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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同创新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协同创新这一创新模式提出至今已有数年,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是少之又少。2011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2011”计划的核心人物在于转变高等学校创新方式,提升人才培养、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但都是一些较宏观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没有规定实际的操作。
2.各参与主体的贡献大小、投入多少难以量化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对创新组织的贡献大小、投入的多少是影响协同创新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但是贡献的大小难以用数字具体化的。参与主体所具有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不同的创新组织来说它的价值也不尽相同;前期的研发投入中,各方投入资金的数额是具体的,但是涉及到技术、人力资源等无形财产时却难以被量化,也常出现技术、人力资源作价争议。作价高低,直接影响到各方在前期的投入比例,进而影响最终的利益分配;还有一方面就是仪器、机器设备作为投入资产时,折旧问题如果不处理好会引起一些利益分配纠纷。
3.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不对等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分担是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最为关心的问题,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过程。各创新主体当然都希望收益最高,风险最低,这就往往会导致一些纠纷。我们在处理协同创新中的利益与风险问题时可以对参与各方的风险水平进行较为科学的计量,避免平均分配、吃大锅饭的现象,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显然,在实际的经济活动时,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是一个及其复杂的问题,风险的存在使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比例随之而失衡,引起一些利益分配纠纷。
二、协同创新利益分配问题的完善建议
1.立法上的完善,呼吁建立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为了使协同创新能够健康运行,在国家层面不仅要出台相关的宏观指导性文件,还应制定更加细致的法律法规。例如全国人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协同创新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出台有关协同创新的相关法规和规章,有了专门针对性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能够进一步规范协同创新过程中个参与主体的行为,使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有据可循,促进协同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
2.完善技术成果价值衡量标准无论是研发前期以技术作价投资,还是在后期技术转移时都会涉及到技术成果的价值衡量,各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技术成果价值认定有不同意见。技术换让是技术转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何认定技术成果的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应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多种因素综合考核的复合标准。在这其中必须考虑的因素:一方面,技术成果的市场价值,用市场上同类技术成果的价值作比较;另一方面,在技术成果研发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在工作中承担的风险,根据研发过程中的投入衡量技术成果的价值。
3.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高风险性,高收益性,风险和收益同时并存。现阶段,应该建立协同创新利益与风险共担机制,实现风险承担与利益分配正相关关系。在协同创新的整个过程中要建立分阶段,分层次,分主次进行风险和利益分担的动态评价机制,对承担风险大的一方应提高他的利益分配比重。这种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分担机制,可以解决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采取不正当的利益分配方法,促进协同创新良性运转。
4.建立中立、权威的中介管理机构协同创新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决定了协同创新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复杂的,如果仅仅由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进行管理的话,参与各方肯定为了各自利益,难以做到公平公正。所以,政府可以在相关部门设立协同创新管理机构,也可以鼓励建立民间自治组织的协同创新管理机构。中介管理机构可以受协同创新各参与方共同委托,制定协同创新的章程,利益分配方案等,进行管理、监督协同创新活动,出现纠纷可以由中介机构出面协调。这种中介机构必须是中立的、具备一定的专业性,且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作者:王辉展 单位:中原工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