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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开发利益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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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开发利益研究

1旅游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利益博弈模型及行为分析

在这一节中,我们主要考虑旅游企业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假设旅游企业有两种策略。一是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环境,简称保护生态环境,记作β1;另一是破坏(或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环境,简称破坏生态环境,记作β2。类似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也有两种策略。一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开发进行监管,简称监管,记作α1;另一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开发不做监管,简称不监管,记作α2。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企业若采用破坏生态环境策略,则可获得收益R+r,其中r>0;若采用保护生态环境策略,则获益减少,即得到收益R。r可以这样解释:由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生态旅游开发难度增大,配套措施增加,使得投入增加、开发周期延长,从而导致收益减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若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开发进行监管,则需要付出一定的监管成本,记为c。若旅游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则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记为h;反之,即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则被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时将要受到一定的罚款,记为a。于是,可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与旅游企业在4种博弈局势下的收益情况表示为如下的双矩阵。于是,按照弗里德曼提出的方法[6],根据双矩阵对策(A,B)中的参数取值情况,可以对由式(5)描述的群体动态方程组的均衡点稳定性做出如下结论:(1)当a<c时,即旅游企业的罚款a小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成本c,均衡点(0,0)是渐进稳定的,即: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当旅游企业被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而遭受的罚款小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成本c时,不论长期还是短期角度考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倾向于选择不监督旅游企业的生态旅游开发活动,而所有旅游企业也选择破坏生态旅游环境。因此,为了保护生态旅游环境,应该加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惩罚力度(即提高罚款)或减小监督成本,此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才会有可能监督旅游企业的生态旅游开发行为、促使旅游企业保护生态环境。(2)当a>c与h+a<r时,即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所受到的罚款a大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成本c且旅游企业保护生态环境获得的奖励h与罚款a之和小于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所得到的额外收益r,均衡点(1,0)是渐进稳定的。对这种情形可做如下解释:从长期看,政府会选择监督旅游企业的生态旅游开发行为,但因罚款与奖励之和小于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所得到的额外收益,使得旅游企业会冒险做出破坏生态环境的旅游开发活动,企图获得更大的效益。因此,加大奖励力度或惩罚力度,可以促使或诱导旅游企业转向保护生态环境。(3)当a>c与h+a>r时,即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所受到的罚款a大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成本c且旅游企业保护生态环境获得的奖励h与罚款a之和大于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所得到的额外收益r,纯策略均衡点(0,0)、(0,1)、(1,0)与(1,1)都不是渐进稳定的,但此时存在一个混合策略均衡点(r/(h+a),(a-c)/(h+a))。而在这种情况下,容易看到,在均衡点(r/(h+a),(a-c)/(h+a))处有。

2旅游企业与原住民的利益博弈模型及行为分析

这一节主要考虑旅游企业与原住民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仍然假设旅游企业有两种策略:保护生态环境(β1)和破坏(或不保护)生态环境(β2)。原住民对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举报和不举报两种策略,分别记作σ1和σ2。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企业若采用保护生态环境策略,则可获得收益R;旅游企业若采用破坏生态环境策略,则可增加收益,仍记为R+r。这里可假定r>0,这是由于保护生态环境旅游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或投入。原住民若采取举报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则需要承担举报的全部成本b(包括举报的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以及可能的诉讼费等),但可获得由于生态环境改善而带来的收益w/n,其中假定w/n<b,w为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总效益,n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原住民总数。旅游企业若破坏生态环境,则被举报查实后将受到罚款a。这样,原住民与旅游企业在4种博弈局势下的收益情况可表示为如下的双矩阵。从渐进稳定均衡点(0,0)中可以看出: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与个体原住民举报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时,需要负担全部举报成本,却无法享受由于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全部收益,且单个原住民相比旅游企业而言,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都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原住民基于个体理性考虑,会选择不举报旅游企业,并期望“搭便车”而获益。旅游企业正是考虑到原住民的这种决策心理与行为,自然会选择破坏(或不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策略,从而形成了“原住民不举报旅游企业、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局面,致使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开发中无法真正实现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8]。反过来,若要改变上述不良状态,一方面,应该降低原住民举报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成本,并对原住民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对举报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被证实的原住民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对举报行为进行适当补贴、奖励),同时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旅游企业的惩罚力度。

3结语

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开发为研究背景,围绕生态旅游环境的保护与破坏(或不保护)问题,利用博弈理论与演化博弈方法,构建了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企业、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原住民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模型,并从演化视觉分析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行为和策略选择。在生态旅游的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改善所具备的外部性使得其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在没有当地政府施加外力或干预的情况下,旅游企业和原住民一般不会主动地保护生态环境。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中,当地政府必须引导旅游企业和原住民积极地保护生态环境。首先,政府既要鼓励当地旅游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对保护生态环境的旅游企业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或惩罚破坏生态环境的旅游企业。其次,当地政府应该培养原住民的主人翁意识,要积极主动地监督旅游企业的生态旅游开发与经营活动,对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敢于举报,同时也要降低原住民的举报成本、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奖励。从对前面构建的演化博弈模型及其分析中可以看到,只有统筹、协调好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原住民之间的关系[9],才能营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态旅游环境,促进生态旅游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文中模型与方法同样适用于自然风景区、草原、森林等生态旅游开发中利益相关者博弈行为分析,可为相关研究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对策与措施。

作者:费巍 单位:福州大学 建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