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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文化遗产业的发展受各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建立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文化遗产业经济学分析可持续发展制度
文化遗产研究背景
文化遗产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特别价值的物质载体,是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总和,包括有形文化遗产如文物古迹,无形文化遗产如民间艺术及制度文化。本文中的文化遗产仅指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及其环境。
文化遗产业是指围绕文化遗产本体,以展示传播及商业化传播为方式所进行的一系列商业活动的总和。文化遗产本体不应成为直接出售的商品,其真确性价值是通过展示传播出售的,而以真确性价值为基础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开发则可以通过销售和商业交换实现。本文对文化遗产业的相关分析正是建立在这一概念基础上而进行的。
文化遗产具有丰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它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研究和教育价值以及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文化遗产必须加以保护,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伴随经济全球化浪潮及休闲旅游的发展,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不断提升,各地掀起了对文化遗产的开发热潮,而过度开发导致文化遗产出现不同程度的破坏,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在理论界形成了主张对遗产实行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的“产权转移派”和强调文化遗产非经济价值的“国家公园派”。如何使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是突出发展还是突出保护,抑或是二者协调。可通过什么方式和机制来协调,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发展、实现文化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文化遗产业中经济主体的行为分析
文化遗产业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指本着代际间公平分配的原则、在保证不破坏文化遗产资源和环境质量及功能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文化遗产,使文化遗产业发展的净利益最大化。文化遗产属于人文环境范畴,由于各经济主体动机和最终目的不同,文化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不同经济主体的综合影响。
经济主体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形势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经济主体的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为了自身的需要达到一定的目标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前提假设,经济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唯一目标,在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决策行为都是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的,这是经济主体的经济理性,但是经济主体的行为是经济理性时,却未必是环境理性的。就文化遗产而言,其经济主体的行为是经济理性时,却未必是人文环境理性的。从人文环境角度来看,经济主体的行为有两种:人文环境理性行为和人文环境非理性行为。
人文环境理性行为与文化遗产业发展成本
人文环境理性行为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既满足经济理性的要求,又满足人文环境保护的要求。因此,在人文环境理性的约束下,各类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决策和技术选择中,会考虑到人文环境的保护;政府也会通过成本内化的制度安排和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投资于人文环境保护产业,给该产业以倾斜政策,刺激该产业的发展。
在文化遗产业发展中,当经济主体的行为是一种人文环境理性行为时,受追求经济效益和人文环境效益的双重目标约束,经济主体会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技术水平和遗产资源的利用率,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会处理好与人文环境的关系,降低破坏人文环境的成本损失;另一方面,经济主体懂得人文资源现在及未来的价值所在,懂得它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会更加珍惜遗产资源,努力营造文化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也会制定一定的法规和政策,来激励和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减少其对人文资源的浪费和破坏行为。此时的文化遗产业发展是一种低成本的经济发展。
人文环境非理性行为与文化遗产业发展成本
人文环境非理性行为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只满足了其经济理性的要求却未满足人文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行为的后果是仅仅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实现人文环境保护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文化遗产业发展中,当经济主体的行为是一种人文环境非理性行为时,经济主体是以对人文环境的破坏和掠夺式开发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和技术选择过程中,只会顾及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而不考虑生态的保护以及人文生态环境被破坏所带来的长期影响,将人文环境破坏的成本转嫁给了社会。地方政府也会通过成本外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将人文环境成本外化给社会,以增加地方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及就业,从而有利于地方和企业的经济发展;在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中也未能充分考虑毁灭人文环境所要付出的沉重的代价,使得环境法规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主观及客观上都造成了对人文环境非理性行为的强化,最终形成高代价的经济发展后果。
