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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文化产业法律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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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文化产业法律研究

一、引言

风险投资又被称为创业投资,英文表达为VentureCap-ital。美国相关协会将其定义为: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金融家将资金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潜力的企业中。在我国,VentureCapital更多地被译作创业投资。我国风险投资专家成思危将风险投资表述为:风险投资公司或者风险投资者将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同时又具有高收益潜力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在企业发展壮大然后通过IPO、企业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投资并获取高额利润的商业投资行为。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关键是它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结果。新兴的且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项目是风险投资者热衷的对象,他们从而可以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他们看中的是文化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而不是现存文化企业的规模及运行状况。很多的中小型企业在开发新项目时,由于缺乏资金,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产品试销、扩大生产等各环节都伴随着很高风险,尤其是文化企业许多产品前期许多都是一些创意、想法等并不具有实物形态,所存在的风险就更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因这些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不愿意为他们提供贷款。

二、文化产业引进风险投资的联系及可行性

(一)风险投资与文化产业之间的联系通过对风险投资的分析和文化产业现存的特点对比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和文化产业都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目前我国文化企业的规模大多数以中小型企业的方式存在,多数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而风险投资者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一般会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中小型文化企业较高的人合性正好迎合风险投资者的口味。所以说文化产业与风险投资之间本质的关联就是企业的人合性。而文化产业要将创意及无形的观念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所蕴含的市场风险会更大、收益更难预测、需技术水平会更高。所以,风险投资的进入不仅会为企业带来资金,同时也会为企业带来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理念。因此,只有透彻的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才能更好将两者进行融合,找到两者融合的切入点。这样就可以保证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进一步保证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二)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的可行性根据我国目前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自2012年以来推出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相关的文化企业数量也在逐年上升,虽然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早,但是前期的发展速度却很缓慢,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文化软实力的提出带动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我国21世纪具有潜力的产业。但是,我国文化企业大多数还都处在起步阶段,规模小、风险高、有形资产少,融资难是目前中小型文化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而风险投资的客体是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所以,这就给了风险投资很大的机会,风险投资的这个特点刚好与文化产业特点相一致。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的相关文化企业形式与风险投资的客体不谋而合。

三、文化产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关系

风险投资涉及到投资者和目标企业方利益主体,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投资者基于对投资企业的信任通过签订投资协议将资金投资在目标企业,后由投资企业将资本做大做强,回报给投资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主要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而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性决定了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这样风险投资者之间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来确定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分配。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企业中享有绝对的权利,包括投资决策权。因此,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应运而生,并逐渐为人们所认同,也逐渐被风险投资者所接受。

(一)风险投资所涉及的法律主体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法律主体包括风险资本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投资者是指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等。文化产业风险投资中最主要的法律主体是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而风险投资家是最终决定将风险资金投向哪个创业企业的决定者,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包括闭锁制公司、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风险投资在美国长期发展中得出有限合伙制更适合风险投资的形式。所以现在的企业形式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

(二)风险投资者与文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投资者与所投资的文化企业之间是风险利益共同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参与公司的治理,风险投资者会作为所投资的相关企业的主体,管理公司的运作,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并受股东义务的限制。不进为公司提供资金来源更为企业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为企业的成功转型提供了有力保障。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政府的财政支持一般只为企业提供资金,不会去考虑企业经营管理。

四、文化产业引进风险投资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文化企业的数量也逐步增多,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公司也相应产生并不断增加。例如西安市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影视文化企业发展的特点及自身优势,创造出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这种影视产业投资模式。这种投资模式已为该公司迎来硕果。经过多次与证监局、券商等机构协调沟通,曲江风投资的“驭动传媒公司”已经全面启动“新三板”上市工作,预计今年可实现“新三板”挂牌,这将为曲江风投股权项目开辟退出的新通道。经过最近几年的建设,我国风险投资环境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风险投资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主要表现为:

(一)外部因素体现在多层次市场不完善和文化产业保护意识缺失作为风险投资者最关心的资金退出问题,虽然“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市场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促进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但真正能够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退出的风险投资仍然较少。同时,文化企业已上市的数量相对较少,未来几年的情况也不乐观。由于文化产业的开发出来的成果属于智力成果,如何保护,就成为文化产业开发建设的投资者考虑的问题。对风险投资者来讲,也是其考虑是否投资的重点考察内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比较晚,很多制度、法律和政策都不是很成熟。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不注意保护。虽然我国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特别是在文化遗产领域,但长期以来的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导致很多文化财富被外国所利用。

(二)风险投资自身存在的缺陷一是缺乏行为规范的指引,在政府与风险投资主体之间、风投与风投家之间、风投家与创业者之间都需要中介机构发挥作用,但目前我国的中介服务在法法律服务、财会监督、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等方面与社会需要不匹配。双方信息交流的局限和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战市场决策失误。二是风险投资机构对文化企业的要求高。由于风险投资家并不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在决定资金投入时通常首先啦、考虑那些商业信誉高、群众有所熟知的、有创造力潜力以及有一定名声的企业,这就对文化企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三是风险投资者有时为了降低自身的投资风险,在其看中一个项目以后,会拉拢其他的风险投资者一同来投资,这时就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投资者看成一个整体,因为他们在参与投资时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在参与公司治理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同。因此如何解决风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是一个难题。

(三)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目前我国出台的风险投资的政策,只是从宏观上来进行调整,在具体的实施环节缺乏制度的保障。我国目前对风险投资的法律规制只是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同时我国风险投资的监管体制还不到位,缺乏专门的机构来对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这就导致风险资金在进入相关企业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这也是导致其退出难的原因之一。我国对风险投资既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办法,风险投资急需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一是缺乏明确投资的总体方向及规划,造成许多投资者滥投资的现象,导致资源的浪费;在税收方面,我国虽然对文化产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措施不到位,对风险投资机构也没有出台具体的鼓励措施。

五、针对发展中的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

(一)针对文化产业自身问题我国文化产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企业规模小、资金利用率低、产品质量差,文化市场鱼乱混杂,一些项目投资过剩,一些项目却无人问津,这些都制约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优化中小型文化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我国文化产业目前存在的问题的重要方式,文化企业想要做大做强,首先要转变企业的经营模式,传统的经营模式已不适应现在社会发展需求,要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不竭动力,所以文化企业也要将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文化产业的创新包括内容创新、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二)完善规范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之中,并没有一个完整成体系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这样不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的政策,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我国第一部风险投资法规是1999年国务院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之后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仅涉及风险投资的某个方面,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呼吁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三)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风险资本运行的各个环节都需要金融市场来调节,风险投资家最关心的资本退出也必须经过金融市场的运作。所以风险资本要想顺利的退出,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外部金融环境,包括:合理的结构、完善的监管体制、规范的运作模式和良好的资本市场。因此建立规范的市场,是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利条件。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第一,要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么就要规范相关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保证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机构、以及文化创业企业三者之间对必要信息的掌握。第二,成立风险投资与创业文化企业之间的信用评级机构,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两者之间的市场行为。

作者:李小娟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