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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点及其产生的文化根源
中西方的同性恋文化,在法律与民众接受度两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研究发现,西方国家的法律接受度较中国为强,而在民众态度上则为弱。在西方世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虽历经波折,但其成果却不容小觑。至2013,美国已有8个州承认同性恋婚姻。在英国,“从2014年起,同性婚姻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得到法律认可”。在西方其他国家,结果也同样乐观。“目前,加拿大、瑞士、挪威等国都已容许同性结婚。挪威最近通过的同性恋婚姻法,允许同性恋在教堂举行婚礼,可以收养儿童或者进行人工受孕”[6]。而在中国,“法律对同性恋婚姻可以说是一种规避,或者说我国法律在同性恋婚姻方面处于一种特殊的真空状态。1997年我国新《刑法》颁布将流氓罪取消后,法律对同性恋问题就再无迹可寻”。因此,同性恋合法化在中西方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差异。而从民众接受度来说,即便西方法律已为同性恋者提供了更多保护,但民众以各种形式反对同性恋的新闻也屡见不鲜,如2013年法国十几万人反同性恋街头大游行。中国的反同性恋态度就相对比较和缓,除个例外,几乎很少有类似的有组织的反对活动。
之所以产生以上这种差别,主要是受中西方法律文化与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权利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容,保护权利是西方法律的一贯追求,实现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最终目标”。在这种文化孕育下,人权与自由被充分提倡,因此西方民众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就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也成立更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服务机构,为同性恋者维权。相较于西方,中国的法律更多是“用‘义务’来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并且“人治”文化已深入人心。因此,中国同性恋者为同性恋婚姻立法、保障同性恋自身合法权利的呼声就相对较弱。此外,在宗教文化方面,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西方民众从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上难以接受同性恋现象,因此接受过程缓慢且充满波折。在中国,儒家文化影响深远,其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中庸之道”更是深入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因此,民众更倾向于不强出头,不随便惊动他人、政府或法律。更何况古语里还有“枪打出头鸟”的说法。所以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是相对温和,即便有些人秉持着反同性恋的态度,但也不会公然反对或形成大范围抗议。
二、中西方同性恋观的差异体现的文化意义
通过以上探讨可知,同性恋文化在中西方社会都同样存在并且在文化繁荣的时期和地区蓬勃发展,这样的共同性源于文化演变规律中的“情(性)欲原动力律”以及中西文化互根性的特点。因此,同性恋现象与文化并非是一个部落、地区、国家或种族内的文化异类,而是人类共有的性选择现象。它无关乎一个国家或种族是否先进,也无关乎一种文化是否优秀,它只是一种情感的正常表达。因此对待同性恋文化以及对待同性恋者,一味地反对是不可取的,与看待其他任何文化一样,需辩证地看待同性恋。这样的处世待人之道不仅是尊重了文化的多样性,尊重了同性恋文化和同性恋者,更是体现了自身文化的优越性。
尽管同性恋文化在中西文化中有其共同性,但其遭遇却有着较大不同。这样的不同源于中西法律与宗教文化的差异。西方人偏“理性”且讲求权利捍卫,而中国人偏“感性”且讲究履行义务。对于中国人来说,“感性”的思维方式使得人们更加注重人际交往中情感的表达,常以感情的深浅来行事,因此汉语里也常有“重义气”、“讲感情”等词来夸奖一个人的品德。讲求义务的履行则是体现了中国人的奉献心、责任心以及善良品性,而“中庸之道”更是进一步鼓励了中国人中庸谦和、不走极端的待人处世之行为。以上皆是我国华夏文明的优秀之所在。但是这种处世之道同时也使人们容易忽视对自身权利的捍卫,导致委曲求全,遇事不敢声张,更可能造成对社会不公的冷漠,导致了中国同性恋者过多默默承受着社会的异样眼光与压力,从而将情感焦点更多转向与私人的小爱,而无视了对整个同性恋大家族的维权与大爱。因此,在权衡权利与义务、捍卫自身正当权益方面,中国同性恋者应学习西方“理性”“维权”的意识,更加主动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让更多人真正了解与理解同性恋文化,让整个同性恋大家族能尽早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发展。
三、结语
在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同性恋文化与同性恋者的境遇有共通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共通之处使得不同种族的人们加深了对同性恋的了解与理解,让人们能够更加平心静气地看待异己文化;不同之处则提醒了我们时刻注意趋利避害,在了解自身文化长处之时,也能看到自身文化的不足,从而找到进步的方向,切实完善本民族文化,发展本民族文化。
作者:金丽珍单位:浙江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