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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化创意的倚重和管理,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如欧盟等普遍关注的课题。欧盟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艺术创作和文化创新依赖于一个广泛的机构网络的信任和经验。这个网络由中介人和管理者(批评家、商、专业机构、手工艺人、店主和艺术及媒体实验室等)构成,创意人员或网络因相互依赖形成的集聚使创意活动和结果被所谓创意“治理人”(他们掌握着财政资源和法律框架)所了解,这个网络化的过程就是“创意管理”。此过程已超出对创意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简单管理,其扩展需要一整套文化政策或“创意政策”,需要一个支持实现创意政策的有效贯彻机制。当支持艺术创意的法规、政策及措施,能确保产生创新理念与洞见,以及这些创新理念与洞见能被一种不仅有效而且新颖的方式所管理与销售时,就被认为是“成功的”。换句话说,“创意政策”的发展要在两方面平行推进:一方面要对新理念与洞见的生产予以支持;一方面要使这些洞见与理念的销售渠道进入公共领域并被公众知晓。重要的是,这种新颖有效的创意管理不以过度限制与干预为前提。[1]欧盟的创意政策干预是在欧盟的政策框架内,通过以下几种模式的相互协同来实现政策干预的。其一是“创意取向”,包括培育早期阶段的创意研发、识别天才、奖励精品及关于创意国际推广的政策措施。譬如,对创意、创新进行投入的“研发补贴”、对信息社会语言即“电子内容”进行投入的各种直接资助。这一方面的政策不是单纯从经济角度考虑,而是从艺术与科学发展的平等起点出发来考虑。这体现了对创意价值的尊重,体现了政策的前瞻性。其二是“专业市场取向”,指提供经济政策法规以弥补市场失灵。这种取向不仅使工作获得专业认可,还使其有足够的机会,从对增加值的贡献及创意产品被公众和私人所使用的结果中获取相应回报,这也是对创意成果的保护和尊重。其三是“干预取向”,重点在于调动政府的行政资源,借助各种手段发挥政府的引导功能。如把某些创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展大众教育等,由此引发、扩大并促成公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通过提供基础设施、贷款和银行担保以增加供给,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调节以降低价格壁垒等等。欧盟的创意政策干预及其实现模式代表了国际潮流,具有普遍意义,对我们来说也具有实践价值。在我国,对文化创意的管理旨在充分发挥文化创意在创造社会财富、创造就业机会和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以全面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尚的精神产品、科学的知识方法、健康的审美情趣的需求。因此,要切实防止单纯追求文化经济效益而忽视人民大众的文化权益和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防止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使文化产品偏向庸俗化、低俗化和媚俗化,引导文化创意产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一定意义上讲,政策干预对于文化创意培育管理具有重要影响。无论是通过建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还是通过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都是为了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为文化创意培育提供现实支撑作用。为要实现政策干预,在舆论引导上,就要形成强势的鼓励创意的氛围及其市场环境,使文化创意走进社区、市民,进入大众的日常生活,使创意创新深深植根于民众;实现路径上,就要鼓励青年人探索通过创意实现就业的路径;引导企业广泛重视创意研发,改善消费环境,吸引大众乐于消费创意产品和服务,形成创意价值实现的良好氛围;以创意培育为抓手,推动建筑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时尚设计做出特色,使设计业成为全社会激发创新、迸发创意、实现价值的典范,展现创意转化为生产力所发挥的示范引领作用。
对文化创意培育的管理需要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政府的或文化非营利组织)。国际经验表明,专门促进创意培育的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政策咨询、战略规划、市场支持、融资指导、培训指导、相关信息的出版和传播等全方位的基本服务。推动文化创意培育是一种细致入微的工作,因此,即使政府有投入,它也不应干预创意机构的微观运营。如堪称文化创意集聚典范的昆士兰模式。这由当地政府和教育界共同发起建立布里斯班创意集聚区(培育中心),是澳大利亚第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其投资主体除昆士兰州政府和昆士兰科技大学外,还包括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有限公司和与之相关的企业中心、澳大利亚创意产业与创新国家重点研究中心、大洋洲互动设计合作研究中心、专业戏剧演出公司等产业界和学术研究界的机构。昆士兰模式是政府、教育界、产业界、研究机构等共同参与和推动的结果,具有较典型的官产学研相结合的特点。它通过校区、园区、社区三位一体的发展机制,很好地把文化创意创新和产业化关联起来。再如伦敦成立的“创意伦敦”工作组。这是一个由伦敦发展署管理的战略团队,它以政府和民间合作伙伴关系的方式运作,广泛汇集重要创意公司行政执行官、艺术组织和政府部门官员的建议,促进、支持和培育伦敦创意产业。
