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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早期平民身份地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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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早期平民身份地位

按照德国史家尼布尔的说法,罗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时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区的移民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个特定等级,和“罗马人民”(PopulusRomanus)相对立(注:尼布尔:《罗马史演讲录》(Niebuhr,LecturesontheHistoryofRoman)第1卷,伦敦1847年版,第48页。)。

有关罗马平民的身份新问题,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由于观点、方法不同,提出各种不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为公民”这一新问题上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根据尼布尔、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贵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库里亚组织之内。然而,英国学者拉斯特则认为公民集团自古以来就包含了贵族和平民。他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贵族是元老院显贵,平民则是普通大众。(注:拉斯特:《论塞尔维乌斯改革》(HughLast,“TheServianReforms”),载《罗马探究杂志》(JournalofRomanStudies)1945年,第30—48页。)

有趣的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都能从古典文献中找到证据,说明文献本身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这是因为古代罗马史家大都缺乏历史发展观念,没有注重到平民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纪的平民和公元前五世纪,甚至王政时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所以,他们笔下的早期平民和贵族的身上往往带有后世平民和贵族的特征,以致于使现代的探究者产生误解。这就提醒我们要注重把古人提供的史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事实的理解区分开,历史地考察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处境,以便客观评价平民的身份地位。我们主要以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的文献史料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一、平民和定居地的关系

在王政时代,罗马的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罗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集体迁移到罗马,这就使丧失了国土的平民和罗马人民聚居一地,发生了地域联系。

据文献记载,罗马第三位国王图路斯曾摧毁阿尔巴城,把全体居民掠走,使罗马“人口翻了一番”。阿尔巴人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注:李维:《罗马史》Ⅰ,30,1(Livy,Aburbecondita)译文参考穆启乐、傅永东、张强、王丽英译《建城以来史》卷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第四王安库斯占领特列涅(Tellennae),“把战俘迁移到罗马”;夺取费卡那(Ficana),派兵摧毁城墙,焚烧房屋,“把全体居民迁入罗马”。两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乌姆城,把阿芬丁山分给新来的民众居住。后来又有数千拉丁战俘被安置在阿芬丁和帕拉丁连接之处——阿德穆尔基埃(Admurciae)(注:李维:《罗马史》Ⅰ,33,5。)。

这一时期的外来平民大多是被强迫安置在罗马人的土地上的。他们和罗马人民虽同居一邦境内,但罗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们彼此之间既有血缘纽带,又有地域联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团;而平民是被剥夺了祖先的土地,人身从属于征服者集团。他们和罗马人民虽有地域联系,但无血亲关系,不属于公民集团,也就没有公民的权利。

由于没有公民权,平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占有权。例如,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56年,元老院通过了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出的一项法案,“开放阿芬丁山供人们安居。”(注:李维:《罗马史》Ⅲ,31,1;3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31,1—32,5.参见(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DeCoulanges,TheAncientCity),马萨诸塞1979版,第233页。)这条法案显然不是为争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权,因为自安库斯王时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为平民的聚居区。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对平民开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平民虽被答应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对于他们定居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直到300年之后,经过同贵族的斗争,才获准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对城邦土地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们不能随便择地而居,挤占公民的住地,只能在指定区域建房居住。罗马的公民聚居区和非公民聚居区的划分以“城址”(pomerium)为界线。设立“城址”需要经过占卜等宗教仪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盖利乌斯:《阿提卡之夜》(AulusGellius,AtticNights)ⅩⅢ,14,3。转引自刘易斯、莱因霍德:《罗马文明》(NaphtaliLewis,MeyerReinhold,RomanCivilization),纽约1966年版,第1卷,第57页。)。它象征着城墙以内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墙以外的人则是不受邦神保护的(注:有关设立“城址”的宗教仪式记载见李维:《罗马史》Ⅰ,44;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Ⅰ,88;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1(Plutarch,Romulus)等。另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页。)。城邦的土地以城址为界分为两部分,城市内圈是公民集体赖以生长的土地,城市外围则是通过征服战争夺来的土地,是公民集体控制下的地盘。有权居住在城内的人们属于公民统治集团,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们则是处于公民集团控制下的被统治者。这种情况和中国周代国野制度下,国人和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现象有类似之处。(注:参见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田昌

