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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工资中的马克思正义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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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工资中的马克思正义观

摘要: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地表述过其正义观的指向,但是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提到的资本主义工资、产品所有权等诸多论述中存在着很多与正义有关的重要思想,这对于我们全面了解马克思主义的深刻内涵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正义;劳动;劳动力;所有权

一、正义何存

学者从马克思文本的不同方面对马克思的正义观进行了分析,尤其以塔克尔•伍德和胡萨米为首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是否具备正义观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是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关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具体表述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论。胡萨米虽然支持马克思主义具备正义观,认为资产阶级是不正义的,从胡萨米的一些辩护中也可以看到胡萨米承认马克思从来都没有指责资本主义非正义,也没有明确地支持资本主义就是侵犯了工人阶级的权利。但是胡萨米并非认为恩格斯从未提出过,因为在恩格斯关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这一学说的文章中曾经指出过“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的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也正因此,基于胡萨米的这一观点性论证,反而被伍德反证成了“马克思是以此排除了以正义的名义来为资本主义辩护的人”。并且伍德认为经济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正义必然要依赖于与其现行的生产方式是否相适应,如果不相适应,那么现存社会就是不正义的。正义的性质究竟何在?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就曾提出,国家应该建立在智慧、勇气、节制以及正义的基础之上,也只有具备了这四个基础条件,国家才能够成为人类社会中的理想国家。社会正义中的社会形态应该是将正义这样的一个概念切实实践于法律之上,而且可以依照每个社会的相应道德观念、文化、政治、法制等的不同而不尽相同。社会上的正义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具备其特有的属性,并以此来区别于其他的社会形态。社会正义同样也就指代了社会上的不同阶级与不同领域之间的付出以及所得的公平性准则。在马克思思想关于正义的解释中,从人的异化与私有财产的性质,揭露出法权正义的内在荒谬,即伍德认为的正义与否取决于现行社会与生产方式的关系,在于社会道德和法律制度中,后来由《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期间的正义是社会物质生产决定正义,而非正义决定社会物质生产。

二、正义论视角上的资本主义工资交易

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传统资本主义私有制物质生产方式,主要表现于社会必须存在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并且他们只有出卖劳动力才能够获取工资收入,继而服从于资本家达到致富生产的需求。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同时工人即被赋予了工资,由于工资是以按劳分配的原则发放,所以马克思便提出了按劳分配的过程中存在的两个“弊病”:一是默认了劳动者个人会因为天赋的不同,继而导致所得上的不平等。二是这使得劳动者个人本身会因为承担的家庭负担的不同,导致实际所得上的不平等。由此我们便可以推断出,马克思认为上述的两种情况均是非正义的,但他却并未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但是我们可以从马克思所指出的这两个“弊病”当中推断出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只可能是:劳动者因为其不同的个人天赋和其所承担的不同的家庭负担均由偶然性因素导致,而并非他们自己可以选择的。从道德层面上讲,这不应当。因为这样的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所得上的不平等就是应当。此外,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资交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阐述指出,工资交易并不像它所显现的那样是劳动力的买卖,它是活劳动的销售。因此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现象中,劳动者的工资以劳动力的价格显示出来,这种交易假象的形成也是有很多原因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工人经常在他同意了的工作时间即将完成时被赋予工资,他的工资似乎显现了他在这一时期的劳动报酬。”假设工资交易是活劳动的买卖,若交易是等价交换的,则应当支付工人什么?在李嘉图的理念中,等量的价值包含等量的劳动,所以如果活劳动具备李嘉图的理念,那么它就等量于工人在产品形成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因为后者的价值是简单物化劳动的等量。因此如若考虑李嘉图的等量劳动,只有当工人收到的工资等价于他所创造的价值,工资交易才是等价交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法学家的观点认为工资交易显现了它本身——“购买和销售其他所有的商品也同样进行伪装,不同的是仅销售商品”,法学家认为,这个商品就是劳动。

