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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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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知识产权论文

一、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现状考察

(一)循环诉讼频现,诉讼双方苦不堪言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行政诉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专利权授予作出无效或者维持的决定的,其被告机关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不管是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还是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指出了专利无效宣告和维持的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众所周知的是: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只对专利宣告无效或者是维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专利授予是否有效的审查范围是微乎其微。这就导致此类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不管是专利权人还是无效宣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处在不太确定的状态,也就导致双方仍会就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或者重新提起诉讼从而陷入循环诉讼的状态。进入如此尴尬的诉讼状态,不管是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还是原告,都会陷入苦不堪言的状态。

(二)身份双重,行政公信力岌岌可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专利无效申请的审查主体,与此同时还可能是专利无效宣告或维持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于同一个专利无效宣告或维持案件而言,先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维持授予在先,后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申请人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后。作为审查主体的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又很无奈的站到了被告席。这种尴尬的局面,不仅会造成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诉分身乏术的苦楚,与此同时还会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专利复审行政机关其公信力的提升。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专利无效宣告或者维持诉讼案件的被告,不仅仅存在诉累连连、深陷循环诉讼、身份双重尴尬不已的状态。与此同时,其还存在复审周期过长、与专利本身权利义务不相干等尴尬处境。

二、知识产权法院建制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转变的建议

(一)变行政诉讼为民事诉讼,为争议双方提供对等对话机会众所周知,专利无效宣告或者维持诉讼案件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双方在诉讼资源上是不对等的。作为专利无效宣告和维持的主审机关,其在作出相关决定的时候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资料,与此同时诉讼另一方在举证上也会陷入困难的境地。这也是目前我国专利无效和维持诉讼行政机关胜诉率一直走高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中立的复审机关,其与专利权本身的权利义务并无实质关联,反而与其有实际关联的一方却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处于第三人的位置,这使得其在诉讼过程中相对被动,很难有所作为。因而,变专利无效宣告或维持案件为民事诉讼,可以使真正的争议双方进入诉讼之中,与此同时还可以有效的推进诉讼进程有序的前进。

(二)知识产权法院直接进行实质审查,解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之苦2014年,我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试点首批知识产权法院建制,这对我国审判分工的细致和专业化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专利复审委员既是审查机构又是诉讼被告的双重角色,一直以来深受业界诟病。在知识产权法院建制下,不妨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之后,将此类案件的实质审查权交于知识产权法院,一来可以解决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连连的苦楚;二来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法院人员专业、审判中立、诉讼周期固定的优势,迅速的定纷止争。诉讼双方,可就专利授予的是否有效诉讼至知识产权法院,由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授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有效性进行实质的审查,在结合行政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合法的判决。

(三)知识产权法院主审为主,引入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方鉴定意见为辅在知识产权法院建制下,特别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可能会陆续的转入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以其队伍专业等特点,也越来越能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审理和裁判的需求。与此同时,可能很多人会说,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无效宣告或者维持的实质审查会显得力不从心。在此,笔者以为在知识产权法院建制下,社会可以将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相关案件实质审查的主体,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在诉讼双方的申请下,聘请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公立的鉴定机构,由其出示相关的鉴定意见。至于是否在审判的过程中予以采纳可以在知识产权法院在系统的审查下结合证据链作出合理的选择。知识产权法院的建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理的专业化分流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与此同时,在专利宣告无效或者维持的案件中,其依然是停留在行政诉讼范围内。而如何在知识产权法院建制下合理的利用相关的资源,做好专利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法院介入实质审理,不仅可以解决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之苦,与此同时还可以使得诉讼双方拥有平等的对话机会,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终结复审案件进入循环诉讼的尴尬局面。当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从诉讼的被告席中解救出来,还可以维护其行政公信力的形象和为其行政公信力的提升作出贡献。

作者:赵大勇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