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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维度:群众生态文明意识
(一)现状:群众生态文明意识总体水平不高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生态失衡、资源短缺问题也日趋严重,因环境问题导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虽然群众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已成为群众的迫切诉求,但群众生态文明意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4]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全国调查显示,69.9%的群众认为环境保护非常重要。[5]但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群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我国面临的问题”排序,群众将环境问题列为第五,社会治安、教育问题、人口问题、就业问题都排在前面。对“我国发展目标”排序,环境问题也列为第五,而经济发展被排在第一,其次是科教进步、人口控制和社会公平。以上数据说明,群众不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且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发展战略缺乏充分的认识。35%的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环境卫生的层面。[6]尤其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心态,影响着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据调查显示,只有51.9%的群众会偶尔关注自身周边环境问题,其中53.08%的群众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时,只有69.6%的群众想到依靠法律途径解决,其中53.8%的群众“希望别人向政府反映情况”,43.1%的群众“在有人组织的情况下愿意解决此事”,3.1%的群众会“很无奈,忍着”。[6]生态教育是培养群众生态文明意识与素质的根本手段。《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领》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以来,群众生态观念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水平还不高,不同地域和群体还存在明显差异。[7]政府、社会和媒体开展的生态文明教育多是环保公益讲座、理论研讨会、环保科普等,对群众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够。作为生态文明教育主阵地的学校,由于受教育模式和考核机制制约,加上一些教师自身生态素养不够,对生态文明教育缺乏足够重视,学生虽然具备了一定的生态道德观念,但未形成自觉的行为准则,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往往还局限在表层,远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群众往往只关心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环境问题,如水、大气污染、噪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食品安全,但这些都属于浅层生态文明意识,也称为“日常生态文明意识”。对更广范围的深层生态文明意识,如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耕地减少、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等与公众生活较远的生态问题则知之甚浅,对于气候变暖、酸雨或其他大规模生态灾难更是漠不关心。
(二)对策:加强教育宣传,提高群众生态文明意识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1]群众生态意识水平影响着群众的价值取向、行为选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生态文明意识不但受性别、年龄、收入、职业和文化程度等自身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还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价值观念、管理机制体制、媒体宣传教育等社会因素影响。因此,提升群众生态意识应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学校是生态文明意识培育的主阵地,家庭是生态文明意识培育的重要基地,社区是生态文明意识培育的重要土壤,媒体是生态文明意识培育的重要平台。1972年,英国伦敦大学英王学院院长卢卡斯教授将环境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关于环境的教育、在环境中教育、为了环境的教育。“关于环境的教育”是指环境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在环境中教育”是在现实环境中进行环境教育,“为了环境的教育”是指环境价值观与态度的培养。[8]西方各国环境教育大都经历了“卢卡斯模式”的三个阶段,但我国人口和经济发展方面与西方不同,尤其地域、行业和文化的差异很大,我们必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意识培育模式。一方面要进行宏观的全局性的生态文明意识培养,弘扬中国传统生态文化,让生态文明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另一方面应立足本地,关注本乡、本土,因地制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推动本区域的生态环境教育和宣传,提升群众的生态文明素养。
二、实践维度:群众生态文明行为
(一)概念界定群众的生态文明行为,是指群众发挥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绿色生产、低碳生活和理性消费,以及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政府决策、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价的具体实践。绿色生产是指节能、降耗、减污的生产方式。低碳生活是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以自然健康、返璞归真的方式生产生活。理性消费是指按照追求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的可持续消费。马克思认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9]人的行为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的,是自觉的、能动的活动。这种在自身中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活动,使人成为主体。[10]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也是自然界的塑造者。自然界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资料。“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人类生产生活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必须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工业文明的生活方式把人的物质需要和人对财富的占有作为人类的唯一追求,引发了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金钱拜物教以及奢侈浪费等。恩格斯指出“:单是依靠认识是不够的。这还需要对我们现有的生产方式,以及和这种生产方式连在一起的我们今天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11]当群众真正认识到生态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的重要意义时,才能主动将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意识转变为自觉的生态文明行为。群众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和消费行为是群众建设生态文明的实践路径。
