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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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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

[摘要]文章认为立法的核心是立法目的,对于能源立法来说确定立法目的、选择价值取向很重要。我国能源法体系尚不完善,立法目的和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偏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着重思考和定位能源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选择,通过分析现行能源立法现状及《能源法(草案)》,对比研究国内外能源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提出了适合我国能源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的建议。

[关键词]能源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环境保护

当今世界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气候变暖使人们越来关注环境问题,人们开始对以前的发展模式进行思考,同时也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探讨。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各个国家在立法时也对此理念进行了确认和实践,这也对能源立法产生了影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既要实现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不能放慢经济发展的速度,同时也要解决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类问题。处理好发展与环保的关系主要依靠法律。对我国的能源立法体系进行完善,确定能源立法的目的,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处理好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当前能源立法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现行能源立法体系评鉴

(一)现行的能源立法概念

在立法领域,关于能源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能源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模式的选择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解决以上争议时,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在实践中修改和完善立法。我国的能源立法现状反映了能源法的现行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解决一系列的能源法实际情况是处理我国能源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这是我国已制定出台并实施的能源法规。其中《矿产资源法》是制定最早的能源法,于1986年制定,《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制定较晚,其中《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制定,2009年进行二次修订,这是最新的能源法规。这些立法行为调整和规范了各个能源领域的社会关系,但是相互能源关系之间的联系较少,关联性较差,有的立法制定后未进行及时的修订,与现在迅速变化的社会形势相去甚远,同时在石油天然气、核能、原子能等方面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制定一部涵盖所有能源立法的综合性立法体系刻不容缓,我国正在酝酿制定的《能源法》是一部能源法领域的综合法律。未来我国的能源法体系要以《能源法》为中心,各类能源种类的部门立法为辅,如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再生资源、核能等,并健全能源利用的相关立法。

(二)对《能源法(草案)》的分析

《能源法(草案)》从制度上对能源开发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新的修订稿包括能源规划、开发、使用、节约与环保、科技进步、农村能源、能源战略储备、应急能源、监督与保障等方面,这些方面包含了能源开发和利用中的一系列问题。这些条文的描述过于抽象,不够具体,相关的实施细则较少,概括性的条文较多,这也反映出《能源法》是一部具有指导性的能源大法。各种能源都有不同的特性,其开发利用自然也不尽相同,能源不同具体的立法规定也要有所区别,所以不能要求《能源法》可以像具体部门法一样可以对每一个细节进行详细地规定。《能源法》是能源利用中社会关系的纲领性文件,相对应的部门法要对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补充。《能源法》作为能源行业的指导性立法,要对其条文进行详细的研究,如果制度制定不严谨就会影响其他能源部门法的立法,也会影响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能源基本法时,要处理好《能源法》和其他能源立法的效力位阶问题。如果《能源法》与其他立法的相关规定有冲突,要坚持怎样的原则?如果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要选择适用《能源法》,如果坚持“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要适用其他立法。《能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以是能源领域的综合大法,必须要重视《能源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果《能源法》与其他立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了冲突,要以《能源法》中的规定为准。

二、国内外能源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比较

(一)能源和相关概念

每种能源都具有独特的性质,能源的特性决定了各个能源行业差别很大,各个能源行业的立法目的、选择的价值取向也各有特点。能源可大体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资源具有自我恢复性,可以被持续利用,对于环境的污染较小,常见的可再生资源主要有太阳能、生物质能、氢能、风能等,要对可再生资源进行正确地利用,如果利用不当,也会变成不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是相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的,是一种碳氢化合物或它们的衍生物,是古化石沉积而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对人体和地球环境也产生较大的危害,现在已濒临枯竭。人们经常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相提并论,两者的包含范围有相同之处,如生物质能、核能等,但是新能源采用的是新的能源获取和利用方式,如果新能源出现后进行扩大应用,就会变成传统能源。一般来说新能源都是可再生资源,可以进行循环和长期的利用,常用的新能源有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需要注意的是,可再生资源并不是一定全是新能源。

(二)我国现行能源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每项立法都要有一个着力点,这便是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导向,目的和价值导向是对条文的指导。例如民事立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刑法立法则是为了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要制定法律条文,通过立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果一种法律强调原则和目的是对具体规则的权威性指导,《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对具体条款的指导。目前地球环境不断恶化,能源枯竭严重,各个国家都在推行低碳环保,并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开发低碳新能源。能源分类不同,立法也不同。我国现有的能源立法大部分都未进行修订,不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例如《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发展矿业,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发展需要”,《煤炭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对煤炭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促进煤炭行业的发展”。譹訛这些立法目的强调的是在保证能源基本供应的基础上,注重环境保护,促进能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三)国外能源立法目的概述

国外的能源立法相对健全,可以作为我国能源立法的参考。如德国《能源经济法》的立法目的阐述为“提供安全的、优惠的与环境和谐相处的能源,保证能源供给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可再生资源的电能供应”,譺訛日本《合理利用能源法》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工业项目提供能源,要合理的利用能源,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满足国内外经济环境的能源需要”,美国《能源政策法案》规定“要保证未来可以获取安全、可支付以及可靠的资源”,此外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也在能源立法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国家都有本国的能源储备现状,在能源立法上的价值取向也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处理好能源利用效益与环境的关系是能源立法中的难题所在。

三、对我国的能源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的建议

(一)处理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能源法(草案)》中明确规定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重视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能源利用的前提,但不是立法着力点,由于《能源法》是能源基本法,环境保护制度、措施仅是在《能源法》中有一章的阐述,其他立法要对环保进行明确。《能源法》的着力点是能源的高效利用,保证能源安全,能源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如能源开采中的生态破坏,在能源立法是作为次级问题来规制的,我国环境立法最终要实现国际化,要着力与治理地球环境相契合。能源立法中的环保规定,不能是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而应与气候变化的国际化形势相结合。《能源法》中倡导对能源进行科技研发,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是对环保的有力推动。我国的《能源法(草案)》的立法目的,体现了能源行业中进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所有的资源利用都要贯穿可持续发展利用的理念,作为能源行业的基本大法,是对其他部门法的统一规定,要对能源供应、能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的规定。

(二)化石能源的立法目的以及处理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确定化石能源的立法目的,前提是能源活动要尽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能源的有限利用和无限利用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化石能源来说,要在基本供应的基础上进行高效开发利用,通过植树造林来保护生态环境,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来降低环境污染,以此作为化石能源立法的目的,使我国的化石能源可以实现持续开发利用,并且与环境友好相处。

(三)新能源立法目的及处理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发展新能源可以缓解能源稀缺的现实,也可以减少传统能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新能源立法以这两个目的为切入点,旨在生产高效、清洁的能源产品,对整个新能源产业进行整合。新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新能源立法上要着重于“特尽其用”。新能源的立法目的中,同样也要注重环境保护,要对新能源进行高效利用。要大力支持新能源的开发,2009年我国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对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进行了确立,并且实行了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制度、可再生能源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被有效利用。

新能源立法也存在一个盲点:未明确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这是在以后的立法中需要补充的地方。评价新能源对环境的影响时,要重点关注能源利用过程中每个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在生产新能源时排放的污染物会造成环境污染。在发展低碳新能源产业时,不能只追求产品的低碳。在规划新能源的立法时,要对生产的方式和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操作。

作者:姚多娇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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