“现象形态”中为了钱进行的劳动交换即工资交易,是所有劳动者和资本家以司法概念为基础的行为,那么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上看,工人必须被支付等价于他所创造的价值的工资,否则作为资产阶级正义观要求,如果他的劳动有李嘉图式价值,他同资本家的交换要平等,而实际上劳动者经常被低支付。可是,工人并没有依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为他所创造的等量价值和减少的劳动权要求索赔,而且在最初被少量支付的时候,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原则,工人们实际上并没有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实际上马克思继续提到,工人为了工资交换劳动,在资产阶级原则上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观点构成了对英国“李嘉图派社会主义”的谴责,他们外在地回避工人向资本家出售劳动,以便于构建一个合法的资本。那些工人们认为,他们实际上被支付了等价于他创造的价值的工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一方面知道资本家并没有支付这个金额,但是他们考虑到等价交换的原则,就认为工人将会得到等价的工资,他们声称实践代替了李嘉图式理论的冲突,并要求资本主义社会提出实际的结论。但这个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它源于对工资交易的一种误导。《资本论》中表明支付工人的工资等价于他所创造的价值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他不能创造剩余价值,没有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是无法想象的。雇佣劳动理论表明,用工资来评价活劳动交易是否平等是不可能的,因为劳动力本身作为创造价值的元素不能有任何价值。马克思的理论也指出,工资交易并不真的是活劳动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对交易的真实本质的披露足以反驳那些社会主义者,工人被支付的工资等价于他所创造的所有的价值是不可能的这个事实的揭露足以从他自己的司法观点中表现出来。资产阶级的法官似乎通过自己的“理论原则”,即资产阶级社会不得不考虑工资交易必然不平等这个原则来制定,因此,资产阶级社会中的这种工资交易必然是不公平的。

三、资产阶级产品所有权与正义

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观的态度上,一些学者以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认为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其中一部分学者偏重从马克思本人所具有的道德动机这一方面去探讨资本主义社会是否正义的这个论题,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正义”观念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与这个历史背景中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相匹配的社会生产关系中才有其意义。也正因此,才会错将“正义”囚固于“分配正义”之内,继而忽视了正义在马克思的思想历程中概念本身的不断发展。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财富的公平分配不仅取决于工资交易是否平等交换,也取决于两者是否都有权分享他得到的财富并得到分享它们的权利。现在,在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同期的大量意见中,工人本身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产品从权力上就应当是属于工人的。根据这种观点,即使工资交易平等交换,资本主义也将分配不公,因为工人依旧会收到少于他应得的工资,正如马克思强调的在一定条件下,产品权属于资本家,而不是工人,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经济学家和资产阶级法律所辩护及维持的观点。但马克思所持有的观点认为,庸俗的经济学家是误解了资本家对产品权的本质,构成了一些人相信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法律同样会误解资本家对产品权的本质上的认识。

马克思认为,货币转化为资本,可以通过假设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交换有权基于劳动力,或交换他们的商品的方式来解释,但随着资本主义中每个人的财产权大于他所拥有的产品,直接的劳动权高于他所拥有的产品。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学者认为,如果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持有非正义的观点,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应该有所添加,抑或是在马克思看来,工人应该被给予所有权或被给予创造剩余价值的更多的权利,但是马克思没有这样做。相反,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价交换,他认为资本主义有权雇佣劳动,更有权拥有所有的剩余价值。因此,假设商品交易在他们的价值观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过程是一个资本家已将它作为物而购买的过程,它已经成为资本家的财产。正如葡萄酒在地窖完成发酵过程的产品一样。”资产阶级法律承认劳动权,资产阶级法律给予工资交易的表面价值,我们可以假设,在资产阶级法律的视域中商品交易是通过劳动者将自己的生产作为产品进行交换或被要求交换的方式而呈现出来的,也就是马克思所解释的产品交易在流通领域所呈现出的状态。因此,认为商品交换者拥有劳动力的最终权,在交换的过程中他们同意通过资产阶级流通领域获得商品,因为它依赖于一个根据现象支持的经验性假设,即商品交换者交换的“仅仅是他们自己的劳动力”或劳动力的交换形式。资产阶级法律不超越资产阶级社会的表象,我们不应为基于劳动的最终所有权而感到惊讶,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情况就是被这样呈现出来。所以马克思从人的异化与私有财产的性质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来揭示法权正义的内在荒谬,契合了资产阶级的时代背景,为当今社会生活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彭富明.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批判理论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2]艾伦•伍德,林进平.马克思论权利与正义:答胡萨米[J].现代哲学,2009(1).

[3]林进平,徐俊忠.伍德对胡萨米:马克思和正义问题之争[J].现代哲学,2005(2).

[4]刘鹏,李玉照.“正义之争”与马克思的“非道德论”问题:“塔克尔—伍德命题”引发的争论与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10(4).

作者:柳青 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