二、影响文化创意培育的宏观要素
政府的政策干预应着眼宏观。从整体上影响创意培育的价值取向和水平的宏观要素,分别是全球性创新格局的转变,主流文化价值取向,政策的有效性、完善性与持续性。政策干预要围绕这三个宏观要素做文章。从世界格局的变动来看,全球性创新格局出现了新的动向,表现为创意与社会责任的互生性加强、创意主体全球化合作趋势加强、创意本土化市场导向加强、客户体验对创意培育的回报率增加以及创意培育平台的持续性加强。创意是“为人”的创意,以满足人的需求为出发点,体现人的价值而不单是追逐利润。有学者总结道:“世界创新格局的转变主要发生在三个方面。第一,创造利润的多寡将不再是新时期衡量一项创新是否伟大的标准,取而代之的是该发明创造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第二,新兴国家市场和中小企业在创新领域的作用逐渐凸显,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各类型创新主体间的合作。第三,除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以外,政府也应该注重完善金融、投资市场及渠道,并倡导多元、宽容、合作的文化来更好地促进创新。”[2]全球创新格局的变化反映出价值诉求重心的转移。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出发,创新创意愈发关注人的生活质量以及对个体和社会需求的满足,这体现出创新创意的现实关怀,体现了创意的社会责任承担与创意孵化的相互依存。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方式,创意培育要以市场为桥梁,实现人的生活需要与创意之间的互动,因而要真正把市场作为创意的驱动力与产品的检验场。同时,市场还能实现创意的回报。较高的回报率首先建立在让更多客户参与到创意合作中来,积极主动地将客户意见有效吸收进创意设计中。因此,不仅要努力提高创意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且还应建立稳定的问题库,以便于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更多问题。世界创新格局的变化表明,激励创意应将发力点放在于社会责任的担当中开发对人类生活有益的创意;注重引导消费,培养消费者与创意者的互动意识;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客户体验回馈体系,培育市场与创意的互动平台;构建创意对话社区,促进创新信息沟通;促进跨学科间的专业人才沟通合作,注重中小企业及个人潜质的创意开发,加强各类创新主体间的合作,建立多元的持续性高质量创意对话平台。从主流文化价值取向上看,一个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导向对创意培育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直接关乎社会的创意氛围和自由宽容度。
通常,相对自由宽松的社会文化环境能够促进信息沟通、保证创意主体工作的专注性、提升权力主体对创意带来的社会巨变的承受力,从而有利于促进文化创意的培育。关于激发社会创新精神与创意能力,“层级制度”、“权力距离”是其中的关键词。所谓“层级制度”的影响,是指如果一个社会群体人事组织结构中,上下级之间服从关系占突出地位,那么原则上这个社群的创新精神与创新力将弱于非服从关系占主导的社群。社群中的层级制度能够影响创意培育,如中小企业中相对个性化、自由化的人事组织结构,就有利于促进企业在实践中塑造相对独立、进取的精神,形成轻松自由的氛围,这对创意来说很重要。在非服从关系占主导的群体中,信息交流、人才选出、创新要务之外的干涉力较少,这有助于解释为何文化价值取向多元、文化环境宽松自由的社群,其发明创造和创意成果比别的社群更多。“权力距离”是衡量创意氛围的一个尺度,直接关乎社会承认和接受的权力在组织中不平等分配的范围。譬如,美国的权力指数较低,阿拉伯国家的权力指数较高。从整体上看,美国人不是很看重权力,而更注重个人能力的发挥;阿拉伯国家则注重权力的约束力,其政府部门或企业都或多或少带有权力色彩。中国在全球权力指数中排名较靠前,处于前十位。故此,我国在文化创意培育中必须限制公权力、强化政府服务意识、简政放权———有时需要“无为”。权力过度集中难免会压缩创意培育所需的自由空间,损害资源的优化配置,甚至妨碍市场灵验功能的发挥。鼓励创新就要给人以说真话办真事的空间,给予专家学者第三方立场的自由。对政府而言,激活市场机制要有高度的自信,允许多种声音和多元价值观的存在。因此,要摒弃对中小企业的偏见与歧视,加大对科研人员和创意人才的鼓励和社会认同感,鼓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坚持不懈地追求目标,在不影响公序良俗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过度强调某一价值认同。创意还需要广阔的视野、必要和及时的信息交换,以及更好的人才选拔环境,尤其是中高层管理者的直接支持。在这方面,中小企业的反应速度与效果要比高度组织化的大企业做得好。国有大企业的高层应将创新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由国家引导的战略活动,而思维惯例使其在创新上更多依赖政府的引导与财政支持,其实文化创意培育远非政府支持就可以解决的,全社会的宽容与勇于开拓进取,以及团队合作意识的加强,才是形成吸引投融资的环境与吸引知识和人才的氛围。基于“层级制度”、“权力距离”对创意培育的影响,政府应注意在创意培育中转变角色,明晰公共服务职能,将一部分自由空间让渡给市场,做好公共服务工作。
