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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表达,犯罪对犯罪个体而言是一种言语,犯罪的特点与个体语言的特点高度一致。
首先,犯罪的逻辑性存在于言语的逻辑性中。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反映事实结构并且与事实具有同样的逻辑形式,语言就是对事实的描述,因此,语言是世界的逻辑图像。“留声机唱片、音乐思想、乐谱、声波,彼此之间都处在一种图式的内在关系中,这就是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它们的逻辑结构都是共同的。”[3]对犯罪而言,犯罪言语就是犯罪的图像。关于犯罪原因,历来众说纷纭,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最终都落脚到犯罪人身上,引起犯罪人世界图像的变化,而这种世界图像的变化必然体现到语言上。语言是存在的家,也是犯罪存在的家,犯罪的原因均可包容于语言中。“图像是实在的一种模型”,图像离不开实在,犯罪人的语言是被环境所决定,正是在这一点上,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然而,“我们给我们自己建造事实的图像”,在这里面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反映了康德“人为自然立法”同时也“为自己立法”的思想,就是在这一点上,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实际上二者是有机统一于语言中的。
其次,犯罪的意向性存在于言语的意向性中。行为的指向与言语的指向是一致的。个体描述人和事时所使用的词语和结构,往往比事物本身更有意义。意向性的存在使语言与心灵与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对此,塞尔提出“语言哲学是心灵哲学的分支”的命题,指出,人通过自己的意向把那些使意向状况得到满足的条件转移给了相应的对象,从而把自己的意向加给了本身并不存在意向的对象身上。[4]因此,行为只不过是人类言语的一部分;心灵通过意向,把语言和行为结合在一起,使人类和外部世界联系在一起。
意向作为语言和行为的共同根基,保证了语言和行动的协调。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语言的界限明显来自意向性的界限”,但塞尔同时特别强调了语言在表达事物中的特殊作用,他指出:“甚至可以说离开由语言提供的描述系统,我们就不可能有社会性的意向系统”。[4]19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哲学家赋予语言以本体论的地位。对犯罪而言,语言是犯罪的重要的核心的组成部分,传统犯罪学或以行为人为中心,或以行为为中心,但都未能给予语言以充分的重视,这是不可取的,语言哲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空间,帮助我们克服传统主客二分研究模式的局限,更全面地理解犯罪和犯罪人。
索绪尔区分了语言和言语,指出,“言语中没有任何东西是集体的;它的表现是个人的和暂时的。这里只有许多特殊情况的总和,其公式如下(1+1′+1′′+1′′′……)。”[3]330对性别差异而言,男性的言语和女性的言语也是不同的,其公式应该是(1+1′)。言语差异带来犯罪差异,女性犯罪特点与女性言语特点密不可分。
(一)女性言语的特点
语言学家泰南提出不同的话语、不同的世界的概念。[5]男女言语差异首先体现在词汇使用上。女性常使用闪避词,以避免直截了当的表态;多用强化词、感叹词,以达到夸张效果。在句法使用特征上,差别表现得更明显,在语言表达上男性倾向于使用一种直接的表达方式,而女性趋向于婉转的表达方式。一些调查发现,女性使用疑问句的次数是男性的2.5倍。在语言的取向上,女性带有比较多的情感色彩,属于情感型。男性则注重事实,情感色彩较弱。[6]两性沟通风格差异也是明显的,男性的谈话多为公共性谈话,像报告式、主题式的谈话,不主动,其目的在提供信息,展示自己的才能;女性的对话方式采私下谈话,以寻求亲密关系,像情感式或人际关系式的谈话,主动谈话,其目的在于促进彼此的亲密关系,重视支持、肯定与和谐。两者差别体现在说话的出发点是注重地位还是强调关系。
(二)女性言语特点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1.低犯罪率
女性以交际为中心,注重对方反应。语言较温柔的特点使女性与谈话对象发生冲突的概率较低,因此,女性的犯罪率也较低。而男性以自我表现为中心,注重维护自我地位,语言较刚硬的特点使男性与言语对象之间发生冲突的概率较高,因此,男性的犯罪率较高。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泰德认为,在当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犯罪女性大致为犯罪总数的10%~20%,在发展中国家则是3%~5%之间。[7]我国天津市的统计数字也说明了这点。[8]从宏观上考虑,女性的低犯罪率与女性语言受控制程度较高有关。韦伯区分了两个领域:由男性主宰的公共生产领域以及妇女和家庭所属的家庭消费领域。这一区分对资本主义而言是基础性的。