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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异基础上的和谐建构
从逻辑层面来看,和谐建构在差异基础之上,没有差异,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同质结构是不可能建构我们所说的和谐的;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纯粹的同质结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存在,而在这个现实世界中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的结构都可以说是一种由多元因素组织而成的十分复杂的结构,其自身内部充满着差异性、多元性,纯粹单一结构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就一个国家而言,往往都是由多个民族组成,各民族文化之间必然存在着众多的差异。纵然是在一个民族中,其内部也同样存在着文化的差异。因为其民族成员之间的人生观念、价值观念、思想意识、文化程度、人生阅历、审美标准等等,都存在着差异,而且这种差异的程度有时甚至是相当大的。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民族内部的完全同一性,也根本不知道这种完全同一的民族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因为这样的民族并不存在。任何一个民族都是差异性的存在,这种差异性不仅表现在它与其他民族之间,也表现在它内部成员之间。但是这种差异性并不阻碍这个民族内部的和谐化生存,相反,还积极地支持着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因为,对于一个民族而言,它的所有的差异都在民族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获得协调,或正在受到协调,从而使得这些差异逐渐步入一种默契的配合状态。那么,文化的差异是怎样建构社会和谐的呢?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大问题。因为每一个民族都有着相当巨大的人口数量,而每个人相对于其他人而言,都是一种差异性的存在,而且个人的差异性又会因为时间、地点、对象、场合、情境等的差异而出现时空不同下的差异。和谐是关系的和谐,和谐的发展存在于关系的发展过程之中。当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情感“强度愈大,整个自我被卷入的倾向也愈大,就是说,整个自我为情绪所支配的倾向也愈大”。就民族内部而言,其成员们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间确实存在着一条看不见的情感纽带,它维系着各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也维系着整个民族的和谐社会状态。也就是说,情感在调节成员之间的差异方面,事实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成员之间因为某种利益而发生分歧的时候,情感就会自动地在分歧双方的内心中发挥着调节作用。当这种情感因素的调动达到充分状态时,人们原先的分歧就会因为情感的因素而消于无形,从而使得差异得到了较好的协调。这一点其实也无需过多的说明,因为它本来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每个人对此也不会产生怀疑。情感调节固然在差异突出之时确实发生着作用,但它并不是万能之药,因为人不仅是情感动物,也是理性的动物。当情感调节失效的时候,理性调节也会发挥自己的作用。事实上情感调节与理性调节有时并没有先后之分,它们有时也会同时发挥各自的作用。这种理性调节,在民间又多以“义”的面貌出现。使得这些差异经过这种处理之后,不至于产生矛盾冲突,或者尽可能地起到缓和矛盾冲突的作用。说得再明白些,上述种种调节,如同木工行业中木器的组接所必须将木器做成榫头和榫母一样,民族文化差异本身就可以视为榫头和榫母,种种协调行为其实也就是对这些“榫头”“榫母”加以识别,按照其差异的性质、规模、大小等不同表现进行合理的配合,从而最终完成木器的榫接,建构其和谐的关系状态。
(二)和谐与发展的关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和谐与发展的关系,主要是指社会的和谐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发展本身不是均衡,也不可能在均衡的状态下产生,因为发展本身就意味着对均衡态的打破,只有打破了均衡态,发展才有可能发生。而要打破均衡态,所依靠的其实是事物内部矛盾的力量。矛盾的协调构建着旧的均衡态,而矛盾的被鼓励,被引导,又会成为旧的均衡态的破坏者,同时也是新均衡态的创建者。只有矛盾的存在,才有可能打破旧的均衡态,建构新的均衡态。我们知道,差异本身虽然不能等同于矛盾,但却是矛盾存在的基础,有了这样的基础,矛盾才会产生。如果事物内部没有差异性因素的存在,完全都是同一性因素组成,那么,矛盾将永远不会产生,而该事物也将永远不会发展;相反,还会因为缺乏矛盾而失去生命的活力,并逐步走向终结。和谐则是一种类似于均衡,实际上却是一种超越均衡的状态。