文化遗产业发展成本与制度安排
文化遗产业发展成本是文化遗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代价和损失(包括现在的、未来的,物质的、非物质如价值方面的),当文化遗产业发展成本不断增加时,会使人类文化遗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支持系统的能力下降,从而造成文化遗产业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抵消文化遗产业发展的收益,最终影响文化遗产资源的配置效果。当这种发展成本超过一定限度时便会形成文化遗产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图1是文化遗产业发展的成本和收益图,曲线Cd代表文化遗产发展的成本曲线,Y=f(K)代表文化遗产业发展的收益曲线,它随资本投入的变化而变化,两曲线相交于N点,在N点以下表示文化遗产业发展的收益大于其发展成本,遗产地经济增长时,文化遗产业也是发展的;在N点以上表示文化遗产业的发展成本大于收益,遗产地经济增长时,文化遗产业并没有得到发展,遗产地经济发展是以牺牲文化遗产资源为代价的;而在N点上,文化遗产的发展成本与收益相等,达到了均衡状态,是文化遗产业发展的最佳状态。
如果以NY表示文化遗产业发展的净收益,以Y表示文化遗产业发展的收益,以M表示文化遗产业的中间投入,以Cd表示文化遗产业发展的经济成本,那么,文化遗产业发展的成本可以表示为:C=M+Cd,其净收益可表示为:NY=Y-M-Cd。其中M为生产成本,即中间投入,它是由挖掘、开采、保护等的技术水平所决定的;Cd则是指在处理人与人文环境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时的经济发展成本,主要包括人文环境成本和体制成本等,它主要取决于制度安排。
要使文化遗产业发展的净收益最大,在资源既定的情况下,只能要求成本的最小化,而生产成本M是由技术水平决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技术水平也是既定的,因此,Cd的最小化就决定了文化遗产业的净效益最大化,而Cd又主要取决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程度。所以要使文化遗产业取得最大的效益,必须配以最有效的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又分为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从正式制度安排的角度看,经济发展成本一方面是由于产权界定问题而形成的,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长期以来存在着较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地方政府利用开发的便利性进行低成本开挖运营,造成文化遗产的极度浪费及毁坏。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生产的社会成本增大;加之由于对文化遗产独特内涵及价值缺乏准确的认识,市场无法正确反映其机会成本,使价格偏离了稀缺性不可再生资源的应有价值;同时政府干预的无效性也是形成经济发展成本的制度原因。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指人类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总和,其中意识形态和文化占主导地位,可以“由个人意识转变为社会意识,由主观精神转变为客观精神,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对经济的发展有着深层次影响。
文化遗产业发展模式
为使文化遗产既能发挥经济效用,又能完成历史传承重任,本文认为文化遗产业的发展应以合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准绳,适度保护、合理利用,遵循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巩固保护的良性循环模式。
以保护促发展。文化遗产作为人类自身历史和文明的符号,具有多种价值,并且肩负着传承历史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必须对其真确性加以保护。文化遗产的公共资源特征和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政府在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以经济发展巩固保护
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而保护技术的开发和更多文化遗产的保护都需要财政支持,这种财政压力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都相当沉重。文化遗产不仅是文化资源,也是经济资源,文化遗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实行产业化运作,只是这种产业化要在保护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原真性基础上,以促进文化遗产价值的提升和传播为目的而进行。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正确发挥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不仅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益,也使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有了部分保障,有利于实现文化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放弃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实际上是对文化遗产资源的一种浪费。
科学利用、保护和管理协调统一
经济主体的行为来自内部与外部两种动机的激励,内在动机是作为理性经济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外在动机则取决于外在环境,而制度体系就是外在环境最重要的体现。就非正式制度而言,文化遗产是联接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桥梁,应将文化遗产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就正式制度而言,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尚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体系,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下级单位的考核标准只明确在经济目标这一唯一层次上,下级为了取得政绩,就以牺牲文化遗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必须建立各种法律、法规,设立科学的文化遗产管理质量标准和保护的评估及监督体系,利用有效的制度安排加大文化遗产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犯罪成本,扭转各类经济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及价值理念,实现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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