美国中小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与此适应,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基本以“如何保持竞争优势”为核心。以专利权为例,为保持竞争优势,美国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专利法,制定详尽的专利申请策略,在开发、运营过程中保护专利权,专利应用与国际投资相结合,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同时又为竞争对手设置重重障碍,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日本采取不同政策鼓励和促进本国的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针对技术水平不同的国家,日本企业采用不同战略的策略。其一,对技术先进国家采取反控制的防御型的专利战略。利用本国专利法律的支撑,日本企业在欧美国家掌握的关键技术专利权周围织就严密的专利网,以此在与欧美国家进行技术谈判时占据主动。其二,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则是控制对手的专利战略,继续保持自己关键技术的竞争优势。在此知识产权策略指导下,日本中小企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但同时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与吸收、改进和创新,形成自己的创新技术,然后形成利润增长点,向海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推进和销售。第三,依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制定配套的知识产权政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仅仅包含知识产权战略,它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同时正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功能本身具有有限性,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其他条件的成就。所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特别关注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政策的有机整合,以促进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政策,基本体现为税收减免、专利费减免、特殊补贴等形式。如日本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并保证科研成果产业化,政府将为中小企业减免专利费及其他费用,提供特殊贷款并免于信用担保的要求。德国曾经实施中小企业专利促进政策,在六个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补助,以鼓励工业产权的应用。二是产业政策。美国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商业开发,对于软件、电影等文化产业予以特殊支持,大力发展计算机、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其目的是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开发。三是教育与培训政策。发明创造的主体是发明人,所以对企业职工的创新教育和职业培训尤为重要。如德国《教育法规》《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体制,该体制实现了培训职业的现代化,为中小企业培训所需的大批人才,解决了中小企业人才短缺的困难。

三、构建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2015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河北省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格局,为促进河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构建河北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应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宏观环境。第一,织造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密法网。通过考察美国、日本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法规政策的完备性是其显著的共同点,完整性的法规政策意味着中小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时能够有法可依。织就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密法网是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关键一环。笔者认为,其一,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其二,国家层面。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覆盖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方面,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还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其三,河北省以及相关部门的省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等。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基本给予知识产权相当的保护。但是,笔者认为,已经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缺乏在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的保护以及对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为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随着新形态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我们应不断制定、完善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利用政策的灵活性给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及时的保护,同时,我们应当着重致力于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开发的商业化,以形成中小企业的良性循环。第二,依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完善资金、人才支撑配套政策。河北省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有二,一是资金,二是人才。根据考察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资金支持是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最大动力和最实际的措施,可以包括税收优惠(减免)、扩大融资渠道等。根据河北省2015年的《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规定,河北省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措施包括五大项十小项,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具体措施,如下: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群体规模、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但更重要的是如何使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用发挥最大功能以获得商业利润,因为只有获得商业利润才能更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所以,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在资金支撑方面应当:其一,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就知识产权自身属性而言,知识产权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益,所以,质押知识产权具有理论可行型。

实践确实存在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现象,但是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对此比较谨慎,或限定融资额度或审批手续复杂,所以为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就应该让其持有的知识产权发挥最大的融资功效,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规模。其二,额外资金激励。一是科研经费支持,河北省财政可以对河北省急需项目先期给予科研经费的支撑,支持中小企业对于科研成果进行商业转化,既能促进中小企业与高校等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又能解决中小企业先期创新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二是奖励,河北省财政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对于中小企业获得的重大或者关键技术进步等知识产权给予资金奖励,但是此部分奖励应当形成法律文件,严格奖励程序,以达到公开、公正的效果,避免河北省财政的不当支出。就人才方面笔者认为,一方面,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环境下,河北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破除京津人才向河北省流动的制度障碍。河北省政府提出破除京津科技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的制度障碍,如鼓励京津周边市、县(市、区)率先推进医疗保险、子女入学、户籍管理、证照资质等方面的互通互认改革等。这是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吸引创新人才产出创新成果的有力措施。另一方面,河北省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地方型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变,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孵化基地。第三,建构完善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通过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考察,我们可以得知政府在创新驱动中的角色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的环境和平台,这给我们很好的借鉴。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是企业,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低、知识产权能力不能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等问题。基于此实际情况,政府有义务搭建完善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其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机构等。但河北省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的专利检索、分析、等服务机构,特别是县、区等地区。其二,建立、完善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提供数据共享和高效服务。同时,河北省可以根据各县市的特色构建覆盖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并形成知识产权交易网络市场,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商业开发,形成成熟的河北省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第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针对知识产权纠纷存在三种解决方式,即司法、行政执法和调解。

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及时制止侵权人的侵权活动是最主要的,所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效率是我们构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具有保障功能的环节。司法解决方式以诉讼为主,知识产权案件从起诉到最终判决、执行快则半年,慢则几载,可能会给知识产权人造成难以恢复的侵害;而行政执法则弥补了司法保护的缺陷,其快速、有效,所以,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我们应当:其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其二,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宏观环境构建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体现为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京津冀三地区经济发展错综相连,推动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应顺畅知识产权地方法规,建立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办理协作通道。

作者:刘佩 邓承月 单位: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法政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