说它类似于均衡,是因为和谐本身就是各种差异性因素或矛盾性因素在合理配合的状态下所形成的一种极富生机的状态。而说它超越均衡,则是因为和谐本身又是一个开放性结构,它无时不刻不与外界发生着复杂的联系。在和谐的内部,各因素之间的差异并不是被人为的加以阉割,以求达到某种关系的均衡,而是积极鼓励这些差异,培养这些差异,惟其如此,和谐才会是一种富有生命活力的超均衡态。当某种差异在其积极的鼓励下显得非常突出的时候,倘若又恰逢其时地获得外界因素的适当刺激,就会激发出新矛盾的产生。当新矛盾产生以后,社会的内部就会因其相互默契的配合而汇集成一种强大的活力,这种活力将会对原有的均衡态形成威胁。当这种力量在内外部因素合力的作用下,强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它将会成为一种打破原有的均衡态,建构新的均衡态,成为推动事物自身发展的力量,从而使这一事物自身获得发展。这就是和谐何以能够促进发展的基本原理。和谐的社会形态之所以需要为矛盾奠定基础,是因为矛盾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处理得当,往往会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内驱力。
二、文化差异与民族和谐发展的逻辑证伪
20世纪著名的英国科学家、思想家卡尔·波普尔曾经反复地告诫我们:“我们必须记住,科学方法中神话的巨大意义是,它们能够成为批判的对象,并且能够加以改变。同样,传统也有双重的重要功能,它们不仅创造某种秩序或类似社会制度那样的东西,而且提供给我们某种我们能对之起作用的东西,我们可以批判或改变的东西。对我们理性主义者和社会改革家来说,这一点是决定性的。”波普尔在这里强调的是,作为科学的方法,其重点不在于论证过程的“可证实性”,而在于它自身的“可证伪性”。在他看来,“可证实性”的判据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可能,因为它的工具即归纳法是无效的,而“可证伪性”判据才是符合科学自身的方法。说得更直白一些,波普尔的可证伪性,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可批判性。在波普尔的观点中,一种科学研究应该是为后人提供批判的对象,只有可批判的东西,才是科学研究方法所坚持的,而不可批判的东西,则是非科学的,也是无价值的。根据波普尔的这一论断,我们在这里也应该对我们自己的逻辑论证过程进行一番批判性分析。其实我们都知道,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事物自身的发展并非是线性的发展,发展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甚至是非线性发展的过程。这里我们不妨回过头来看一看我们所论证的逻辑发展过程。我们说差异构建了和谐,和谐协调着矛盾,矛盾推动着发展。从逻辑层面来看,这种论证过程应该是合逻辑的推论。但是,我们的这种“可证实性”论证,还缺乏证伪过程的反证。其实这种反证在我们的论证过程中无处不在。就上述各个逻辑环节中,尽管其自身是合逻辑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出现误差,如果这些误差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而任其发展的话,就有可能改变或者阻断事物发展的逻辑进程,从而使我们的所有论证都指向虚无。
从第一个环节来说,在文化差异的基础上构建民族和谐,是具有某种逻辑发展的必然性的,但是一切必然中都包含着偶然的存在。也就是说,不是一切文化差异都会完全驯服地自动地按照人们的主观预想去构建民族和谐。尤其是在社会形态中,文化差异自身并不主动地构建和谐,因而,真正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需要人付出大量的努力才有可能构建成功。而在这种构建的过程中,各种文化差异的相互配合又是一件十分精细的工作,它需要人们对各民族乃至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差异有着十分细致的观察和深刻的认识。也就是说,它需要实实在在的社会调查、社会实验、社会思考,这样才会真正拥有对文化差异本质的认识,也只有在这种深入的认识基础上才有可能构建真正的和谐。如果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将和谐社会的口号喊得震天响,对于真正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却是于事无补的。因为高喊口号固然轻松,但是口号并不能代替对差异的认识,也不能代替构建本身,相反还会因为口号而耽误对民族文化差异的认识,从而也就耽误了民族和谐的构建。当然,这种对民族文化差异的深刻认识又是一件十分艰苦的工作,它需要花大力气,下苦工夫,踏踏实实地深入民族社会进行调查研究。如果放弃这种社会调查,仅仅凭借想当然的“认识”,只能与文化差异的真正认识无缘,而且这样的“认识”实际上连一般的大致正确的认识都不是,更谈不上什么科学的认识。若只是基于这样认识的基础上去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其结局是可想而知的。