工作和家庭的分化,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化,使妇女成为非正式社会控制中的工具。女性比男性受到更多的监管,而且这项任务就落到母亲身上,于是,妇女发现她们被封闭在小家庭中,而不能去自由面对外面的世界。哈根认为,妇女是被过度社会化的,更确切地说,她们所受到的控制过多。[9]这种控制鲜明地体现于语言中。在西方社会,公共领域属于男人独占的领地,女性在公众生活中的历史性沉默,以及女性在政治和文学表述中发声的尝试,成为女性主义研究的主题。女人必须在公共领域保持沉默,英语中有相当多的词语是用来形容那些能够发出声音的妇女的,如骂街、悍妇、长舌妇、唠叨、母老虎、泼妇骂街、母夜叉、鸦雀、碎嘴子、应声虫、八哥、多嘴多舌等。[6]113在许多研究中,与发声相对,沉默通常被看作是被动和软弱的象征。[10]这些被否认了语言能力的人,她们的经验不能广为人知,因此她们不能影响其他人的生活或历史过程,相应的,她们犯罪的机会也较小。
2.犯罪类型差异
男女语言差异也体现在犯罪类型上,男性语言直接而肯定,较少使用调节结构,附加疑问句,说话音量大,通过加大音量强调重点,发音不够标准,句法不规范的成份较多,因此,男性犯罪中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利用身体的暴力犯罪较多,而女性说话比男性更含蓄,通过音调变化来突出重点,语言较标准得体,因此,女性犯罪中隐蔽侵害被害人的非暴力的犯罪较多。男性犯罪中抢劫、伤害、聚众斗殴和强奸占据主要地位,呈现出直接性、暴力性和公开性的特点,而女性犯罪中,具有直接暴力色彩的抢劫罪的比重远低于男性犯罪,其余主要犯罪均为非暴力性的犯罪,总体呈现出间接性、非暴力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女性柔婉的言语方式是社会塑造的结果。大众认可的女性气质(feminine)是:女性要有同情心,要温柔。人们都惯于把女性的谈话看成是无聊的、模糊不清的、感情色彩浓厚的,而且往往词不达意,唠唠叨叨;而男性的谈话则被看成是有逻辑性的,简洁明了的,既讲究实际又富于自制。[11]这种刻板印象内化就转化为性别言语特点。
3.犯罪动机差异
男女语言取向的不同,也影响了男女犯罪目的的差异,男性语言以自我表现为目的,而女性语言以交流感情为中心,因此,男性犯罪的感情色彩较女性为弱。而功利色彩较女性为强。45.5%的女性犯罪直接源于婚姻和家庭,加上间接源于婚姻和家庭的,所占比例更高。[8]35从中非常明显体现出感情因素在女性犯罪中的份量,这与女性话语特点一致,女性话语的目的是交流感情,而内容多为婚姻家庭。
4.男女语言差异也影响了犯罪对象的差异
男性语言自我中心使男性更容易与别人发生冲突。因此,男性的犯罪率上升的同时被害率也随之上升。天津市1997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女性犯罪的受害人中,有62%是女性犯罪者本人认识的,而男性犯罪的受害人中,认识的只有34.2%,低于女性27.3个百分点[8]36,这说明女性更倾向于在她的亲人、朋友、邻居等熟识的人中间实施犯罪活动。这与女性的语言场相关,女性交流对象多为熟人,因此,熟人之间的语言冲突较多,而男性社会活动面较广,言语对象中陌生人所占比重较大。女性语言的情感色彩与女性的生理特征相关。美国女性主义者韦斯特认为,女性并不是在本质上、必然地、不可避免地、总是或永远是与其他人分离的,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至少是在四个循环的、关键的肉体体验阶段,她是与其他人联系在一起的。这四个阶段是:怀孕本身的经验,异性的插入(可能导致怀孕的行为)的被侵入和“连接”阶段,每次月经的体验(代表了怀孕的潜在可能性),及怀孕后哺乳的体验。[9]352女性的语言特点源于男性无法体验的“连通性”。吉利根发现,女性语言认同是在关系的语境中被界定的,而且是由责任和关爱的标准衡量的。她的一个女性被访者描述说,单独一个人不和其他人联系好像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缺少了些什么”[9]352,在关系导向下,女性语言带有丰富的感情色彩。
作为一种表达,犯罪是具体的生动的,既有理性内容也有丰富的感性内容。然而,科技理性意识形态化,人类知识追求计算、精确、可控制的要求带来“人”的物化和犯罪的概念化。凯尔森指出:“法律人的概念不过是法律规范综合的人格化。人,一个被个别地规定的人,只是构成这些多数规范统一体的因素。在法律上,一个人只是在他“具有义务和权利时”才存在,离开义务和权利,就无所谓人了。”[12]将“man”与“person”区分开来,反映了科技理性的要求,但是,这种格式化的认知使我们忘记侵犯者是一个存在主义现象的危险,我们的理论化变成了不能解释生活的现实主义存在的分析减少主义的过程。在抽象化的理解中,我们没有接触到恶行的活生生的事实,没有接触到我们作为道德动物经常面对的恶的诱惑,越来越科学化的犯罪学越来越失去与人性的联系。从语言哲学的角度看,语言是存在的家,犯罪是作为行为人的言语而存在的,表达了行为人的内在体验。这种内在体验的存在导致“(对于罪犯而言)犯罪的念头令其兴奋,犯罪的实施令其兴奋,甚至被捕获也令其兴奋。当他绞尽脑汁想出反驳指控的方法时,也常常激动得难以自抑。”[9]353从存在主义的角度讲,“要看,但不要说”,[13]35只有从“凝视”中走出来,进入“倾听”之中,将女性犯罪作为女性的言语来倾听,感受其中的生命意志,感受其情绪体验,才能全面理解女性犯罪。(本文作者:赖勇龙单位:漳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