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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农村生态文明的有效载体“美丽乡村”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新形势下建设理念的更新、与时俱进,是亿万农民的梦想,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农村的贯彻落实。也就是说,“美丽乡村”建设在关注农村生产发展的同时,必须强调对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最终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期,把创建“美丽乡村”活动作为载体,可以使新农村建设更好地遵循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体现亿万农民的现实需求。
(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按照农村的内在发展规律,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而“美丽乡村”建设既要实现自然之美,又要实现社会之美;既要给农民创造“安居、乐业、增收”的生活环境,又要为农民提供“天蓝、地绿、水净”的自然环境,从而不断推进农村“生产、生态、生活”的和谐发展。因此,“美丽乡村”建设要把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创建“美丽乡村”必须加强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从而不断地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生态文化建设,这也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内在要求。
(三)“美丽乡村”建设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就是要用生态文明理念来引导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构建与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生产生活方式,打造“生态宜居、生产高效、生活美好、人文和谐”的示范典型,创建“天蓝、地绿、水静,安居、乐业、增收”的新农村景象。“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包括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生态村庄、生态文化三个方面的建设内容。”[2]所以可以说,“美丽乡村”创建活动是落实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探索安吉模式,借鉴安吉经验
“美丽乡村”建设发轫于浙江省安吉县。2008年,安吉率先提出并全面启动“中国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用10年时间,把安吉全县187个行政村都建设成“村村优美、家家创业、处处和谐、人人幸福”的现代化新农村样板。安吉“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念的创新发展,是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典范。因此,探索安吉模式,总结安吉经验,对引导我国正在开展的“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化规划引领,注重项目支撑安吉县在制订《安吉县建设中国美丽乡村行动纲要》的基础上,还委托浙江大学编制了《安吉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把“全县作为一个大乡村来规划,把村作为一个景点来设计,把农户作为一个小品来改造”,实现了规划的系统性。各乡镇根据各自的特点,坚持以总规划为引领,编制镇域规划,开展村庄风貌设计。而且,各建制村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宜居则居、宜文则文”的原则进行分类规划,着力打造“一村一景、一村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乡村。安吉的“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在制定规划的基础上,还注重项目的支撑作用。安吉县政府不仅积极向省市申报重点建设项目,而且县级部门还努力向省市主管部门争取专项建设项目,乡镇村主动规划具体建设项目,从而形成了上下联动、内外合作、层层抓项目落实和项目建设的机制,进一步加强了项目对“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的支撑作用[3]。
(二)强化经济实力支撑,打造区域品牌优势安吉不仅关注自然美,更强调现代美,把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把“增收”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使现代文明融于自然生态之中。“美丽乡村”建设的外在标志是经济高度发达、生活普遍富裕,因此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经济发展是基础,经济实力是支撑。在经济发展上,安吉坚持打造区域品牌优势,强化“全县大景区”的经营理念,以“中国美丽乡村”和“中国大竹海”为核心品牌,推动景区与精品带、精品点的整合联动,实现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区域品牌效益。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安吉实现了“生态环境资源化”向“生态资源经济化”、“县域经济生态化”向“生态经济品牌化”的转变,进一步强化了经济实力的支撑作用,彰显了其区域品牌的优势。
(三)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引,谋划差异化发展之路安吉站在生态立县的战略高度,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引,用生态的理念,打造特色产业集聚区;用生态的方式,谋划休闲旅游先行区;用生态的思维,设计城乡建设示范区;用生态的意识,培育新的创业基地[4]。安吉以“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准确把握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因村而异,注重个性美,彰显“一村一景、一村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安吉立足于特色基础,依托于特色优势,因地制宜,走出了一条差异化发展之路。
(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构建社会参与格局在“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中,安吉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从而合力推动“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安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了政府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明确了不同层级之间的职责定位,理顺了各自的责权关系。在发挥政府主导职能的同时,安吉形成了“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的多元参与机制,把建设“中国美丽乡村”的主动权交到农民手中,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扶持和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基层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中国美丽乡村”建设;联合知名企业,开展村企共建,吸引大量社会资本进入农家乐、农居房和各种体育文化设施;等等。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农村和谐进步、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生活更有尊严的有效途径。“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升级版,是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当前,我们应抓住“美丽乡村”建设这个契机,把生态文明建设推向全社会,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一)科学编制规划,有序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科学编制发展规划,是合理配置农村资源、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编制农村发展规划,既要考虑当前,又要顾及长远,“要体现对自然的尊重,对乡村文化和历史的尊重,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推动镇村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规划相互衔接,布局合理、功能完善”[5]。第一,按照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科学编制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不仅要从整体上编制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总规划,还要根据功能的不同制定分类专项规划,如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生态工业建设规划、城乡绿化建设规划等。第二,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充分体现乡村的个性和优势。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发挥村庄个性和优势的模式,编制相应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还要充分挖掘各村的自然生态资源、历史文化内涵等优势,做到全面规划,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第三,编制农村产业发展规划,构建完善高效的农村生态产业体系。编制农村产业发展规划,要合理布局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不断推进农村产业集聚升级,从而构建完善高效的农村生态产业体系。