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探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页。)

最初的罗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纳尔、卡皮托尔山等山丘上(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50,1;Ⅳ,13,2;李维:《罗马史》Ⅰ,44,3。)。第一批来自阿尔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即帕拉丁的外围凯列乌斯山,此后更多的平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维米纳尔等城郊诸山上。直到王政时代末年,阿芬丁山始终未被划入神圣城址的保护圈之内。平民的聚居区和公民的聚居区彼此分开:公民住在城内,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区的隔离反映出两等级成员之间身份地位的差距。

二、平民和生产资料的关系

罗马城邦的土地分为公有地和份地两部分。在建城之初,罗马人的土地是以氏族和库里亚为集体进行平均分配的。狄奥尼修斯说:“他(罗慕洛)把土地平均分为30份,每个库里亚分得一份。”(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7,4。)全体氏族成员和库里亚成员都有权从公有地中分配到一块大约两犹格的份地作为世袭产业(注:瓦罗:《论农业》,王家绶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无论哪一类土地,最初只有拥有魁里特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罗马法典中有明文记载:“罗马人民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魁里特法(IureQuiritium)是所有者,或者不被视为所有者”(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Ⅱ,40。参考黄风译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那么,平民是否能占有城邦的土地?

文献提到,国王曾经从公有地中划出部分土地分给平民。例如,狄奥尼修斯说,“图路斯把这些土地在那些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平均分配”(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Ⅲ,1,5。);又说,塞尔维乌斯“获得统治权之后,他马上把公有地分配给那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3,1。)。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罗马人”实际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罗马公民。因为,这些人没有“份地”,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做雇工,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和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民和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和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和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分配给他们的仆从。”(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这里的“仆从”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19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FustelDeCoulanges)阐明了从属者和生产资料的关系,他说:“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和被保护人共同分享。小宗在大宗灭绝后,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他耕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7页。)

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是全体外来平民的“保护人”。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平民则很可能没有继续权。《十二铜表法》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续权而进行的斗争(注:《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64页—371页。)。19世纪的罗马法探究者梅因(HenryS.Meine)说:“当‘遗嘱权’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实它成了‘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大氏族的成员’(PlebsGentemnon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会’(Comitia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法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116页。)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产资料来源。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全体公民都有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三、平民的劳动性质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犹格小块份地也不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假如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和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Republica)Ⅱ,16。)。威廉·史密斯(William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Smith,DictionaryofGreekandRoman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页。)被保护人不是我们主要考察对象,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制度确实可以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平民提供一条谋生渠道。被保护人和平民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从属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注:蒙森最早提出这种看法。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78页。)。被保护人虽然获得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他们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其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保护人的控制,他们的劳动属于依附劳动(注:普鲁塔克说:“被保护人要对他们的保护人示以忠心,不仅恭敬自持,假如保护人贫困,还要帮助他们女儿预备嫁奁,并代为偿还债务。”(《罗慕洛传》,13,6)另见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10,2。这表明贵族保护人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而且有权支配被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古朗日对被保护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较具体的论述。参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4—229页;第255—261页。)。

下面对罗马早期的借贷制度简要做一点说明,因为平民反抗债务奴役制的斗争是平民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爆发前夕,平民普遍受到债务束缚,但这不是共和国初期才产生的新现象,而是自王政时代以来便一贯如此。事实上,欠债现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产资料之外的必然结果。平民为了谋生不得不向城邦共同体或公民个人借贷土地、种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货币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这就不可避免地沦为“债务人”(nexi)。债务人以向债权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向平民借贷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换取债务人的劳动。因此,“借贷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劳动者(dependantlaborers),任其剥削。”(注:T.J.康奈尔:《罗马的起源》(Cornell,TheBeginningsofRome),罗特莱基出版社1997年版,第330页。)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债的现象,实际体现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的一种谋生方式。平民依附劳动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隶制不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奴隶制在生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功能,以致于罗马的奴隶大量局限于家务劳动(注:康奈尔:《罗马的起源》,第283页。)。

由此看来,在平民运动发生之前,平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小自耕农集团,他们大多是从属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产者。公民集团则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间接地占有了平民的劳动。于是,平民和公民,即罗马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阶级矛盾的对立。这种现象可以作为列宁所说的“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式”(注: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53页,注1。)这条命题的注释。

