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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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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现有缺陷

(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级别管辖的冲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要获得知识产权审判权,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够获得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主要指的是著作权纠纷以及商标权纠纷,而不包括一般性专利案件纠纷以及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专利案件纠纷,如果是技术性较强的专利案件纠纷,则只能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一些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的案件,一审的司法管辖权一般是由本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这样的一种审判体制下,在审理同一涉及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在我国,案件的审理往往是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趋势是将涉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权统一,规范后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将会给法院与当事人带来效率与便利。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与行政机关确权程序相冲突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与行政机关确权程序相冲突主要原因在,我国法院没有权利对专利以及其他的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其有效与无效都是由行政机关作出。众所周知,我国是实行单轨制的国家,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如果遇到商标与专利权需要确权问题时,一般都先中止诉讼,先去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是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行政确权解决效力问题,再解决民事侵权问题,这样就会造成程序繁琐,诉讼拖延,不利于权利人的权益保护。

(三)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尚无明确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方面还没有制定一部规范的包含审理程序、证据交换、证据认定等方面的法律或者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再加之我国法官队伍里大多数是没有系统的研习过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司法实务部门与行政机关对同样的问题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既不利于我国企业创新,也不利于我国大力倡导发展知识产权事业。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意义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是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权进行统一,有利于与同级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检察部门的衔接和沟通,有利于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进行沟通,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审判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维护了司法权威。

三、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改革趋势以及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构

前几年法院系统掀起一股热潮,各地都纷纷尝试在自己的辖区内试点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在2008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还明确提出了“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要求,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指明了方向,就是不仅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还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初审法院、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初审法院相当于我国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相当于我国的高级法院,这样就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审判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在全国建立了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这三家法院的建立证明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

笔者建议我国我国目前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即在北京、上海、广州分别建立一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也就是作为目前已经建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把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分别归于知识产法院审理,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在知识产权法院得到实现,这样就会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加专业,提高司法效率,作出更加令人信服的判决,维护了司法权威。有利于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有利于我国的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提高我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作者:刘伟明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