(二)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农村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走的是传统的粗放型发展道路,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致使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从而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仅可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还能够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解决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恶化之间的矛盾,实现农村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主体是农民,只有让农民了解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才能把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变为农民的自觉行动。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宣传教育,从而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第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利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撑体系。由于农村循环经济投资多、见效慢,企业一般不会自觉主动地实施,因此政府要转变职能,制定相关的制度作为支撑,促使企业自觉自愿的实行。一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撑;二要发展农业技术体系,为农业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三要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农业循环经济提供法律支撑[6•]。
(三)加强生态教育,推进生态文明理念在农村的普及生态文明的兴起,不仅丰富了教育的内容,而且也给教育带来了变革,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生态教育。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突出位置,但由于我国生态教育起步较晚、生态意识淡薄、政策导向不够、师资薄弱等原因造成了当前生态教育的滞后,农村更是如此。因此,对农村普及生态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已成为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前提和现实基础。正如池田大作所言:“要消除对人类生存的威胁,只有通过每一个人的内心的革命性变革。”[7]第一,构建生态教育内容体系。加快生态教育内容体系建设,使我们的教育跟上时展的要求,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生态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生态知识、生态意识、生态道德、生态法规等几个方面。构建科学的生态教育内容体系,有利于让生态教育更适应时代的发展。第二,让生态教育成为覆盖全民的终身教育。生态教育作为现代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一种覆盖全民的终身教育。当前,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建立与完善“政、企、学、民”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四)履行生态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仅靠企业或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必须由政府来承担相应的生态责任。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应该为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政府应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进行积极的责任担当。第一,组织搞好村庄规划和治理,不断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村庄治理,规划先行。在村庄治理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规划的指导作用。各地区既要制定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又要因地制宜,制定各个村庄的详细规划,从而有效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第二,加大对农村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农村生态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农村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应有政府来投资建设。因此,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应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第三,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及政策。由于我国环境立法的不到位,使农村生态环境日益遭到破坏,生态文明的全新理念无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因此,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使环境立法和政策得到完善。
(五)完善法律制度,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各级政府主导,以广大农民为主体,共同参与完成,是由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性和现状决定的。农村生态建设与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广大农民不仅是环境保护的建设者,同时也是受益者。因此,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各级政府有所作为,而且更要强化生态意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一,完善公众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为公众参与生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一体系主要是针对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部门法中提到了农村环境保护;而且很少的提及也仅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更谈不上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行具体规定了[8]。因此,从法律上对公众参与农村生态建设的权利进行规范,并对公众参与的途径、形式和具体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就可以为公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制度,为公众参与生态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公众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无法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制度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环境监测信息,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观能动性;二要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逐步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避免环境决策的失误;三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有效途径。
作者:于洋单位: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