四、平民只尽义务而无权利

平民整体上从属于公民集体所代表的国家,他们中的部分人还从属于某些公民个人或其家族。平民在城邦中的这种从属者身份突出表现为,他们对控制着他们的城邦只能尽义务,而不能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罗马早期社会的政治组织以氏族和库里亚为单位。只有库里亚成员才能参加公民大会,并通过公民大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另外,氏族家族的首领可选派代表参加元老院,享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无论是库里亚大会,还是元老院都没有平民的席位。

尽管库里亚大会中可能会出现非公民身影,例如,我们知道贵族经常带着他的被保护人一道参加大会。国王也可能带着他的侍从和支持者出席库里亚大会,甚至元老院会议。据李维记载,当塞尔维乌斯王和篡位的小塔克文进行殊死搏斗时,双方都率领着大批随从。国王的侍从和支持者大多为受国王保护的平民,据说塔克文王曾把他的支持者提拔进入元老院,李维说:“他增选一百人为元老,这些人后来被称为‘小家族的’(minorumgentium)。他们是王可依靠的派系(factio),因为他的恩泽才使他们进入库里亚。”(注:李维:《罗马史》Ⅰ,35,6。“库里亚”一词有多种含义,一指元老院会场,亦指元老院。据说,第三王图路斯·豪斯提利乌斯第一次为元老修建了一座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会堂——“豪斯提利乌斯的库里亚”(李维:《罗马史》Ⅰ,30,2);一指库里亚组织。结合上下文,此处的“库里亚”指的是“元老院”。当然,获得了贵族身份的平民自然也就进入了库里亚组织。)但是,这些平民是以从属者身份跟随其贵族保护人或国王一道参加库里亚大会的。古朗日说:“在公民大会中,每个家族只有一票表决权。父家长有可能咨询他的族人,甚至他的被保护人,但他独自投票。而且法律禁止被保护人持不同意见。被保护人是通过贵族父家长和城邦发生联系的。”(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9页。)平民和国王和贵族家族的从属关系,决定了他们不能享有独立的参政权利。

虽然个别外来者或者外来氏族,经库里亚大会批准,可以被接纳为罗马公民,其家族首领甚至入选元老院,成为贵族,例如,安库斯王接纳了塔克文氏族(注:李维:《罗马史》Ⅰ,34。)。西塞罗说:“他很轻易地被吸收为公民。”(注:西塞罗:《论国家》Ⅱ,20,35。)。塞尔维乌斯由一名被释奴转变为贵族。狄奥尼修斯说:“由于这些功绩,罗马人觉得应该投票表决把他从平民转为贵族等级,他们以前曾把这种荣誉授予塔克文,更早的时候曾授予努玛·庞普里乌斯。”(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3,4。)直到公元前504年,共和国还接纳了一名萨宾部落首领克劳狄乌斯及其族人和从属者为公民,克劳狄乌斯被选为贵族元老(注:李维:《罗马史》Ⅱ,16,5。)。塔克文王曾从平民家族中选拔元老。李维说,共和初年,布鲁图斯也曾选拔骑士阶层的平民补偿元老院空额。但是,个别平民被提拔,获得公民权,甚至转变为贵族,只是他们个人获得的特权,并不代表平民整体上享有公民权和入选贵族元老院的资格。

平民没有政治权利还表现在他们不能担任城邦的高级职官,不能管理国家事务。公元前366年以前,罗马共和国只有一套属于“人民”的职官体系。独裁官的别名“人民的长官”(magisterpopuli)表明了其阶级、等级属性。平民只能担任保民官、营造官等低级的“平民的长官”(magisterplebi)。甚至“国家”一词respublica,意为“人民的财产”——只有“罗马人民”才是城邦主权的代表,这里面也隐含了对平民的排斥(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

平民虽无权利,但必须对城邦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图路斯王曾征募被征服的阿尔巴人组成10个骑兵队(注:李维:《罗马史》Ⅰ,30,3。)。老塔克文王也通过吸收平民扩充了罗马原有的三个军团的人数(注:李维:《罗马史》Ⅰ,36,7。)。塞尔维乌斯王更致力于吸收被释奴,扩大兵力。小塔克文王统治时期,平民的兵役、捐税大大增加,他还迫使平民从事繁重的公共工程建设,使大批平民破产(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43,2;Ⅳ,44,1。)。

