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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的宗法制,自西周确立后且贯穿并影响着中国古代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明清徽州地区祠堂林立,宗族活动日益明显且宗族观念得以强化,而徽州古戏台和徽州宗族祠堂内其它礼俗仪式及其用乐则是贯彻了宗法制,同时,明清徽州“大姓”宗族与“小姓”乐人的社会地位的差别也体现了宗法制的等级化的特征。因此,本文试从宗法制的视角来窥探明清时期徽州礼俗仪式音乐文化的发展认知。
关键词:宗法制;血缘;徽州祠堂;礼俗仪式音乐
原始社会以血缘聚成氏族,封建社会以血缘形成宗族,如今,人们以血缘组成家庭。以血缘关系来区分亲疏的宗法制度于西周正式确立,乐与礼相须且具制度化也是从周代开始,来维系宗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并且体现宗法制的等级秩序划分及其统治者的地位。而自古礼又与祭祀有关,祭祀祖先的场所从西周的宗庙也经过演化变成后来的祠堂。自明代中期起,明世宗纳大学士夏言之进言,正式允许民间皆可建宗立庙,因此,徽州地区的祠堂大规模兴起。祠堂是进行一系列宗族活动的场所,其中在祠堂内进行的祭礼、婚礼、丧礼、冠礼等礼法与用乐则是具体贯彻了宗法制度。明清徽州“小姓”群体不仅在生活生产上服务“大姓”世族,而且担任“大姓”族内的乐人专职于宗族祠堂祭典及其族内丧庆等事的吹奏,两者之分又彰显出宗法制的特征即社会地位等级的划分。因此,本文笔者将从宗法制的视角来窥探明清时期徽州礼俗仪式音乐文化的发展认知。
一、宗法制下明清徽州礼俗仪式音乐文化之发展
(一)徽州祠堂宗法制下剪不断的血缘关系和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宗族传统观念,是徽州祠堂得以兴建的社会基础。徽州祠堂在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徽商崛起,形成富商大贾,荣归故里后,皆立祠崇祖,如修祠堂、续宗谱、建戏台等,于是徽州出现祠堂林立的一片繁荣景象。徽州祠堂不仅是徽州宗族聚居的特色建筑,而且是徽州宗族们精神寄托的“天堂”,更是宗法制的延续。徽州祠堂作为进行宗族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其内容有宗族议事、祠堂演礼(婚、冠、丧、祭)等,而在祠堂内举行的各类礼俗仪式中都有器乐演奏音乐相伴。如《家礼•祭礼》中有明确记载,无论“四时”祭,还是“始祖”祭、“先祖”祭、“祢”祭,都行“三献礼”,一般有“初献”“亚献”“终献”,鸣炮之后,在祭乐中“降神”、宣读祭文、敬酒、奉献、叩首、申明祠规族训。一系列的祠祭仪式及其用乐,以祠堂为特定的用乐场合,借祭祖之机,强调合族支丁为人处世应有的思想行为规范,不仅把祠祭慎终追远、尊祖报本的目的加以强化,而且丰实了祠祭的思想教化功能,进一步凝聚族众,有利宗族的兴旺发达。在行“三献礼”之后,一般还要由族长或指定的“善言弟子”在先祖神位前向族众申明和宣讲祠规、族训。如黟县环山余氏宗族规定:“每岁正旦,拜谒祖考。团拜已毕,男左女右分班,站立已定,击鼓九声,令善言子弟而上正言朗诵训戒。”“腊祭,至饮福时,亦行此礼。”①宗族定期在祠堂举行族规家法的宣讲仪式,集体参拜祖先祈求平安,男女分别站立,以击鼓九声为令,既是来营造祠堂仪式的庄重肃穆之环境氛围,也是与祖先进行沟通与诉说,以礼节化的外在形式来表达内心对于祖先的敬畏和崇敬之无形的情感,达到规范子孙后代们礼仪文明行为的目的,最终以此来扩大族群规模和形成强烈的族群意识。
(二)徽州古戏台徽州古戏台处在徽州祠堂之中,是徽州戏曲的重要演出场所之一。徽州祠堂一般分为三进两明,即前进门厅、中进享堂、后进寝堂,相隔天井两边为廊庑。戏台位于祠堂内前部,与祠堂的享堂相对,与祠堂大门紧密相连。徽州富商大贾荣归故里后,不仅要在物质上得到满足,也会在精神上寻求满足,因此,他们修祠堂、续宗谱、建戏台、演大戏等。古戏台作为演出场所,有宗族教化的功能,即祭祖。徽州人讲究尊祖敬上,所以戏台就被建造在仪门前厅,与寝堂相对。宗族支丁搭台演戏,开享堂的隔门,戏台的正后面就是祖宗的牌位,如此也是与祖先共享其乐,凝结人心,团结族人,同时,既体现宗族威严,又维系了宗族血缘关系。明清徽州地区戏班演出,戏班的班主会张贴海报为节目宣传,同时为了记录节目演出顺序所需,会将演出的节目信手写在戏台周围的墙壁或者板壁上。这些题壁一般记载着戏班名称、演出时间、戏班角色、演出的剧目等一些内容。