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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长权力
中日两国都是父系家长制,但在家长权力上有所不同。中国的家长权力为终身制,只要家庭当中的父亲活着,那么他就一直具有家长的权力和权威;而日本的家长权力为阶段制,父亲在年纪大了或生病不能继续料理家业的时候,就要把家长的权力交给继承人。一旦交出了家长的权力,就要与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一样,服从新家长的领导。
2继承人的选择
中日两国在继承人的选择方法和制度上有很大差异。
2.1养子条件在中国,夫妻在没有亲生子女或者没有亲生儿子的情况下,会考虑收养他人的儿子做养子。收养对象通常为父系亲属的儿子,称之为“过继”;而日本的夫妻在亲生儿子以及入赘的女婿不够优秀的情况下,会考虑收养他人的儿子做养子。收养对象可以没有任何血缘关系,选择范围比较广。
2.2赘婿要求在中国,夫妻在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会考虑招婿入赘。入赘的女婿一般不改姓、不能入族谱、不具有继承权,而且生下的子女随其母亲姓;日本的夫妻在儿子不够优秀时,会考虑招婿入赘。入赘的女婿要改姓,成为婿养子,而且有家产继承权。
3家族观念
中国的家族主要是由血缘关系组成的集团。这个家族集团不但包括直系亲属,还包括旁系亲属。中国人对家族的延续非常注重血统的纯正,在以“孝”为家族伦理核心的中国家族中,传宗接代被看做是最大的孝顺。俗语中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日本的家族是以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地缘集团。比起血统的延续,日本人更注重家业的传承,从而保证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家”的长期兴盛。日本人的亲属范围比中国窄,一般仅限于直系亲属。家族成员不一定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家仆、佃户、雇员等。日本的家族伦理以“忠”为核心,只要对家族忠贞不贰,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也可以参与祭祀活动,死后也可以葬入家族墓地。
4家业管理及财产继承
在中国的家庭中,家业由父亲管理。除非父亲过世,否则就一直拥有家业的管理权。在财产继承方面,中国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即将家产平均分给所有儿子(有时也包括女儿),长子一般在分配中不具有特殊权利。在日本的家庭中,家业由父亲和继承人共同管理。在父亲有能力管理的情况下,家业由父亲管理。当父亲年纪大了或因病没有能力管理家业时,家业就交给继承人管理,并且继承人可以是入赘的女婿或者养子。日本的家庭财产实行长子继承制,不分给其他子女。而且长子虽然在家庭中拥有特殊的身份与地位,但当长子的能力不足或身体上有缺陷而无法管理家业时,日本的家庭就会剥夺其长子地位而改立其他儿子为长子,或者另立有能力的养子、婿养子为家中的长子来继承家产。
5结论
同属于东亚文化圈的中日两国的家文化有着诸多方面的不同,这种不同对中日两国社会、企业、家庭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家文化中的一些元素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加以改进。首先,财产均分制将会造成资产的分散,导致无法合理地利用资源,不利于家族、社会的发展。应改变财产均分制度,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其次,继承人的选择只限于直系亲属,甚至传男不传女,这就人为地缩小了继承人的选择范围,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应该使继承人选择多元化,扩大继承人的选择范围,保证优秀的人才成为家族的继承人。最后,家业管理方面,应该是能者居之,而不是长者居之。总之,要将中国传统文化中与现代社会需求相适应。惟其如此,才能保证国家和家族的长期发展。
作者:赵强单丽单位:大连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