从政策的针对性、完善性与持续性来看,政府作为政策制定的主体与市场监管的主导力量,其政策干预要有针对性,要在政策实施中不断补充完善,并有可持续性。对创意培育企业而言,政府的政策干预是重要的外部因素,所谓针对性是指政策针对企业所面临的切实问题提供扶持,所谓完善性是指政策支持体系的完备,所谓持续性是指政策制定在因时制宜的基础上,尽量不因其突然中止或变动而对企业发展造成冲击。近年来,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使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扶持的力度不断减弱。一项全球调查显示,“百分之八十八的受访企业家认为更难争取到风险投资私人投资和政府拨款对创新的支持,百分之四十二的受访企业高管对政府支持创新的效率和协调运作成效不满。百分之六十七的受访企业家表示更愿意开展风险较低的流程和渐进式创新,百分之五十六的受访企业家表示企业取消或压缩既定研发计划的现象日趋普遍。与创新政策框架较弱的国家相比,创新政策更加完善,更有竞争力的国家,实际的经济增长也更加强劲”[3]。这表明,尽管创新异常重要,但企业会在周转资金不足、承担风险较大时倾向于选择规避风险,从而取消或者压缩研发计划。目前全球经济复苏速度放缓,中国经济的下行压力依然很大,但中国的企业创新外部环境好于国际平均水平,政府也更加注重支持创意创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针对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提供财政扶持,并在可能出现的低谷期推动投融资的持续性。但这还不够,政策还要考虑到微观经济环境,进一步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鼓励并帮助企业构建沟通系统、国际创新情报体系,帮助企业实现创意产品的市场化。
三、政府政策干预的限度
“政府并不是文化创意的主体,只是为文化创意创造一个基础平台”,政府通过政策干预,为文化创意培育搭建平台;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激活文化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创意培育中的作用;通过正确的价值取向、规范的市场秩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则,使以创新文化和创意生产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获得良性发展。政策干预要有所为,应把重点放在市场失灵或者大型企业不屑于做的事上。当前,小企业或个体工作室即使有好的创意,也会因资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帮助,政府的专项资金就要在这些社会资本不愿介入的领域发挥作用,并以此对社会资金产生引导性影响,这样才能实现干预的针对性。现实中,政府的资金往往青睐于资质优良的企业和项目,而这些企业和项目自身生存能力强,政府投入反而导致政策资源的边际效益递减;如果能投放到那些有迫切需要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作室,则政策资源则会产生边际效益递增。遗憾的是政策干预缺乏有效性,致使在营造社会创意环境中发挥的实质性作用有限。此外,还要有更加灵活的资助或采购计划,把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名录,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比例;要改善专业的沟通和“前市场”设施、多媒体技术及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实验室、工作室、信息收集展示传播平台等);要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保障机制,发挥建筑规划设计、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公民及法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创办企业;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服务于文化创意培育及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推动有条件的创意企业上市融资;要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等。
