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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结和梳理了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的演变历程。认为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从初创时期强调政治诉求和民族平等,到过渡时期注重经济建设和多元教育路径,再到发展时期以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质量为目标,每个阶段均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
关键词:
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民族平等;教育机会均等
民族高等教育是传授专业知识与技能、培养情感与道德意识的重要阵地。作为其规范系统和参照范本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天然地拥有一套价值理念及产生冲突时起决定作用的价值取向。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促进教育公平,中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关乎民族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的和谐稳定。鉴于此,全面梳理和回顾建国以来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嬗变十分重要。
一、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内涵
关于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概念,目前在理论界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但可以从民族高等教育与民族教育政策两个已有的概念中对它的内涵窥知一二。有人认为民族高等教育是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跨文化的高等专门教育[1]。它的对象是少数民族,教育内容包含了少数民族文化,以发展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关于民族教育政策的概念,有人认为民族教育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路线和任务制定并的具体的行动准则[2]。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是民族教育政策的下位概念,被包含于民族教育政策之内,并以指导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为最终追求。据此,笔者认为,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是民族教育政策在民族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为了指导民族高等教育实践和发展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制定的规范和法例,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在民族高等教育领域颁布或出台的规章、条例、指示、意见、决定等行政性条文,它对民族高等教育具有引导、控制、调节、规划、衡量的作用。关于价值的概念,马克思曾指出,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质属性”[3]。韦伯在分析社会行动时曾指明,价值理性的行动“总是涉及到‘命令’或‘要求’,根据活动者的意见,这种命令或要求对其具有约束力。”[4]可见,价值是事物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是作为主体的个人或群体对客体的要求、需要和评价标准,潜在的影响着客体存在的内在合理性,对客体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
厘清了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这两个重要概念,则可以在此基础上分析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内涵。狄尔泰在区分自然现象与社会历史现象时说过,精神科学会从价值的观点选取自己的事实并形成自己的问题。这就是价值偏好[5]。民族教育学属于精神科学的范畴,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作为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同样是根据价值偏好有意识地选择现象或事实,形成政策领域被关注的焦点问题,集中体现了民族高等教育主体,涵盖领导者、决策者、执行者的价值取向。因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本质上是教育政策主体的一种利益表达与整合过程,主体的价值取向决定或支配着主体的价值选择[6]。故而,笔者认为,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调查、制定、执行和评价都是具有一定价值观念的主体的活动,主体在参与政策活动的过程中,必然面对各个不同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诉求,接应着各种思想观念和情感态度的冲突与矛盾,处理民族高等教育外部环境与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平衡各种力量的博弈局面,在如此复杂的活动过程中,体现在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中的主体依据自身的认知、判断和社会环境,所表现出的要求、命令、态度、立场,做出的选择、决定,就是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二、新中国成立后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政府高度关注民族教育事业,在民族高等教育领域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有人将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分为六个阶段[7],公共政策的发展历程与它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有密切联系,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为了明晰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厘清它的发展脉络,本文将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历程合并为三个阶段,包括初创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66年“”前)、过渡时期(1966年“”始至1984年社会改革开始)、发展时期(1985年全面改革至今),由于时代背景变迁和社会条件的制约,中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也随之调整。
1.初创时期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新中国成立伊始,历经连年战乱的中华民族处于百废待兴的历史阶段,民族高等教育政策非正规化的、零星的囊括于民族教育政策之内,这一时期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表现为:(1)强烈的政治诉求倾向。传播政权阶层和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政治舆论、价值观,形成共同的政治态度[8],是教育的功能之一,也是阶级社会产生后,千百年来永恒不变的教育目的之一。民族教育之于政治诉求的传达,对于人们政治思想和政治立场的规制,在建国初期尤为突出。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前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国家的统一与稳定,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定位、价值标准都体现出强烈的以政治诉求为主、为政治服务的倾向。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帮助民族地区建立各级人民民主主权。该项制度的确立和实行需要依靠培养和使用一大批既有文化素养,懂得当地的语言文字与风俗习惯,又能用马克主义思想武装自己的少数民族干部。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9]由此可见,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把“利器”,民族教育在价值定位上以帮助少数民族遵照政治原则、树立政治信仰、谋求政治身份为首要任务。1950年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明确提到以干训班为雏形的民族高等教育“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的政治干部为主”的基本方向,并规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历史与当前国际形势为干训班的教育内容。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中对民族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教育内容、教育方向的阐明,旗帜鲜明的体现了建国初期中国以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和政治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为己任的价值取向。通过民族高等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路线方针,促进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为团结各少数民族及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民族平等的最终目标追求。