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简析法与道德的关系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摘要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对法的研究最终不可能不追寻到人的本性.但能作为法律基础的人的本性只是道德性,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正义,它是一种理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在其中人人受到尊重和关爱,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的行为它必须借助于法律这样的公共权力使一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保持道德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区别有重要意义。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就能理解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偏废,从而有利于划清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把应属法律调整的行为、应负法律义务的行为,只用道德规范去调整,使其仅负道德义务,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纵容违法犯罪;又不能把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应负道德义务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去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影响社会安定。
就伦理道德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的影响而言,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伦理道德是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它对于法的实施,可以起到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所无法代替的作用。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违法犯罪者伦理道德沦丧。违法犯罪者中,不少人是由于伦理道德败坏而趋于犯罪的。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法的实施可以起到明显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法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许多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要求的,法的精神和法的要求不仅与伦理道德的精神和要求是有原则界限的,而且它们之间也是有种种相通之处的。由于这种相通之处的存在,决定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人们通常总是注意法与伦理道德的区别,而忽略两者之间的通常之处,这是对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一种有失偏颇的理解。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当然不同于历史上的法与道德,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对立法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反映和贯串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从而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我国一系列立法渗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五爱”要求和它倡导的集体主义、人道主义、顾全大局、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精神。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应爱护公共财产、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保卫祖国等义务规范,就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相应要求制定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和道德发展对立法也有直接作用。我国立法有能超越现阶段人们的道德水准,否则就无法取得实效。我国立法也要随着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而向前发展,否则就落后于社会实际,难以发挥积极向上的作用。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笥,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社会主义社会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丧失道德。违法犯罪者中不少人道德败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可起到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此外,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格如何,直接对法的实施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执法和司法人员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就能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刚直不阿、为民除害。否则,一遇有关问题,就容易从个人利益出发,为保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敢坚持真理,置法律和人民的痛苦于不顾,甚至包庇纵容坏人,打击和冤枉好人。
第三,社会主义道德对法还有弥补不足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不可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规定所有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道德往往要担负起调整法无明文规定的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需要以道德对社会主义法暂不完备的部颁不可能详尽规定的方面加以补充,指导人们按照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来行动,从而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空隙”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会主义法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它们不仅成为道德规范,也成为法律规范,从而使这些道德规范的实现和传播有了双重保证。历史上不同时代和阶级的道德,都综合地反映了一定的理想、人生观、情操、信念、纪律、风尚、习惯等,是一定的精神生活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道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内容。我们要建设国家和社会,需要有社会主义道德情操和浩然正气。甸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婚姻法规定公民有扶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许多道德要求。这些规定直接宣传着社会主义道德,指引人民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来行为。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进一步宣传和推行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和制裁,以及对先进、模范行为的保障和奖励,可以使人们受到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和熏陶,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也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分清是非荣辱,辨别善恶美,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通常也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鼓励的行为,通常也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赞许的行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为法所不容,通常也与社会主义道德相抵触;一切有利于社会的高尚行为,既为法所赞许,通常又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褒奖。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制裁,通常既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了对违法犯罪分子不道德的思想给予了批判;既对违法犯罪者本人进行了严肃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他们在服法的同时也受到良心的责备,也可收到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在树立先进榜样方面的作用也是巨大的。法的实施不仅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也表彰、奖励先进行为和模范地遵纪守法的公民。通过这种表彰和奖励就树立了榜样,而榜样的树立对整个的社会形成普遍良好的道德风尚,又具有积极意义。这样,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表现在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不道德或旧道德观念进行斗争的过程,或是对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卓越贡献的英雄模范的表彰过程,因而也就是传播、推行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
二.论文的背景及国内外研究状况
几千年来,人们对道德作过种种解释。以往普遍的看法是把道德说成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人的良知、良能的表现,是人类共同的、永恒不变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这种道德不是后天产生的,而先天就有的,是上帝意志的体现。
古往今来,法和道德都是掌握政权阶级用来调整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都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不可或缺地规范。掌握政权阶级用自己的道德为其法律辩护,又用法律来推行和维护他们所宣扬的道德规范,让法与道德交互作用,共同实现掌握政权阶级的目的。在这些方面,我国古代一些思想家深知其中奥妙。孔子就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治理天下,单“政”与“刑”的作用是不够的,单政与刑只能压服人,不能使人心悦诚服地安分守已,虽然也能遵守法律,但那是因为对刑律畏惧的缘故,并不知道为什么应当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做对了不觉得光荣,做错了也不觉得可耻。相反,德刑并用,就会使老百姓不仅安分守己,还会自觉检点自己的行为,不去做越轨的事。另一位思想家荀子对统治经验作了更简明的总结:“治之经,礼与刑。”就是说,治国平天下,道德与法缺一不可,精神统治与法律约束必须并驾齐驱。
西方法与道德关系的几种模式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基点是立足于对法律概念理解的多重维度,这种多维视界带来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复杂性论争并呈现出诸多解释模式,如亚里土多德的原生与衍生说、霍布斯的互相包容说、康德的内在说或普遍与特殊说、耶林的最低限度说、富勒的道德性说、狄骥的根源说、庞德的时分时离说、凯尔逊的不相关说、哈特的部分同一说、川岛武宜的共同分母或共同根源说等等。
诚如庞德指出,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法律”一词的理解,庞德所总结的法律概念的多维性包括法律可能被看作规范组织、传统理念和政治哲学、伦理性实体,“哲理法学家称这种因素为‘自然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关于所有法律的理论。历史法学家称第二种因素为‘习惯’,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一种关于所有法律的理论。分析法学家试图将第二和第三种因素仅看作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或者说制作法律规范的原材料,这两种因素本身不是法律的一部分”。
三.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本内容: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法律与道德现实中的矛盾与带给我们的启示、道德与法律冲突、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
1.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和道德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1.从两个角度介绍法与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各个基本内容的含义、特征、功能等等。
2.以法与道德的基本内容为主线。采纳论文论证中的比较分析法,主要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