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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受创新基础、创新空间和创新能力的制约,我军武器装备建设所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与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求不相适应[3]。我国对市场环境下的装备知识产权管理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经验,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军事强国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装备采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健全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4]。近年来,为做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结合装备建设管理工作实际,部队成立相关领导机构,颁布实施了一些相关办法和工作指南,为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但是,一方面,这些办法和规定还没有落实在装备采购机构日常工作中,不能较好地指导整个装备全寿命建设过程中的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这些法规制度的内容还不够健全。如装备知识产权的客体内容有几大类,但仅有《国防专利条例》对国防专利进行了规定,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则无法规进行界定,而且已颁布的有关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科研管理的法规中,没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列入其中,影响了装备采购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1.2重成果、轻专利现象突出重成果、轻专利现象在军地之间普遍存在。就军工系统而言,在军工企业装备研制、生产项目完成后,单位领导和个人首先想到的是申请成果鉴定,申报国防科技进步奖,而不是首先申请专利。每年申报国防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上千项,授奖科技成果五六百项,而申请的专利项目只有几十项。因此,保护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首先要唤起重视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
1.3装备采购合同约定不清、执行不严虽然装备采购合同对知识产权有所规定,但可操作性较差。由于军方对新研制装备提出明确的维修技术资料需求比较困难,签订合同时对知识产权的约定很粗糙,致使设计、研制阶段应该形成、产生哪些技术文件不明确。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忽视装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在项目验收、定型时不完全交付或隐瞒技术资料,只提供一般性、总结性的资料,不提供维修方案、预防性维修大纲、装备故障及危害性分析、修理工艺、维修测试、修后调试标准、数据等最基本、最重要的技术保障资料,导致武器装备在转厂生产、型号换代升级及维修保障时大量技术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且由于军方缺少装备采购合同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向承研承制部门交涉有关装备维修技术资料时,所谓的“知识产权”反而成了一只“拦路虎”,成了解决装备技术保障资料难以逾越的一条“鸿沟”。
1.4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无法保障装备全寿命过程中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机制不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同时缺乏必要的管理。一方面,由于军方享有装备成果实施单位的指定权,军工科研院所与生产企业可以无偿使用技术成果,研制单位即使申请了国防专利,其权益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严重影响了研制单位将科技成果专利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军方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投标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时,没有明确的专利倾斜考虑,国防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润的运作,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军方都未得到认同,导致国防科技资源严重浪费,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无法保障。
2完善装备采购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2.1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装备采购全过程将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动态地纳入装备建设全过程,在规划、计划、项目立项与评审阶段就要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应当以创造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中,要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提高项目的创新起点,优化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对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制定装备购置合同时,综合考虑装备全寿命期知识产权的全部要求,将国防知识产权纳入采购合同内容,包括装备采购合同文本应详细约定装备采购甲乙双方知识产权归属及义务、技术资料的交付和许可、确认的知识产权限制、可能的争端及解决途径、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发明报告义务等内容。在生产、使用、保障等阶段,要充分协调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加快成果的转化,尽快形成战斗力,同时,保证军方可以得到详尽的技术资料,作为装备使用维修保障的基础。
2.2确立采购项目知识产权产出目标通过设置知识产权产出目标,可以有效激励承研承制单位技术创新,推动装备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装备采购项目和任务分析涉及的技术行业、技术领域,分析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市场现状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分析行业创新主体;对所涉及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技术进行梳理,按照技术构成、产品类别或者工艺方法进行划分或制定项目技术图谱。通过分析本领域中的技术缺项、存在问题、专利空白和相关衍生技术等情况,研究装备采购项目相关专利屏障的突破口,预计通过承担研制任务能够取得的技术突破,可能产生的自主创新技术,对申请项目产生新的专利情况进行预期判定,并进行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和评估以及风险应对策略。确立装备预研合同和装备研制合同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的知识产权方向行业、类型、期限、数量和名称等指标要求,并严格按照装备采购项目里程碑节点考核评价。
2.3细化装备采购合同知识产权约定针对当前装备采购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欠缺、内容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装备科研、购置和维修等类型合同中科学设计采购合同知识产权条款设置内容,约定装备承制单位对装备科研、购置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及时取得知识产权的保护;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归属与分享、报告义务、许可、转让、纠纷处理、保护等[5];详细约定装备采购甲乙双方知识产权归属及义务、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发明报告义务、技术资料的交付和许可、军用软件著作权交付和许可、可能的争端及解决途径等,从而明确装备采购合同甲乙双方知识产权权利义务,为装备采购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参考。
2.4加强装备采购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装备条例》《装备预研条例》《装备科研条例》《装备采购条例》《装备维修工作条例》等法规对装备知识产权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管理还没有较好地融入装备采购相关法规中。因此,必须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军用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国防专利报告制度、国防专利权益分配制度、技术资料保管交付制度、知识产权许可及使用费管理制度、装备采购合同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等装备建设领域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装备采购立法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融合度,完善装备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统筹考虑知识产权与装备建设的关系,充实装备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内容,更好地在装备采购全过程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体系。
2.5强化装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装备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特殊性,要求站在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的高度认识装备知识产权问题,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装备建设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国防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真正使装备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装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的重点对象是装备采购管理部门、军工企业、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领导干部。通过各种方式使相关人员掌握装备知识产权知识和法律法规,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保护情况。在此基础上,逐步注意培养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监督人员对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策略运用意识,使之学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为本部门、本行业的科研成果服务,要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渗透到装备全寿命过程的各个环节,推动装备建设中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
2.6培养装备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是典型的复合型人才,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技术,还要懂管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装备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还不稳定、流动性大、人才结构不合理。在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方面还需要制定措施,加大力度培养一支具有高水平、高层次研究能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3结束语
信息化战争日益表现出陆、海、空、天、电全维对抗的体系作战特征,必须彻底摒弃“孤立采购”的模式,把装备采购发展为构建科学合理、具备自适应能力的装备体系的“体系采购”过程。这一过程无法也不可能由承制方独立完成,必须依靠军方在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按照装备体制要求逐步实现。装备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在保持装备性能衔接、技术发展、融合保障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某种意义上,通过装备采购来获取和分享武器装备知识产权已成为获取和分享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的最佳时机,也是最后时机。从长远看,随着我军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应当结合制定我军装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独立的“装备采购合同知识产权管理条例”,明确装备采购知识产权的主管单位、部门职责、工作内容、价值评估、工作程序和奖惩制度,使装备采购真正成为提高装备价值、维护军方权益、加速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的“催化剂”和“发动机”,为装备建设全系统全寿命管理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崔雪峰李红军秦晓君单位:装备学院装备采办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