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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剧产业链构成及主要环节
产业链是指是指厂商内部和厂商之间为生产最终交易的产品或服务所经历的增加价值的活动过程,涵盖了商品或服务在创作过程中所经历的从原材料到最终消费品的所有阶段。电视剧从生产拍摄到最终播出需要经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出等流程。在这一流程中需要电视行业中的节目制作商、发行商、电视台、广告商密切分工合作,才能让观众收看到优质的电视剧,最终实现电视剧的价值增值。韩剧产业链中游主要由发行商和电视台构成,他们主要负责电视剧的发行和销售,将韩剧创造的经济价值最大化。迄今为止,制播合一的制播方式仍然影响着韩国电视业,各大电视台基本垄断自己电视剧的拍摄、播出以及发行事宜,电视台之间很少进行电视剧的交流。因此,一部电视剧在本台播出后就很难再出现在本国电视市场上。加之韩国本土电视市场潜力有限,不得不迫使各大电视台将韩剧发行销售的目光聚焦在海外市场。海外市场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一方面为产业链上游企业带来充足的资金回报,促进其生产制作出更多优质电视剧,提升韩剧品牌知名度;另一方面为产业链下游的广告商带来巨大的市场机会促使韩国产品向巨大的海外市场扩张。因此,韩国文化产业政策对产业链中游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保护韩剧的著作权。二是鼓励韩剧发行到海外市场。
二、加强韩剧国内外著作权保护
(一)加强国内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韩剧著作权在线上被侵害的数量日益增加,对整个产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避免韩剧整体的萎缩并提高制作商制作的热情,韩国政府对韩剧著作权的保护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在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文化商品之非法复制,防止非法流通、鼓励正版文化商品之消费以及相关教育等,政府须努力保护知识产权,且可支援相关活动”。《著作权法》对韩剧著作权的保护作了细节规定:2009年,政府对《著作权法》修改后,加强了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对版权行政管理体系进行了优化,对侵权人发出纠正命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侵权的损害赔偿额度:一般著作权被侵权时,著作权人没有举证实际损害的责任,并能够请求最高1000万韩元(若是营利目的则为5000万韩元)的法定损害赔偿,而电脑程式能够请求30万韩元以上3000万韩元以下(若是营利目的而故意时1亿韩元)的损害赔偿。为使《著作权法》对韩剧著作权的保护更加有效,韩国政府还通过各种相关措施配合《著作权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对韩剧发行、流通过程中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总的规划:为促进文化商品流通资讯化,依照总统令之所规定,可在文化商品上标识国际标准条码;为确保文化商品之品质以及促进流通,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可奖励对文化商品之品质认证,且能支援必要活动;文化商品之非法复制,防止非法流通、鼓励正版文化商品之消费以及相关教育等,政府须努力保护知识产权,且可支援相关活动。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通过以下措施保护和支援韩剧的海外知识产权。
(二)保护韩剧海外著作权为保护韩国电视剧在国外的著作权以及支援合法交易,2006年4月,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成立“海外著作权中心——北京事务所”,2007年5月在泰国曼谷设立“海外著作权中心——东南亚代表事务所”。这两个机构主要负责在中国和东南亚六国发生的著作权问题以及保护等业务。此外,定期举办“韩中著作权研讨会”、“韩泰著作权交流会”等活动,提供与国外深度讨论有关著作权保护及使用方案等机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在线上建立了“海外著作权资讯”网站,支援海外著作权中心的基本业务系统,并且同时运用中文版之“韩国著作权资讯”网站,能够查询在中国内的韩国权利资讯。除此之外,为预防韩剧著作权在海外被侵害,并加强合法的著作权交流活动,透过海外著作权中心加强权利资讯以及法律顾问支援。所谓权利资讯确认,是韩国著作权中心北京事务所获准中国政府与“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韩国权利人团体联系,确认进出中国之韩国内容原著作的服务。另外,与当地法律事务所联系,提供著作权登记、法律洽谈、证据保存等法律支援服务。
三、鼓励韩剧积极进军国外市场