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坚持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是马克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共同纲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唱响了民族平等成为民族高等教育最终理想和价值目标的主旋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实行方案》明令规定,民族学校内应摒弃和批判大民族主义倾向,坚持汉族和少数民族平等,同时也要避免和克服因民族崇拜过度出现的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坚持各少数民族之间平等,民族学校要帮助少数民族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形成民族间互相尊重、一律平等、紧密团结的良好合作氛围。民族平等的价值取向在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中的体现还包括了语言文字平等。党和政府在1949年至1966年间,为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权利,专门制定了少数民族学生报考高等学校在使用语言文字方面的特殊政策,来表明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平等。1957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规定中指出,若高等学校可以提供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其中包括教学语言的使用,教材教辅的出版,日常生活的交流等,那么该高等学校可以举行单独招生考试,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考试用语。1962年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同样体现了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价值取向,并明确指出,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高等学校的文史类专业,可免试古代汉语而直接报考,这一决定不仅为少数民族考生消除了语言障碍,更体现了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人性关怀。语言文字是民族文化的媒介和载体,是塑造民族内聚力和加强民族认同的重要因素,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中极力推行语言文字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价值取向的内涵延伸。
2.过渡时期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的10年里,民族教育工作处于全面停滞状态,直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些行之有效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才得以恢复,从严重受挫到涅槃重生,过渡时期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着眼于为经济和四化建设服务。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多所民族院校重新开办,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民族高等教育逐步摆脱了混乱、停滞的境遇,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也转变为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价值取向。建国至“”前的初创时期,民族高等教育政策规定,民族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是培养具备一定政治素养和政治觉悟的干部,但在过渡时期,民族高等教育的任务和使命转变为培养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技术型人才,为国家经济和四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1979年国家民委和教育部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指出,民族学院的任务是培养四化所需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民族学院是民族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对任务方向的调整表明,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已从满足政治传播的需要,转变成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倾向。这一时期,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积极响应邓小平提出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号召,把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上升到与政治觉悟同等重要的位置,着重突显民族高等教育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需要既有政治头脑,又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参与,“特别是科学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重视科学文化的国家战略和社会意识导向,影响着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民族高等教育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技能过硬、敢于创新、独立思考的少数民族社会主义接班人。(2)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多元教育路径。中国向来尊重少数民族各个方面的特殊性,不会生搬硬套普通高等教育的模式。这一阶段,党和国家秉持实事求是的工作路线,从实际出发,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适合少数民族发展实际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将高等教育的普遍性与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性相结合,尊重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个体间的差异,倡导并实施了多元化教育路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提到,民族学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最重要的方针任务就是要切实照顾好各民族及其民族地区的特点,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办学形式、系科设置、政治思想工作以及生活管理等方面,尽量尊重和满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采用适合他们特点的措施和办法。如一些民族院校,根据政策规定和民族地区实际,设置矿物开采、林业保护、煤炭勘测等适合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的专业和课程,使少数民族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同时也为当地摆脱贫困和发展经济做出贡献。为了加深民族间的沟通和交往,每逢民族节日都举行文艺汇演活动,为少数民族提供了相互了解、相互交流的平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本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教育行政权力下放和尊重差异、因地制宜的价值取向,促使中国在民族高等教育领域调整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学语言、教学管理,建立与少数民族特点相适应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机制。
3.发展时期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1992年十四大后,中国正式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从此走上了繁荣富强的复兴道路。如今,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启动,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全国各族同胞们都正卯足干劲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这一阶段,民族高等教育事业飞速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以教育机会均等为导向。自由平等主义者罗尔斯说过,正义的原则包括,“一是机会向所有人平等开放;二是给处境不利者以最惠待遇。”[10]1995年,中国颁布了《教育法》,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全国适龄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也保障了少数民族学生教育机会均等中的起点均等。为了促进教育过程均等和教育结果均等,乃至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还制定了一些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以帮助少数民族学生顺利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1985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提到,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生活在祖国边陲和牧区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同时,在不违背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生源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对报考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委托培养硕士的考生,降低录取分数线。