当然,公民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公民私人承担的服兵役的费用也可算作向城邦缴纳的间接税,但是,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平民却是单方面地承担义务,而没有权利。

五、平民的法律地位

平民虽然在城邦的保护下享有人身自由,但因为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所以其自由受到城邦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平民还是公民集体的暴力专政对象。“罗马人民”(populus)一词源于“populor”意为“摧毁”、“劫掠”(注:格莱尔:《牛津拉丁字典》(P.G.Glare,OxfordLatinDictionary),牛津1977年版,第1404页。)。由于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所以对他们来说,公民集团是一个武装暴力集团,是“毁灭者”。李维说,安库斯王曾因大批外来人口涌入罗马,造成“恶行滋生”而修建了一座监狱(注:李维:《罗马史》Ⅰ,33,9。)。这种暴力机器的出现表明平民当时处于罗马人民的严密监督和统治之下。

恩格斯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早期平民在城邦中的处境便是如此。平民普遍受到贵族的任意欺压和虐待。据狄奥尼修斯所载,公元前494年平民举行第一次撤离运动时集体立下的神圣誓言说:“不许任何人像对待普通人那样强迫保民官违反意愿去做事;不许任何人鞭打他,或让他人鞭打他;不许任何人杀害他,或让他人杀害他。假如有人犯禁,使他受到诅咒,把他的财产没收献给凯勒斯神(Ceres)。”(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89。)这从反面说明平民可能曾经受到罗马贵族的虐待,而且当平民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时,罗马的法律不能给平民提供保护,平民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和宗教上的诅咒,或者强行反抗。

狄奥尼修斯提到平民出身的塞尔维乌斯王曾经专门制定了保护平民的法律,在此之前,只有贵族和罗马人民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他说:“塞尔维乌斯制定了法律,修改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那些都是罗慕洛和努玛·庞普里乌斯制定的法律,同时他自己也设立了一些法律。”但是小塔克文篡权后,“塞尔维乌斯制定的使他们人人都能享有公平,保障他们和贵族交往时不受其伤害的法律,统统都被塔克文废除了。”(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0,3;43,1。)直到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平民为重新获得法律保护同贵族进行过斗争。公元前456年,保民官要求“指定一个包括贵族和平民在内的立法委员会,合作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保障双方自由的法律。”(注:李维:《罗马史》Ⅲ,31。)《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初步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共和时期,平民兴起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法律方面,平民建立了独立的立法机构——部落大会,摆脱了执政官和元老院对立法权的控制和干涉,使罗马的立法体系分成两半。法学家盖尤斯说:“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是由平民批准和制定的。”(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Ⅰ,3。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这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是罗马国家为调和两种不同成分之间的矛盾而发明的非凡的法律体系。

六、平民和贵族不能通婚

《十二铜表法》第11表清楚地记载着罗马早期社会中的这一习俗。然而,这一证据却受到部分西方学者的怀疑和否定。德国学者马德维格说:“禁止贵族和平民之间的通婚权,这一点对于那些认为贵族和平民在很早的时期就激烈对立的人来说没有什么价值,因为这条体现等级间区别的最明显的标志,其实是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创制。”英国学者拉斯特同意他的看法,认为王政时期平民曾和贵族通婚,《十二铜表法》只是取消了平民的通婚权而已。拉斯特从文献中找到了根据,说:“除非我搞错了,实际上,三位权威作家——西塞罗、李维和狄奥尼修斯都这么认为。”(注:拉斯特:《论塞尔维乌斯改革》,《罗马探究杂志》1945年,第31页。)据此,他推断出“平民享有和贵族的通婚权”,并且认为平民同贵族一样,享有平等公民权。

我们来看拉斯特提到的证据:

西塞罗说:“他们又补充了两条极不公正的法律,以一条极不人道的法案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虽然通常甚至答应和外国人结婚。”(注:西塞罗:《论国家》Ⅱ,63。)