限于本国市场的狭小,韩国政府鼓励韩国电视剧走出国门,积极向海外市场拓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对韩剧的国际交流及海外市场进出支援作了统一规定:为促进文化商品之出口竞争力且鼓励进出海外市场,政府可支援国外共同制作,通过转播、网络等之海外行销推广活动,招商国外投资,参加国际影展、样本市场及国内举办,建构出口相关合作体系等方面之事业;为有效支援上述所规定之事业,文化体育部长可依总统令规定之相关机构或团体来委托或代办,且能补助所需费用。此外,《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在第三章第三十条对韩剧发行商的税收扶持政策作了明确要求:为振兴文化产业而投资于文化产业振兴与设施及文化产业园地,且制作人、投资公司、投资组合投资于文化产业或支援创业者、创业时,政府针对支援者可实施税法所规定之税制支援。根据《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的要求,韩国政府积极支援参与海外电视节目交易会的公司。2011年,韩国电视剧参加的国际电视节目交易会增加到10个,海外销售业绩也从2500万美元增加到3486万美元。
政府资金的支持坚定了韩国电视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决心。为了更好地落实鼓励韩剧向海外市场扩展的战略,韩国政府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进行扶持。第一,实施财税优惠政策鼓励韩剧“走出去”竞争。优秀的文化产品(服务)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税收饶让、税收抵免、进出口关税免征等多种直接和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待遇。例如,本土文化制作企业每年生产1000部以上的出口影像制品,除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外,还可按照国内征收税率的100%全额给予出口退税优惠;对于文化产品(服务)的国外所得来源,若在国外享受减免税的,在税收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优惠待遇;本国文化企业在境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准予在韩国全额税收抵免;文化产品和文化劳务出口适用零关税优惠税率;进口国内缺乏且不能生产并用于文化、教育方面的仪器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等。此外,韩国政府还决定将影视产品出口纳入“出口支援对象”,影视产品出口享受待遇同传统产品相同,并提供制作经费的70%作为资金支援。韩剧在国外的盛行,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倾力扶持,进而带动其巨大的文化国际贸易是绝对分不开的。第二,积极扶持韩国电视制作公司进行二度制作。例如,韩国政府成立了影音分支公司,将韩文译为外文,政府全额补助翻译和制作费。王新从艺术视角,将“韩剧现象”归结为韩剧自身杰出的艺术创作水平。韩剧在海外市场成功的一大原因就是电视剧制作精美,这是离不开电视剧的后期制作。电视剧制作越是精美,对后期投入的要求就越高。
四、扶持文化产业流通专门公司发展
《文化产业振兴法》第十四条对流通专门公司做出了规定:第一,关于文化商品的流通,执行下列事业的公司,欲受此法案所规定之支援者,须依照文化体育观光部的规定,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或市、道知事申告。(1)共同购买及共同贩卖设施的营运。(2)共同电算网的营运(包含电子订购、库存以及退货)。(3)共同物流仓库的设置、营运。(4)附属于第1号到第3号的事业。第二,针对流通专门公司的设立、支援等相关必要事项总统令规定。该法条鼓励专门公司从事电视剧的发行业务,并对该类公司进行政策上的扶持,深化了韩剧产业链条的分工与合作,对韩剧产业链发展壮大大有裨益。
五、小结
韩国文化产业政策非常重视对韩剧著作权的保护。韩剧著作权是否得到合法保护,直接关系到产业链下游媒介提供商能否获得观众的“注意力”,对媒介提供商的收入能力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韩剧著作权是否得到合法保护,还关系到产业链下游衍生产品能否进行深度开发。因此,韩剧产业链下游的发展非常依赖于产业链中游对韩剧著作权的保护。此外,海外市场的开发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跟进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首先,海外市场书籍、音像等产品的发行会受到进口国政策和税收的制约。其次,海外市场的开拓也需要国内广告媒体、公关等公司根据具体出口国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宣传策略。韩国政府通过资金、税收等政策积极支持韩剧在海外发行推广,鼓励设立文化产业流通专门公司,本国文化企业在境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准予在韩国全额税收抵免,支援参与海外电视节目交易会的公司,以推动韩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海外市场前景很大,在巨大经济连锁效应的面前,更加鼓舞了韩国政府发展文化产业的决心。
作者:刘飞 单位:四川文理学院 文化与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