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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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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综合应用极大地扩展了图书馆的服务空间,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但是,在数字图书馆为读者提供更多服务的同时,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近年来,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提供信息服务时时常发生各类侵权事件,不仅损害了知识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数字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一、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与知识产权

(一)信息资源服务与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信息化的产物,与实体图书馆相同,具有服务性的原则。“用户第一,服务至上”也始终是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宗旨。数字图书馆如果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那么就算建设得再现代化、再有特色也并不完善,只能成为橱窗摆设。数字化时代的降临,用户已经成为众多机构研究的焦点,用户有哪些需求、应该为用户提供哪些服务,应该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重点发展方向。可以说,数字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提供以用户为导向的各种信息资源服务。

(二)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内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是以信息网络为服务平台,通过对读者和用户的信息需求进行分析和了解,有针对性地定向开展服务活动,并最终将其所需信息传递给他们,帮助解决问题。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内容实际上是将图书馆集成的大量数字信息资源,通过查找、分析、传播和交流等方式,通过统一的平台向用户提供导航、检索、参考、传递和交流等服务,最终实现数字信息增值,节约读者和用户时间。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方式、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信息的复制、传播更加简易,数字图书馆可以更快捷、高效地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但是这也更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三)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就其治理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旨在保护权利人的知识成果不受到损害。其中,《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与数字图书馆息息相关。在任何情况下,数字图书馆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但为了能够让读者用户更方便地使用信息,我国法律也针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人的知识成果上做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信息化速度逐渐加快,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漏洞依然存在,知识产权法也并未广泛普及,加之信息技术不完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在数字图书馆给读者用户提供服务时,涉及信息的复制和传播、知识产权风险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特别注意服务过程中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要把握好合理使用的限度,避免发生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做好读者服务的前提。现代图书馆的发展模式已经面向网络化和信息化,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风险越来越大,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同时还能满足读者需求是数字图书馆的职责之一。

二、数字图书馆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参考咨询服务数字参考资源服务作为现代图书馆新型服务模式,是一种基于web的帮助机制,其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结合各种应用软件和信息平台,向读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也正是由于这些优点,导致其在提供服务之时,稍不留神,就会出现如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第一,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时,对文献内容的摘录、引用不可能随时都注明是作者或者出自何处,加之咨询服务人员有限,用户需求量太大,所以难免会出现疏忽的状况,而这种疏忽会给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的署名权造成侵害。第二,有些咨询工作是建立在馆员对资料的加工、整理上的,这种服务有可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作品传播权,比如要为用户提供可行性论证、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科技查新等咨询服务,咨询人员必须要大量搜集整理文献,对作品进行分析统计才能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风险。

(二)远程服务随着数字资源的建设和管理队伍的扩大,为了能够让读者和用户能够在馆外使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图书馆利用信息技术,如VPN、技术、URL地址重写等远程软件,开通远程服务,以满足广大读者用户的需求。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当把数字资源(如各类期刊、电子出版物)上传至平台供下载时,这种复制行为已经涉及到了知识生产者和创造者的“网络传输权”问题。根据法律要求,数字图书馆提供远程服务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是应该予以制止的。尤其是数字图书馆在提供远程登陆服务时,并没有有效措施限制非在校用户使用,账户认证单一,一旦用户信息泄露,那么资源的安全就没法得到保证。若是不经授权,由其他人员盗取账户下载大量资源,并非法篡改信息、倒卖信息,这就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不利于信息的自由传播。

(三)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数字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就是利用网络,传递用户需要的文献资料,供用户使用。这种利用网络的便捷特点,为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必然会产生下列问题。第一,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违反复制权。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让图书馆开展服务更加便利,读者如果需要文献,不用非得亲自去图书馆影印,直接登录数字图书馆,使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就可以得到文献的电子版。这就需要数字图书馆对自己的馆藏数字化,并且将数字化的资源复制给用户,这时候数字图书馆就要格外注意,不应该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第二,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在传统环境下,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的范围比较小,都是纸质文献的流通。但是网络环境下,任何信息都可以快速传递,不论接收人在何时何地都能够收到信息。这一便利虽然方便了读者不出门就能得到资料,但是更为侵犯版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埋下了隐患。

(四)多媒体技术:视频点播服务为了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很多数字图书馆都提供视频点播服务。这种点播服务的视频资源一般来源于向相关音像制品供应商购买,当然有时也会在互联网搜索下载等。试想,如果图书馆将自己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作品复制至点播服务平台,既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同时也未支付相应报酬,则属典型的侵权行为。图书馆这种为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的方式,随着收录视频范围的扩大,难免会产生盗版行为,严重侵犯版权人的利益。有些数字图书馆并没有对视频进行安全管理,用户可以随意下载,进行超范围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图书馆不依法服务,不尽法定义务,不控制传播范围,不约束读者,就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总之,建设数字图书馆的目的就是给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前提必须是遵照法律规定。现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满足不了目前信息发展的速度了,很多侵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在网络环境下,依然存在法律死角。我们在加紧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三、数字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图书馆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素质不管是读者还是图书馆员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自觉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图书馆可以针对知识产权法开设一些基础性讲座,传授法律基本知识,让读者和馆员梳理知识产权意识,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图书馆员作为信息组织的传播者,更应该加强自己的知识产权素养,较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及时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和合理规避,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前行。

(二)利用先进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保护知识产权。比如,设置网上使用权限,可以防止不在授权范围内的用户非法使用数字资源;采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将加密水印、签名等隐藏在文本当中,作者可以通过作品内的记号识别违法行为;构建安全子网,设置防火墙,将互联网和内部网隔开,防止非内网人员盗用资源,等等。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图书馆员应该将很多信息技术应用至知识产权保护中来,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特点建立保护机制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了能够让广大群众方便使用资源,也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范围。除此以外,知识产权保护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和实践限制,要考虑知识产权人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一旦过了保护期限就成为了社会公有资产,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图书馆在利用数字资源时,要充分利用这些特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和传播信息资源。

(四)以数字技术和网络为支撑建立联盟目前,数字图书馆提倡共享共建,将资源和服务整合在一起,提供给广大用户,图书馆联盟由此建立。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图书馆联盟可以采用各种途径和技术手段,加强馆际合作。联盟的力量必然是大于独立馆的,数字图书馆将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到一起,能够形成合力,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以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虽然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上的《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为数字图书馆加强信息服务提供了指导和保障,但是数字图书馆资源纷繁复杂,涉及多种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行业自律,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数字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孙琪 单位:安徽省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