狄奥尼修斯说:“这些新法案中有这样一条,贵族和平民之间缔结的婚约应属非法,——按照我的意见,这条法案的制定不是为了别的原因,而是防止两个等级由于通婚和姻亲联系出现的一度融合,从而和谐地聚集在一起。”(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60,6。)

李维记载了公元前445年通过的一项平民决议《卡努里乌斯法》,该法案废除了《十二铜表法》中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的法令。保民官卡努里乌斯和元老院的辩论,以及卡努里乌斯的发言显然出自李维自己的揣摩,从中可以看出,李维本人对于贵族不愿和平民通婚的原因是不很清楚的。他借卡努里乌斯之口发问:“假如一个贵族娶了一个平民妻子,或者一个平民娶了一个贵族妻子,这里究竟有什么实际区别呢?请问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呢?”(注:李维:《罗马史》Ⅳ,4,12。)

从上述材料可看出,这些古代作家一方面发现《十二铜表法》中确有“平民不得和贵族通婚”的法令,另一方面对早期社会居然有这样的立法感到十分不解。因为,在他们生活的年代,平民和贵族之间已不存在通婚的隔阂,甚至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公民权。西塞罗以公元前一世纪的公民平等观念为出发点,批评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的法令“不公正”,但这并不能证实上古不曾实行过这种习俗,也不能说明公元前五世纪或更早时期的人们也认为这条法令“不公正”。狄奥尼修斯以为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平民曾和贵族通婚,但他并未提供王政时期平民和贵族通婚的证据。

因此,拉斯特的推断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他把古典作家叙述的事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的理解混同起来,而这两种材料的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法典文献真实地反映了其所属时代的面貌,史料价值无疑是极高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罗马早期社会制定的各种立法明白地显示出,平民并非从来就拥有通婚权、参政权等各项公民权利,而是经过长期斗争,逐渐获得的,正因为平民曾经没有公民权,所以才会为争取权利而和贵族发生冲突。古代作家对平民的公民权从无到有,平民和罗马公民从对立到融合这一历史发展过程缺乏清楚的熟悉,往往不自觉地抹杀了王政时期“平民”和“人民”之间的界线。他们认为外来平民从一开始就被罗马人一视同仁地接纳为公民,享有平等公民权,因此在行文中经常混用“平民”和“人民”,这就是为什么古老的《十二铜表法》中出现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的法令让这些古典作家如此不解的原因。

七、平民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受到排斥

平民的主体属于外来者,他们自有其宗教信仰。在阿芬丁山上,平民有自己的祭坛(如凯勒斯神庙)和祭司,和卡皮托尔山上的代表城邦宗教信仰的神庙和祭司团形成对立。

由于罗马人在征服一地居民的时候,答应他们保持自己的神qí@①崇拜,有时甚至把外邦的神qí@①迁入罗马,使得外来平民在失去自己的土地和城邦的时候,并没有失去自己的宗教信仰。例如,图路斯王摧毁阿尔巴城之后,下令把“各处的公共和私人建筑夷为平地,……只有神庙得以幸免。”(注:李维:《罗马史》Ⅰ,29,6。)

但是,平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他们居住城邦的限制和规范。据李维记载,图路斯王征服阿尔巴之后,阿尔巴落了一场石雨,据说派去调查的人们“觉得听见一个来自山顶树林奇大的声音命令阿尔巴人按父辈的习俗举行献祭。他们已忘记了这些,就好象他们把诸神连同他们的祖国一起遗弃了一样。他们或是采用了罗马祭礼,或者,如通常发生的那样,记恨于命运,放弃了对神的崇拜。”(注:李维:《罗马史》Ⅰ,31,3。)这则材料说明罗马统治者曾经强迫阿尔巴人按照罗马人答应的方式献祭,并且迫使许多人失去了祖先的宗教信仰。狄奥尼修斯提到,公元前496年,贵族独裁官普斯图密乌斯(Postumius)曾主持向阿芬丁山上新建的凯勒斯神(Ceres)、信义和促生女神(Liber-Libera)献祭仪式(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17,2;94,3。),说明平民的神qí@①崇拜须受到贵族祭司的指导和监督。