(二)现状:群众生态文明实践的广度深度有限环境问题不是“天灾”而是“人祸”,需要人从自身的态度与行为层面寻找原因。1993年4月,71个国家1600多位资深科学家(包括半数以上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合署名了“全球科学家呼吁世人的一封信”(WorldScientists’WarningtoHumanity),指出人类活动已给环境和资源带来无可逆转的伤害,严重危及人类社会与动植物界的未来。《环境伦理汉城宣言》也认为“,如果我们再不对传统价值观与信仰进行反思,其结果将是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崩溃”。[12]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积累下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江河水系和土壤污染高发频发,还有近年来频现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污染等,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环境维权行为显著增多。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群众的生态意识明显提高,但还没能完全转化为生态实践,成为群众的日常生活理念。群众一方面呼吁生态文明,另一方面在行为方式上又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冷漠,知多行少,说多做少,理念与行为脱节。据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调查显示,75%的公众在购物时不考虑环保因素,只有35%的人会购买相对价格较高的环保产品,仅仅30%的人处理废弃物符合环保要求。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调查显示,69.6%的人认为周围人行为不符合环保标准,但如果需要他们去干涉或监督时,只有35.1%的人考虑去过问,而真正会采取行动的人则更少。[5]这些结果反映出群众生态文明实践呈现严重的“政府依赖型”和“自利型”特征。传统的粗放型生产、生活、消费方式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影响。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生产的粮食有35%被浪费,每年在餐桌上浪费的食物约合2000亿元,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餐桌外的浪费高达700亿斤,接近我国粮食总产量的6%。[13]在农村,很多农田依然采取大水漫灌方式,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农民为提高农业产量,往往过量施用化肥、农药,导致严重的农村面源污染。有些农民为了省时省力,直接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秸秆,既浪费了土地肥力,又造成了大气污染。群众消费理念不成熟,攀比和炫耀心态严重,非理性消费盛行。西方工业文明所倡导的“多买、多用、多扔”的生活方式和“多多益善”的价值观念使物质主义和享乐主义成为时尚,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生活者的致害者化”日益凸显,也就是说,以前是环境受害者的广大群众现在变成了环境问题的发生源,直接或间接引起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14]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出的噪音、产生的垃圾、排放的废水与废气等,已大大超出环境承受力,很大程度上成为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重要致因。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适度消费为特征,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崇尚精神和文化的享受,倡导艰苦奋斗、崇尚俭朴、注重环保的可持续理性消费,使群众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与物质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自然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对策: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群众生态文明实践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对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在生产、消费和流通领域推动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理性消费,以较少的资源消耗和最低限度的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政府而言,就是要加强宏观组织引导,创新管理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制度设计和完善,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道路和方法。对于群众而言,就是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将生态文明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实践。总之,使生态文明建设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生态文明建设格局从单向到共治,生态文明建设方式从科层化到扁平化,最根本的在于构建坚实的群众基础,紧紧依靠群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广泛深入开展。首先,加强宏观组织引导,丰富群众生态实践形式。政府、企业、学校、家庭可以组织多种多样的生态教育实践,比如开展感受自然、爱护动物、建立环保网站、发行绿色刊物、组织环保意识调查、生态文明知识竞赛、生态环保研讨会和征文等活动。通过这些生态实践活动,可以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把生态文明理念转变为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自觉行为。只有广大人民群众转变思想观念、践行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取得明显成效并长久开展下去。其次,运用市场经济杠杆,激励群众生态实践行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外部性效应,往往导致“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应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制度,完善社会资本投入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补偿群众投入生态实践的成本,激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生动力,引导全社会齐心协力走低碳、绿色、循环发展之路。第三,发展非政府环保组织,推动群众环保运动健康发展。环保NGO是群众开展生态实践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国内外的各种环保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绿色和平组织、海洋保护者协会、自然之友,还包括大批高校组织的环保社团协会,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应进一步出台支持鼓励社会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适度放宽限制,促进民间环保社团的成立,加强对环保社会团体管理、指导和监督,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加入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活动,最广泛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新风尚,推动群众生态实践蓬勃开展。
三、制度维度:群众生态权利与义务
(一)概念界定生态权利是指每个人与生俱来享有健康生态环境的权利。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须,生态权利是人类的基本权利。1972年,联合国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5]群众的生态权利包括环境知情权、享有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即获取相关生态环境信息的权利,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参与公共环境事务的权利,对政府企业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群众享有生态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履行保护生态的义务。《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群众生态义务包括遵守已有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推动生态文明立法完善、践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生态宣传义务、生态保护义务、生态奉献义务和生态自律义务。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每一个人都在影响环境,同时也受到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到我们的共同利益。