就第二个逻辑环节而言,我们说和谐协调着矛盾。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不仅符合逻辑,而且也符合事实。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对矛盾进行协调,使各种矛盾在这种社会协调中相互联系,相互荡磨,相互激励,从而使得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并得以延续。当然,在这种协调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偏差,即协调不当。因为矛盾的协调同样也是一件十分精细的工作,它不仅需要考虑到各民族文化的差异,也要考虑到当时的外界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力的大小,并针对不同的文化差异、不同的社会外界的影响以及不同的民族的心理结构、心理特征等等问题,去进行细致的协调。只有对这些问题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采取符合当时矛盾情境的协调方式,使这种矛盾的协调达到良好的状态,否则就会出现协调不当,从而事与愿违,不仅不能很好地协调矛盾,反而会刺激矛盾,激发矛盾,严重者还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或者伤害社会和谐。因此,从逻辑证伪的角度来看问题,和谐固然能够协调矛盾,但有时候也可能因为协调不当而激发矛盾,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程度。认识到这一点以后,我们就不能眼看社会达到和谐状态以后便掉以轻心,以为一切都已大功告成,纵然有矛盾出现,也会因为和谐社会的内部机制自身的工作而高枕无忧。须知任何事物其实都是利弊兼存,永远也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事。为此,我们应该继续不断地工作,认真处理任何一种社会矛盾现象,脚踏实地,正视现实,正视矛盾,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积极措施和有效的方法。只有这样,和谐社会才会得以持久。就矛盾推动发展这一逻辑推论而言,本身依然有其道理。因为,没有矛盾,也就没有运动,而没有运动,自然也就谈不上发展。社会的发展依靠矛盾的推动,民族的发展也同样依靠矛盾来推动。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矛盾确实是一种活力,是一种完全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活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矛盾的另一面,即它也有可能阻碍、延迟甚至是消除社会的发展。矛盾的这种性质同样也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并且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那么,矛盾在什么情况下推动社会的发展,又会在什么情况下阻碍社会的发展呢?在我们看来,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矛盾的正确引导,正确化解,正确处理的问题。我们前面曾经说过,社会矛盾的基础是各民族的文化差异,我们不能因为差异会导致矛盾而从根本上消除文化差异。因为一旦各民族之间乃至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文化差异被根除,所谓的社会和谐其实只是一种社会内部的均衡态,复杂的社会构成也将转化为一种简单的同质性结构,而真正的同质性结构别说难以发展,其自身的生存也将受到怀疑。因为,在社会现实中,纯然同质的结构是不存在的,也没有资格存在。因此,要想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就必然会构建一个充满文化差异,充满矛盾,充满社会发展动力的和谐社会。在这样的和谐社会中,对矛盾的正确引导也就成为关键性问题。一旦在引导过程中出现一点偏差,就可能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矛盾推动社会的正能量,还应该看到矛盾阻碍社会发展的负能量。只有对矛盾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并认真地加以对待,正确地加以引导,合理地加以调适,社会矛盾也才有可能转化为一种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
三、总结
一切逻辑论证本身都存在着一些弱点,有的甚至是致命的弱点。逻辑上能够说得通的东西,并不等于在现实中也行得通。我们之所以对这一论题加以逻辑证伪,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构建民族和谐社会,减少构建民族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失误。民族和谐发展是我们毕生的事业,更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社会劳动。因此对我们的观点仅仅只是求得逻辑论证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倍关注在文化差异的基础上构建民族和谐的实践环节。只有这样,我们的事业才会兴旺发达,我们的社会才会真正走向和谐,走向发展。
作者:胡炳章胡晨单位:吉首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