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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7日凌晨,4名男子在一家夜总会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其中一人辱骂服务员及其经理,并将酒泼到经理身上。夜总会报警后,警方调解了近1个小时,该男子才在朋友的拉劝下离去。夜总会工作人员坚持认为,该男子是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水均益。新京报记者拨通了水均益的手机,他对“闹事”的说法表示很惊讶。他说,自己前天就已经去了上海,直到通话时仍未回北京,绝不可能在凌晨闹事。之后,水均益就表示有事很忙,电话再也无人接听。随后全国媒体集中的焦点在于:水均益当时到底在不在场?29日,水均益终于首度开口,否认自己曾“醉酒闹事”,他平静地表示,“我的人品大家应该知道,希望大家能够理智分析判断。”6月29日上午10时30分,海淀分局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当日纠纷一方确有水均益。经调解,双方已了结此事。事后又新闻称水均益用酒泼了的服务生,事发后竟然神秘“蒸发”[1]。
案例二:山东女播音员之死
据12月1日《新周报》报道,2004年10月15日,山东省邹城市电视台女播音员马啸死在该市副市长刘波家中的床上,消息一夜之间在邹城炸开了锅,但很快就被封锁,前往采访的记者均被拒之门外。虽然传闻四起,但没有哪个部门,哪个人出面澄清此事。《新周报》记者通过深入调查采访,证实马啸确实猝死在刘市长家的床上[2]。
一、树立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意识
“公众人物”是指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在大众传播不发达时期,公众人物主要指那些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大众传播事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大众传播通过其特有的“地位增予”(statusconferral)功能,使一些非政治领域中的人物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例如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等。在新闻学中,“公众人物”指受众熟悉并感兴趣的人物,主要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中的知名人士。
“公众人物”是注意力经济的最大受益者,他们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报道宣传,吸引广大受众的注意力。哪个人赢得的社会关注越多,他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就越大。所以,“公众人物”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来作为吸引公众注意力的代偿,接受公众的监督,履行其社会责任。上面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一个是大名鼎鼎的央视名嘴,一个是政府要员,都是社会公众人物。但水均益的辩解与警方证实真相的矛盾,市长对采访记者的拒绝,都没有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履行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
作为个体的人必须从事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组织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人的社会属性看作是人的第一属性。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社会,社会人典型的表现为组织人,个人和组织的联系空前紧密。公众人物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符号,具有整体象征性和代表性。水均益和刘波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其个人,而是中央电视台和山东邹城市政府,甚至可以说是所有媒介从业者和政府官员。所以公众人物一旦不能成功处理个人危机事件,他们所具有的符号象征性,就容易导致“个人信任危机”转化成“组织信任危机”。当危机事件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时,他就不能只考虑个人的得与失,而是要以组织整体利益为重,要及时进行形象修复,以免组织形象受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大众传媒影响力的日益增强,“社会公众人物”成为了各大媒体和广大受众最关注的社会群体之一。对公众人物的正面报道,可以增加他们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公众人物、媒体与受众三者得益的传播效果。但当个人危机事件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很多人选择的却是逃避或欺骗媒体,不能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履行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其结果不仅使自己在社会中的形象受到损害,也影响了个人所在组织机构的社会形象。本文以2004年媒体较为关注的“水均益醉酒事件”和“山东女播音员之死”为典型案例,论述了公众人物与媒体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并对危机时刻个人的形象修复和组织的形象维护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建议。
关键词:社会公众人物、个人形象修复、组织传播、新闻发言人制度、危机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