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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环境保护与民族文化传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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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环境保护与民族文化传承

一、环境退化与文化衰败:高原问题的实质

近50年来的观察表明,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处于持续全面退化之中:例如草地退化、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湖泊湿地萎缩、生物资源减少[1]。为此国家近年来在高原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目前西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区土地面积的34.5%,居全国之首;青海省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面积2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30.38%。青藏高原生态脆弱地区面积广大。模仿东部地区建立小块保护区显然意义不大,但是建立大面积的自然保护区,对占高原三分之二的生态脆弱地区实施严格保护,又与全局性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实施相冲突。在赶超发展的大战略下,自然保护不得不面临自相矛盾的选择:作为自然保护区应该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作为发展区则必须按主流发展观实施大投资、大开发、大建设。处于目前这样的困境,自20世纪90年代已经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显然还是没有寻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而在自然保护区内人类经济活动频率越来越频繁。自然保护区面积广大,横跨居民生存区,自然保护区与旅游风景区、地方行政县市乡镇居民区及生产开发区相互重叠,界限不清,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保护作用。有的自然保护区名不副实,实际上是成为旅游风景区与畜牧农耕区;保护区内开发地下和地面资源的工程及交通线路处处可见[2]。

高原自然保护区内的民族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中央政府加大了对青藏高原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成效巨大。宗教寺院、历史文化名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保护。但是由政府主导的环境和文化保护工程在实施中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问题,即将高原民族传统文化与高原生态环境保护视为互不相干甚至是对立,认为环保与文化保护看成是政府的主体行为,当地民众只起辅助作用;而且认为当地文化陈旧,观念落后,是现代化的障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主张实施“文化替代战略”:在自然保护区植入利益至上的商业文明,然后以此改造少数民族落后”过时的文化,以取代传统生计方式与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环保与文化问题虽然是两个领域的不同问题,但是却具有共同性:经济赶超和文化替代战略的实施导致了民族文化的衰败;民族文化的衰败加速了生态环境的退化。经济、文化与环境是一个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整体。如何处理跨越式发展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这是一个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在生态环境保护还是文化遗产保护中都存在对高原民族传统文化缺乏尊重,缺乏对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尊重的问题,因而对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总战略认识不明确,落实不到位。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民族文化传承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总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的要求。表明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制度建设为纲,通过顶层设计和局部突破,完善和创新环境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制度体系。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制度机制的“顶层设计”必须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框架,以保障各民族民众环境保护、文化传承与民生保障的权利为出发点,推进青藏高原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有序、健康向前。生态环境保护与民族文化传承是一项统一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其一,高原民族文化传承与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整体。其各个组成部分都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共同构成整体运行模式。所以文化景观、文化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应该视为统一整体来进行整体保护。其二,民族文化传承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继承和发扬藏民族传统文化的生态伦理精神,例如主张保护自然,爱惜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主张人与社会的和谐,强调团结、宽容、谦虚、忍让、博爱的价值观;奉行节约、简朴、自然的生活方式等等。应该成为保护、建设高原生态环境的强有力因素[3]。为了保证上述目标任务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措施。

1.发展战略选择:明确“生态立省(区)的战略”2010年1月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西藏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战略定位是:使西藏成为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重要的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坚持把生态保护作为西藏生态文明的基础,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放在西藏发展的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改善民生,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环境优化和民生改善同步提升,实现西藏生态系统良性循环。”这里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生态安全屏障、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将环境保护与文化传承提高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这种认识对青藏高原的发展非常重要。它表明我国政府保护高原生态环境、传承高原民族文化的信念。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是高原发展的首要任务。高原各个省、自治区应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省之本、核心战略。

2.制度法律建设:依靠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障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高原各民族民众的民主自治权利,为民众自主保护生存环境和民族文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一切从藏区实际出发,尊重高原自然环境,尊重当地民众生活方式。将生态环境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以及民生保障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将民众基本生存保障和幸福感受放在第一位,而尽量减少急功近利、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政绩工程。要通过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具体的自治区和自治州自治条例,通过具体法律程序保障各民族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与文化传承的权利。

3.经验借鉴:国际自然-文化保护区建设的实践从世界自然保护区的理论论证看,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是一体性的工程。自然保护区自身包括了自然生态环境与文化生态保护两个方面。这两方面是相互依存,合为一体,是统一的整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于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指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的地位和重要性是共同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往往是重叠的,对两者的保护应该是共同的。近年来中国相关法规及保护机构充分重视自然保护与文化保护的一体性工作,注重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的双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定义为“对有代表性、具有科学、经济、文化、娱乐等价值的自然景观地域、重要生态系统、珍惜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我国除了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外,还建立了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民族文化保护区、生态博物馆等自然与文化保护地或保护区。在各个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是生态文化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文化则维护区域自然生态环境;自然景观是文化的基础、源泉,文化景观则提升点缀自然景观。从而使自然保护区形成“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鲜明的生态-文化保护区,成为高原各民族永久的家园,使人具有自豪感、安全感与归属感。