按照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少数民族由于经济贫困、信息闭塞、语言不通、地理位置偏远等原因,在家庭预先投资的文化资本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政府应对社会处境不利群体和个人在受教育机会均等的适当干预,为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提供政策倾斜,以弥补因文化资本差异导致的教育不公平[11]。其实,教育机会均等的价值取向议题是贯穿于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始终的,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公平是其价值取向的核心。如“择优录取”“按比例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录取比例应力争不少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降分录取的招生优惠政策促进了教育机会均等中的起点均等;“选派少数民族学生留学出国深造”、多所高等院校开办“民族班”“预科班”的培养政策促进了教育机会均等中的过程均等;“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就业政策,促进了教育机会均等中的结果均等。以教育机会均等为价值取向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指引着各级政府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多策并用,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高等教育的比例,帮助他们实现“大学梦”;提高他们的学业成就,改善民族人才结构和人口素质;拓宽民族学生的就业渠道,解决民族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使他们能更好的融入主流社会。(2)以改善质量为根本目的。民族高等教育是塑造少数民族学生思想意识、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学习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阵地。在此阶段,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从强调社会本位,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服务逐渐转变为强调个人本位,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强调把人的发展和人的利益看作一切事物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依据。教育促进人的发展是教育的基本目的之一,也是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12]。此阶段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以改善民族高等教育的总体质量为最高要求,关注少数民族学生个体身心的全面发展及健康成长,从而培养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能力。1993年教育部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到了提高民族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点,指出当前民族高等教育任务和工作重点是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及条件改善等方面。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出要培养少数民族的高级人才,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事业。民族高等教育既要通过专业课程、学术沙龙、企业实习、国际交流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又要通过混合编班、校园文化、文体活动增加各民族学生之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培养和升华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认同心理和民族自豪感,这样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增加他们立足于社会获取成功的机会,从而达到提高教育质量的价值目标。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把教育质量作为最终的价值选择,指明了民族高等教育必须深刻认识自身的不足与落后的现实,通过引进人才、生源筛选、教学改革、师资培训、硬件建设等方法努力提升自身的教育质量,培养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影响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演变的因素
影响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演变的因素是多个方面的,纵观1949年至今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以及价值取向的变迁,可以从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中划分出两个最主要的因子。
1.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本质是政府意志,通过权力运行的形式来表达对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府是一种“公共人格”,其活动意志是一种“公意”,这种“公意”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13]。国家通过掌控生产资料、法律强制、管理决策等方式决定了教育的领导权和支配权。黄济、王策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教育总是阶级的教育,必然由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政治组织机构、法律形式和思想意识影响来控制教育,从而决定着制约着教育的各个方面,对教育性质、目的宗旨、制度、内容乃至方法都具有强烈的影响和制约[14]。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意志的影响和作用。比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至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国内要改造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国外也面临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国家亟需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于是,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便体现出以政治取向为主的特征。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以后,全国各地进入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国家需要集中所有力量来促进经济发展,于是,这个阶段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转变为以经济价值取向为主。可见,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演变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民族高等教育自身特性中国自古以来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五千年的历史岁月中形成了特有的文化生境。同样,民族高等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自身的特性。如历史原因造成的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了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使民族高等教育长期落后于普通高等教育,存在着受高等教育人数极少、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又如民族高等学校在招考和培养少数民族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尊重少数民族不同于主流民族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心理素质,将少数民族特点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作为民族高等教育的指路灯,其价值取向势必也会受到民族高等教育自身特性的影响。比如,1949年至今,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基于民族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的价值取向,通过降分录取、“民考民”、民族班等多项举措提高少数民族进入高等学校的比例,根本出发点在于扶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变民族高等教育落后、掉队的现状。初创阶段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通过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教育自主权,为民族地区提供适应他们自身特点的高等教育也是考虑到民族高等教育自身的特性,为了适应和迎合这种特性所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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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瑞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