因此,我们必须主动承担生态责任,积极履行生态义务。群众生态权利与义务协调统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群众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群众参与和国家治理的协同,在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现状:群众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缺乏规范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爱蒂丝•布朗•魏伊丝认为“:地球权利和义务是内在联系的,权利总是与义务结合在一起。”[17]任何人要享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就必须同时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总是把生态权利与环境义务割裂开来,或者片面强调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人自身的需要而忽视人对自然的义务和责任,或者片面夸大环境义务的重要性而忽视人自身的权利诉求。生态义务和生态权利是辩证统一的,没有生态权利的生态义务难以履行,没有生态义务的生态权利也不可持续。群众只有在履行环境义务的曲折过程中才能确保生态权利的保障落实,而那些逃避或漠视生态义务、只想享有生态权利的人最终必然丧失生态权利。西方主要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公众环保运动来推动环境保护的。当环境问题出现时,首先是公众自发组织起来,督促政府制定环境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监督和限制企业排污。很多环境政策都是在公众的倡议、参与、监督下产生的,因此,西方环境政策的实施、法规的执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鲜明的“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特点,大多数生态活动都是由政府倡导、组织、支持和赞助的,如“中华环保世纪行”、“环境保护宣传月”“、世界环境日”等活动。这种模式可以迅速集中有限资源改善环境问题,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但同时也弱化了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导致群众对自身权利与义务认识不充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十分有限。调查数据显示,虽然84.6%的人不同意“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事,与我无关”,但大多数人对个人努力的信心不足,在回答“改善环境问题主要依靠什么时”,只有9%的人选择“每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努力”,还有5.8%的人选择“公民自发的环境保护运动”,但是63.3%的人认为“单靠个人努力,无助于解决环境问题”。[5]群众往往只参与环保公益讲座、理论研讨会、环保科普、环保教育等宣传教育层面的活动,很少能够真正参与生态法律法规制定、具体项目建设决策和环保项目评估,群众维护自身生态权利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制法规,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生态诉求,使群众由衷地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三)对策:完善法制机制,协同群众生态权利和义务“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提倡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相比历史文化传承和思想道德教育,有效的制度供给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生态文明建设要取得成效,同样需要相关法制机制的有力保障。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18]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19]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加强法治建设,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完善法制法规,强化法律监督,厘清群众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民主参与的程序和途径,为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群众基础提供法制保障。首先,健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机制。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实行生态信息公开、重大项目公告制度和听证制度,让群众及时了解和获取环境信息;二是保障群众的参与权。明确群众参与的阶段和范围,规范群众民主参与的程序和途径。如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和项目建设环评会;三是保障群众决策权。拓宽公众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如听证会、审议会、电话、信箱、信访、网站等。其次,深化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立法建设,明确群众生态权利与义务,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对环境权的实际享有,建立群众履行生态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建设,落实鼓励群众监督的措施,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加强对举报群众的保护工作;三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公益法律援助体系,使群众在环境保护监督中可以获得国家财力和律师群体的智力支持。第三,探索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估机制。一是加强教育宣传,唤醒群众主体意识。激发群众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科学引导,畅通群众评估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告栏等渠道环境影响评估信息,通过各种渠道鼓励群众参与到评估过程中来;三是加强管理,发挥群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的效力。包括对群众参与对象的管理、对参与对象进行有效的认定,避免参与的群众缺乏代表性,导致评估结果失真。对群众参与过程的管理,组织评估部门要科学设计评估中的各项指标,还要有完善的保密制度,保证群众能够放心地表达真实意见,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影响评估;四是完善反馈,响应群众诉求。落实群众参与监督环境影响评估的权利,避免环境影响评估中群众“被替代”,保障群众的意见在评估结果中得到反映,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调查落实,避免群众反映的意见石沉大海。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提高群众生态文明意识是基本前提,倡导群众生态文明行为是实现途径,协调群众生态权利与生态义务是重要保障。这三个维度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当群众节约资源、爱护环境的生态文明意识转化为绿色生产、低碳生活和理性消费的实践,进而主动承担生态责任、履行生态义务,推进群众维护生态权益,促进生态文明法律完善和制度规范,最终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产品;群众能看到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激发保护环境的内生动力,群众生态实践更加广泛深入开展,群众生态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和维护,群众履行生态责任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群众生态文明意识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群众基础不断夯实和巩固。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教育宣传,创新管理模式,完善法制机制,实现思想维度、实践维度和制度维度的协调统一。只有构建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有效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义利关系、规范社会行为,集中民智、投入民力、实现民享,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作者:汪勤峰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