平民不能参加公民集体的宗教祭奠,不能担任祭司职务。古朗日说,这是因为“他们对于城邦的、家族的宗教组织全然生疏。”(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30页。)因为平民处于共同体之外,所以他们是不受邦神庇佑的人,例如,文献中经常见到贵族说平民“得不到吉兆支持”。李维说:“平民不能取得吉兆,仿佛他们被永生的天神所憎恨一样。”(注:李维:《罗马史》Ⅳ,6,3。)贵族祭司有时也替平民祈福,古老的宗教套语中有“愿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的话语。但是,平民无权直接向邦神祷告,更无权替罗马人民祈祷。直到公元前四世纪末,经过长期斗争,平民才取得了担任宗教职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平民在经济、政治、宗教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处境来看,平民是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的(其中部分平民还从属于公民家族或公民个人)无公民权的自由人。

平民和罗马人民虽然同为居住在罗马城邦中的自由人,但他们之间的身份地位有较大差距。罗马法典对此做了说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自由的,或是被释而获得自由的。”(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版,第12、14页。)把自由民分为不同类型,这是古代等级社会的重要特征。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彼此之间存在着权利、地位上的差别。

廖学盛先生指出:“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和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功能,由此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注:廖学盛:《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新问题》,《历史探究》1995年第5期,第137页。)“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这一见解是有依据的。罗马人认为“国家即人民之事业”(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说明“罗马国家”即“罗马人民”,亦即公民集体,“平民”却不在其中(注:共和国时代的宗教祈祷语里还有“愿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这样的语句,说明在早期社会中,“罗马人民”曾和“平民”相对立。李维:《罗马史》ⅩⅩⅠⅩ,27;西塞罗:《反对慕雷纳》(ProMurenna)Ⅰ。)。

拉斯特等西方学者把“平民”视为原始“罗马人民”的一部分,继续沿袭古人所犯的错误——他们分不清平民和人民之间的区别。之所以产生混淆是因为拉斯特把氏族社会内部的等级分化,即“罗马人民”中的氏族贵族和普通民众之间等级分化,等同于氏族部落内外的等级差别,即罗马人民和平民之间的等级差别。他说:“平民包括那些不怎么显赫的氏族中的成员,失去保护人的被保护人,被罗马吞并的邻近村落的农民,以及迁入这座发展中的城市的移民。”(注:拉斯特主编:《剑桥古代史》(H.Last,TheCambridgeAncientHistory)第7卷,第2册,剑桥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第421页。)

显然,这种见解忽视了血缘关系在人类早期社会组织中的重要功能。根据世界各地的民族学材料,以及根据罗马古代文献所提供的情况看,刚刚从氏族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期国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往往源于氏族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内外区分,这种区分直接造成了氏族部落共同体内部成员和外来者之间的对立。罗马早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就体现为populus和plebs之间的对立。

拉斯特混淆了populus中非显贵成员和外来平民之间的界线,看不清平民没有公民权这一事实,他说:“我们不能否认,罗马的平民拥有‘罗马公民’(CivesRomani)这一头衔,尽管平民并不充分享有后世公民权中的相关权利。”(注:拉斯特:《剑桥古代史》,第422页。)这句话本身就有矛盾:既然平民不能充分享有公民权中的各项权利,又怎能算是罗马公民?

罗马平民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罗马平民并非从来就享有公民权。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国早期,平民属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自王政后期起,至公元前三世纪初,平民利用战争对政府造成的压力,通过斗争逐渐获得了各项公民权,最终成为扩大了的罗马人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到公元1世纪,“平民”和“人民”不仅在法律上权利平等,而且在罗马作家的笔下几乎成了同义语,二者之间的差别已彻底消失,渐渐被人们所遗忘。Plebs一词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平民”继续存在,但它的对立物不再是“人民”,而是“贵族”。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编撰的《法学阶梯》一书反映了这种变化,他说:

“平民不同于人民,因为所谓‘人民’是指所有的市民,也包括贵族;而所谓‘平民’则是指除贵族以外的其他市民。”(注: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页。)

这句话一方面承认平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又不承认平民和人民之间存在对立关系。相反,盖尤斯认为平民包含在人民之中,和贵族对立,构成罗马人民内部的一对矛盾体。这段文字既见证了平民由外部渗入罗马人民内部的巨大历史变化,但同时又模糊了这一变化过程,仿佛平民和罗马人民之间深刻的裂缝不曾存在过似的。这是古代作家经常犯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