三、山水环境与民族文化的合一:以生态文化观念进行规划

高原自然-文化复合系统是一个多层次的空间系统。建立自然-文化复合系统,是以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进行系统的生态整体设计,立足山水环境-民族文化和谐共存,合理规划自然保护区和城乡发展布局规模,构筑山水-文化体系相协调的环境空间,实行自然环境与民族文化之间的生态融合和动态平衡。

1.自然保护区建设-民族文化传承的一体性国家在青藏高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已经接近高原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在高原草原、森林、荒漠区域的自然保护区中,划分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而这三类区域内,都有相应的信仰文化、宗教文化、聚落文化、生计文化以及活态文化遗产保留。民族文化生态区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有重叠性和一致性,民族文化往往是依据自然生态区域而形成,与自然生态区域相互重叠。自然生态保护区内的核心保护区与高原民族神山圣水保护地在区域上是相互重叠的或者是大体一致的;藏族人民千百年来依据自然环境创造了精美绝伦的有形文化遗产与人文景观。文化遗产与人文景观大多分布于生态安全保育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边缘地带,是处于核心区外围的缓冲地带或者过渡区域;藏族传统宗教文化中整个世界分为世俗世界和神圣世界两个部分,荒野对俗人而言是荒野无人区,而对宗教信徒而言,荒野中的神山圣水,是神灵的生存地;荒野中建立的玛尼堆、佛塔、天葬台、敖包是寄托信仰、向往神圣的标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藏族的神山圣水区域是统一的,保护当地环境与文化,是高原人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无论是旅游者还是开发商都应该理解高原人的信仰规矩。宜远不宜近。高原神山、圣湖、寺院塑佛、人间的活佛这些只宜从远处崇敬,神秘神圣或是从较远的距离感觉出来的,而不一定非要爬上神山山顶或钻到湖里看个究竟。当地蒙古、藏族游牧人都是从远处敬山敬湖的,对山体与湖体自身都严加保护、禁忌,不容污染,更不能进入开发。宜观不宜动。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地、雪山、冰川、荒漠应该是保护的对象,禁止游人偷猎者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也不能成为畜牧区域。青海湖、纳木措绝对不该出现游艇。宜真不宜假。高原自然风光与民族人文景观是高原旅游的主体。因此不宜搞人工建筑景观,不宜改水动山[4]。

2.山水-生态城市的和谐建设青藏高原“山水-生态城市”的要点是:其一,尊重区域自然差异,以生态人居思想为指导,构建适应高原环境的城市格局。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建设要坚持生态文明,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历史上的高原高寒荒漠区域人烟稀少,中小城市一般布局在河谷流域的交通要道。今天的城市建设应该尊重自然保护区地域,充分保护绿化、水体、湿地,城市建筑不应该侵占田地水源,更不必移山毁林取土,填河填湿地;其二,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其三,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生态城市”的关键方面是:(1)城市公共设施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生态因子改建,完全不必毁去重建;城市绿地完全可以利用自然森林、河流、湿地建设,而不必毁去重建人造景观。(2)生态城市要保护历史文化生态。藏区现有的城市,大多具有丰富的民族历史文化特点。城市规划要围绕本区域的特色文化展开,要尽可能保存好藏族传统的宫室、寺院与民族建筑,在新的建筑中体现藏族民族文化特点,使城市成为高原独特的人文景观。(3)城市建筑中体现藏族民族文化特点,限制楼层高度,禁止建造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住房必须确保高质量、长寿命;高度重视生态安全,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比重,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3.山水-乡村的融洽青藏高原农耕区域分布在江河流域之中:西藏的一江两河流域、青海的河湟流域、四川的三江流域,等等。农耕区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乡村景观。即有村庄、农田的复合系统。流域的乡村与城镇,村庄与农田、村庄与自然环境等等因素组成了协调的体系结构。山水-乡村生态复合系统的建设要进行生态整体设计,以区域生态系统健康为目标,以水系和道路网为骨架,以各类自然要素为基质,以生态承载力为约束,维护自然保护区的领域,抑制城乡无序蔓延,实行城乡之间的自然融合和动态平衡:其一,乡村环境建设首先要使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生状况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其二,保护民族特色村庄的乡土文化,应该保持民族村庄的建筑风格以及与自然相协调的乡村风貌,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其三,实施“生态土地结合的乡村景观规划”。在传统的河谷流域中,一般山顶山坡为自然草地,山脚为草地与农田相间分布,草地面积略大于农田面积;河谷平川地为较大块的农田集中分布。一般农田种植,草地放牧,农牧相互利用。这种分布不仅使视觉上是景观生物多样化,而且农业与牧业相互交叉,立体运行,具有生态农业的典型特征,藏区农业发展中应该继承这一优良传统。依不同区域,形成林、灌、草与农田相间分布的布局。

4.山水-寺院布局的协调藏族人民千年来依据自然环境创造了精美绝伦的自然人文景点。这些景点与自然环境高度协调,已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藏传佛教寺院一般既是环境-文化区域的节点,也是族群传统文化的中心。寺院周边山峰都可以视为寺院的自然延伸,亦或自然是寺院的母体。历史上寺院大都拥有一定区域的森林、草原或者农田。寺院一般将森林作为神圣的禁忌区域而保护。目前应该将寺院所建之山地所有权归寺院,使寺院能继续精心保护与建设。

作者:南文渊 单位:大连民族大学 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