政策干预也要有所不为。如小规模、私人性的文化创意具有自发性、个体性特点,文化机构具有特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属性,因此政府不宜介入过多,尤其不能介入到微观主体的运营和内容创造上。当然,在文化创意成果的价值兑现、文化展示和文化交易活动日渐频繁的语境下,创意及其成果愈益具有公开性、公共性,政府有责任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这不仅是保护文化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也是政府的义务;当文化要素集聚产生裂变效应,即核心文化资源要素的集聚达到一定规模,而将服务于该生产要素的相关产业的服务和支撑机构置于特定空间中,形成相对完整的文化产业链和具有生态效应的文化消费群落,市场本身难于解决因文化经济迅速发展所提出的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时,政府管理机构的介入和专门管理机构的组建就显得不仅必要而且紧迫。政策干预可采取多种文化经济手段,包括资金补贴、资助、购买服务、税收减免、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通过干预可以激励更多国有文化机构和国有文化企业参与文化创意培育,鼓励和促进民营资本进入文化创意培育及其产业发展。然而一般来说,政府的干预应有限度,政策干预通常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支持的内涵和范围上,要从狭义的文化创意转向广义的文化创意,支持文化产业向创意经济演变;要加大向基层社区和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不仅要新建硬件设施以增加数量或扩大规模,也要增加软件内容投入,更要重视其利用效率,通过减免费用或者政府发放消费券等途径鼓励市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从根本上推动知识和创意的产生、交流和发展。
2.以培育全国文化创意中心为目标,促进均衡发展,凸显创意高地。当前,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已形成共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势头很好,多年来其增速远远高于GDP的增速,创意经济各产业在空间上均呈现出极强的自我集聚性。从已实施的政策效率上看,集中式的产业发展政策效果更好,应将主要投资集中于文化创意产业集中区。
3.文化创意的涵盖面很广,各行业间的差距很大,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政策,应以差别化的政策干预为主。从空间发展上看,应以科技类和文化传媒类区分文化创意。科技类文化创意产业可通过设立集聚区以政策支持集中式发展;文化传媒类集聚区则应减少束缚,鼓励其自由发展。
4.创意的出发点是人,政策干预要体现对创意阶层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肯定,包括授予荣誉称号。目前的政策干预偏于产业、空间和基础设施,其着眼点往往落在“物”上。事实上,那些自发性的文化创意园区的发展没有一个是因硬件条件好,而催生文化新业态的,大多是偶然性发生后由核心人物或团队的凝聚作用、示范作用,甚至是一个小的创意火花而成燎原之势,从而带动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形成生产者的联盟。
5.政策干预要尊重文化的发展规律,即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和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要鼓励草根阶层的创意活动,形成“创意市集”等创意活动的常态化;积极寻求新的文化创意源及其增值空间,创造条件促使难以适应区域发展的企业外转;健全进入和流出的常态机制,形成文化创意培育的良性生态。
6.政策干预要置于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律框架和合同的标准化,以及对各自主张和成就的相互承认,支持艺术家的流动,激发多边创意的产生;通过多边或双边交流计划去培育实质性、整合性的伙伴关系和项目,鼓励不同角色的参与;面对不同文化、政治和经济背景,要支持跨界合作,给予民间的、外国的艺术家和创意产品以平等的国民待遇。
7.政策干预要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使其成为企业提高成长性和竞争力、培育新业态和制定新标准的基础。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意的保护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解决创意的非排他性问题,保护创意的回报;二是建立合理的投入收益机制,使资源主动寻求创意;三是鼓励创意有偿扩散,扩大创意的应用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原创力,它并不阻止思想创意火花的迸发,一项创意得以安全展现很有可能激发另一项甚至多项创意的产生。在公益创意方面,成功的创意很有可能引致技术轨道的诞生,对未来技术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越来越难以应对数字化技术支撑的创意过程及实践。
当前,在数字化技术影响下,传统的“个人著作”、“独创性”、“艺术引用”、“所有权”、“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等观念已经受到挑战。说到底,政策干预的核心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推动单纯的管理向协商性的治理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政府应逐渐减少对文化创意培育的干预,给社会和市场留下更多的发展空间,以维护良好的文化生态。
作者:范玉刚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文史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