在祁门县珠琳村馀庆堂古戏台四周就留有这样题壁:“光绪十年十月二十日进门乐也,新同广理”“秋浦郑同福班,民年小阳月进门,《解宝》《逼生》《看女》《十八扯》,夜《卢口河》《黄鹤楼》《长河打刀》,十一日《乾坤带》、二十六日《跑城》《走广》,夜《青宫册》《章台》《三司》《开店》。”②在坑口村会源堂古戏台的墙壁上也记载着些许,如:“同治二十年九月十九日,祁栗里班到此一乐也”“同治十二年彩庆班到此”“咸丰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德庆班《大辞店》,二十八日《送姑娘看灯》《二堂罚戏》《莲子卖身》《会兄》《三家店》”“光绪五年五月十二日,四喜班进门,《纷河雁》,潜邑,宋桂珍”等。③
二、宗法制下明清徽州“大姓”宗族与“小姓”乐人等级化之体现
徽州地区自明清时期便已有“大姓”与“小姓”之分,大姓是为村落中拥有宗族祠堂、宗谱等的宗族世家,小姓是大姓家拥有仆人身份的家僮,因自古身份低下且为生计所迫需为大姓家服劳役,同时也为大姓家举办婚、丧、祭祖等礼俗中担任吹打演剧的贱役角色。徐珂在《清稗类钞•奴婢类》曾记载,如雍正丁未,世宗谕内阁转知晋、浙、皖督抚曰:“山西之乐户,浙江之堕民,皆除其贱籍,使为良民。近闻江南徽州府则有伴当?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几与乐户、惰民相等。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当?世仆,凡彼姓有婚丧之事,此姓即往服役,稍有不合,加以箠楚。及讯其仆役起自何时,则皆茫然无考,非有上下之分,不过相沿恶习耳。”对于小姓的原始称谓自清朝中期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其因区域和时代的差异名称有所变化,其社会地位同山西之乐户和浙江之堕民地位差别不大,但是其共性之处皆是服役于大姓阶层的人群,其特点有:恶劣的生活环境,物质和精神上受到大姓阶层人群的压迫;身份地位低下,婚配受限,缺乏人身自由,还要为大姓阶层人群的婚丧之事进行劳役服务;没有宗族祠堂和族谱等。明清契约文书曾记载,若大姓族内举办宗族祭祀等事宜缺少吹乐手时,大姓则会从外地购买小姓人来填补并花钱请乐师来教授技艺且培养成乐人,若恰逢大姓族内举办祭祖、婚、丧等事宜,小姓乐人的演出等事宜皆由大姓来主持操办,如明万历《洪氏誊契簿》载:因礼俗需要,“选集汪社等八人习学鼓乐”。再如黄山市博物馆藏文书中,有清雍正十年胡士晟等“议墨”一份:“族人公议,因本族乐人凋零,今照丁派膳,顾及乐童,以便今后本村婚丧时礼乐不缺。”探其缘由,因社会与宗族因典礼、节日、婚丧等之需求,所以对于“小姓”乐人不可或缺,其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与“大姓”宗族阶层人群相比差之甚远,两者因同属于明清徽州地区的社会人群,宗法制下的社会地位的等级化之差异依然存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其一,宗法制上承封建国家的规范和要求,下接徽州宗族及家庭的延续和发展。宗法制相当于处在封建国家和宗族家庭之间的“调和剂”,调和着两者在政治、经济、民俗及音乐文化方面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其二,以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不仅确立了以“人”为中心的特征,而且以礼乐形式来规范并服务于“人”,促使徽州人自古以来的思维更多的是关注人自身,显示出徽州人们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情怀。注释:①余攀荣,余旭昇:黟县《环山余氏宗谱》卷1《余氏家规》,1917年木活字本,第3页上一第4页下。②③陈琪:《藏在宗祠里的徽州古戏台》,《中国文化遗产》,2013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许结.中国文化史[M].广州:花城出版社,2006.
[2]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
[3]齐琨.论传统音乐的两种时态———以徽州礼俗仪式音乐研究为例[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11,(02).
作者:曹栋 单位: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