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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国际仲裁中的文化差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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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国际仲裁中的文化差异

一、仲裁开始前文化差异的应对

国际商事争议产生后、提起仲裁之前,一般会经过一定的协商期或其他利用ADR的方式以争取通过和平的手段解决彼此间的纠纷。依照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习惯,许多当事人不想将问题闹大、更不想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他们更重视协商的阶段,有的甚至派出强大的谈判队伍并对其“分派任务”,要求“必须有结果”。而这一做法正好与西方国家的理念相异。西方国家由于受法治影响颇深,一旦产生争议,他们更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且并不认为这是“有伤和气”或影响“合作”。如此,在协商时就会产生我国当事人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做是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外方当事人仅把其当做或有或无的程序,最终导致我国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态度过度积极,对一切事实或证据不管对自己是否有利,都予以承认并在书面上签字认可以换得对方好感或当做谈判之“筹码”,殊不知这一过程中的“自认”尽管不会成为事后仲裁过程中的有效证据,但若被对方当事人提交给仲裁庭也会对仲裁员的心理造成影响。所以在这一阶段,即纠纷产生后、仲裁前的谈判阶段,针对中外之文化差异:首先,确保不轻易签署任何文字性材料,除非可以肯定不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其次,可以自认,但不得留下任何书面或录音、录像记录;最后,慎重答复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事实的所有问题,包括电邮、传真、电话等,以免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记录。

二、仲裁过程中文化差异的应对

仲裁过程始自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终至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最终裁决书,这一过程包含了仲裁的全过程,也是仲裁当事人共同参与解决纠纷的一个阶段,由于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当事人间、当事人与仲裁员间的文化差异是表现最为明显甚至直接发生冲突的重要环节。目前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常采用英语书写,至于准据法及仲裁规则一般会选择国外的法律和规则,这就会引发因文化差异而导致仲裁员及双方当事人对法律争议和事实争议的不同见解。事实上,法律上争议问题倒不多,但涉及到事实争议,因仲裁员对所有的事实判断均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而证据的搜集与提供是中外文化在仲裁过程中差异最大的一个方面。西方国家重视书面证据,而我国采用书面记录事实往往难以被接受,这样就仅能依靠口头证据,而我国与西方的语言、生活习惯及法律理念的差异亦会使口头证据效力大受减损。因此如何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就显得十分重要,具体而言:

(一)律师的选择方面

所谓“术业有专攻”,律师行业更是如此,即使再“知法懂法”的当事人也很难比得上一个律师对法律的了解,且涉及到国际仲裁,就算国内律师也大多难以应对。因此,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国内当事人往往要么完全交给国内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律师,要么彻底交给聘请的国外律师。笔者认为,聘请仲裁地所在国的律师是非常必要的,但完全交由其又难以掌控具体仲裁操作中的每个环节,且最终可能涉及到裁决债权人(arbitratecreditor)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问题,所以最好的选择是聘请适职的国内律师与国外律师共同办理。

(二)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拟定

由于国际仲裁的仲裁员、律师及翻译人员、记录员等服务人员的收费标准和国内一般按案件标的额收费不一样,他们的收费都是按时间计费,且国外的仲裁员及律师往往价格不菲,而时间耗费的多寡与案件需审查的内容和难易程度相关;案件的难易程度又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及反请求。所以,当事人在拟定请求书及反请求书时,应全局考虑,不是越拖时间对己越有利,因为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无论如何也不会影响到结果,反而浪费时间、增加成本。

(三)仲裁员、翻译人员的指定

仲裁员是整个案件的决定者,其素质的高低、情绪的好坏及喜好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结果。基于语言的差异,一般在国外的仲裁还会涉及到翻译人员,他们是国内当事人或证人的传声筒,若涉及到一些国内特定的习俗或惯例,翻译员不能完全理解,仲裁员就更不可能有一个全面的认知。所以,在选择仲裁员、翻译人员时,国内当事人最好要求了解中国文化、了解中国习俗、法律,甚至在中国生活过的人。

(四)庭审的参与

仲裁庭具体开庭的过程中,国内当事人若不懂国外开庭的规范,很容易引发误解,最终还可能影响到仲裁员的情绪。所以,考虑到国外庭审和仲裁庭是庄严的行为和机构,国内当事人应当给予尊重:(1)全程参与仲裁,但仅在需要做决策的问题上发表指示意见;(2)庭审过程中需按时到场,并杜绝中途随意离场或做其他与庭审无关的事情,如接打电话、吃东西、私下聊天等;(3)不要私下与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及人接触,这可能导致结果对自己有利时,对方提出这些行为有影响公正的嫌疑。

(五)证人、证据的提供

如前述,重视口头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习惯,这与西方重视书面证据的习惯相异;再加上现今国际商事仲裁中仅通过书面审理便做出裁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该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总数为592件,其中只有143件是经过开庭审理的,即有75%左右的裁决通过书面审理即作出了裁决,所以国内当事人首先应保存好书面证据材料。其次当需提供口头证人时,应挑选一名愿意并有时间接受培训,能够进行良好交流的人出庭作证。最后应让聘请的国外律师专门对证人进行培训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应对技巧。

(六)仲裁费用的承担与支付

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已发展成为一种服务类行业,仲裁员与争议当事人间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关系,仲裁员提供仲裁服务享有报酬是应然的道理。且仲裁员也是普通人。因此,仲裁费的分担和支付亦会影响其个人心情,最终可能在案件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影响到仲裁员的最终裁量。所以,当仲裁服务协议或仲裁员事先对仲裁费用的支付作出了指令,国内当事人切莫认为其尚未提供服务或仲裁费用有可能判由另一方支付而拖延或不予支付,以免造成不适当影响。

三、结语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世界各国已成为“地球村”的今天,对外交流加剧,争端亦不可避免。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的普通公认和各国的普通接受使其早已成为国际商贸、海事争端最主要的解决方式,然而文化差异或文化影响问题的存在要求其必须被合理解决或使其对仲裁公正性的影响最小化。如果此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无法创造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国际仲裁系统。

作者:张虎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