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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中国古代,监察颇受历代统治者重视。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一文中,曾对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在中国君主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他以“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理论为基础,参考中国传统的监察、考试制度,提出了五院制的政治方案。虽然这一方案未能成功,但它博采中外文化精华,使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制,必须十分重视借鉴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我们认为,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以下方面仍然值得今天借鉴。
一、监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制
中国古代监察系统由皇帝直接掌控,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秦朝统一中国后,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网络正式建立起来。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典正法度”“,举劾非违”,与丞相、太尉并列“三公”;在地方,由御史大夫委派监御史(即郡监)对郡县文武百官进行监督,并负责向中央提供郡县长吏的为政情况。整个监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制,其统属关系是:皇帝———御史大夫———郡监———县监。御史大夫只对皇帝负责,不受丞相统辖;郡监只对御史大夫负责,不受郡守统辖;县监只对郡监负责,不受县令统辖。如此设置,不仅使得各级监察官因免受同级最高行政首长的牵制而放手监督,而且将各级行政首长也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汉代监察网络的主干是御史府,结构上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在中央,御史大夫典正百官,位列三公。在地方,分全国为十三刺史部,各部派刺史一人对所属郡国实行监督。此外,还有隶属于丞相府的司直,隶属于皇帝的司隶校尉。汉代将监察机构一分为三的设置办法是十分巧妙的。第一,御史大夫职高权重,可以有力地制约相权。第二,御史大夫权力虽重,但本身也是被监察对象。汉制,丞相可以纠弹御史大夫和御史。第三,直属皇帝的司隶校尉一方面有权监督御史大夫、丞相,但同时又往往受制于丞相。总之,皇帝掌控的御史台、司直、司隶校尉三管齐下,又相互监督,将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都置于监察系统的监督之下。明代中央监察机关是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都察院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负责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以监察地方吏治为主。对京官的监察主要由六科给事中承担。六科与六部相对应,以六部为监察对象。明朝地方监察网络有三道:一是各省三大机关之一的提刑按察使司系统,执掌一省监察事宜,有较大的独立性,号称“外台”。二是隶属于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系统,每道设监御史若干名,奉敕巡按地方,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三是总督、巡抚系统。不断调整监察机构,强化垂直领导,对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发挥了巨大的威力。
二、充实完善监察立法
中国古代是相当重视监察立法的:西周有《纠禁令》,秦有《语书》,汉有《监察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曹魏有《六条察吏》,晋有《中正六条举淹滞》、《五条律察郡国》和《察长吏八条》,西魏有《六条诏书》,北周有《诏制九条》,隋有《司隶六条察郡》,唐有《监察六事》,宋有《诸路监司互察法》,元有《宪台格例》,明有《宪纲条例》、《纠察官邪规定》、《责任条例》、《出巡事宜》、《巡抚六察》、《监官遵守条例》、《监纪九条》、《满日造报册式》等,清朝则有集大成的《钦定台规》,此外还有不少监察法规,如《巡方事宜十款》、《都察院则例》等。从监察立法的演变看,隋唐以前的监察法规大都是原则性的,虽然比较简明,但执行中弹性较大;宋元以后的监察法规则越来越具体细密,越来越周详明确,从而减少了监察执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增加了监察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监察法规的严肃性。由“原则”规定走向“制度”建设,这是值得注意的。
三、对御史及其监察活动进行监督
中国古代监察对象极其广泛,即使是主司监察大任的监察官员本身,其监察活动也不能例外,而且这种监督往往更严厉。历代规定,若监察官对违法和渎职、失职的状况不及时加以纠举,即犯“失察之罪”,要受到惩处。宋代在尚书省设都司御史“,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明清时期对监察活动则有反坐法规的出台,即监察官员如果利用监察大权挟私诬陷他人,则以诬告罪实行反坐(科以诬告他人所犯罪名应处的刑罚)。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有互监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抚按当互纠”。后雍正帝又重申:御史出巡地方时,“许督抚纠举”(《清史稿•世宗纪》),若御史犯法,则治以重罪。
四、特别选用监察御史
御史号称风宪官、清望官、治官之官,与一般官吏相比,其选拔有着特定的标准,即德足以为百僚之表率,才足以通古今之治道。具体来说,在德的方面,特别强调“清谨介直”。“清”指清廉;“谨”指谨于职守,慎重其事,而不至于有所疏忽;“介直”指刚正敢言,而置身家性命于度外。中国古代以“清谨介直”作为遴选御史的标准,造就了一批风骨凛然的铁面御史,如汉之江充、薛宣,唐之韦思谦、魏征,宋之刘温叟、唐介,明之海瑞,清之李慎修等。他们狷介正直,敢于弹劾势焰炙手的皇亲国戚、朝廷重臣,对革除奸弊,澄清吏治起了积极作用,因而名扬千古。在才的方面,特别重视学识与实践这两个方面。学识即从事监察工作所必备的专门知识。在历史上,汉初的御史大多由精通刑名者为之,隋唐以后则多以进士出身者充任。经验是指在实际工作中积累起来的为政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谋略、方法和原则。历代重视从有实际政治经验和治绩突出的地方官吏中选拔监察官员。如汉代,凡郡守国相政绩突出,治理有方,可从地方官升为中央官,然后再从京官中选拔御史大夫;唐宋台谏通常以曾任知县或通判者为监察御史;明初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中叶以后还对年轻资浅者给以“实习”的考验。
五、树立御史权威
历代树立御史权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君主直接掌握御史任用大权。汉代,御史多由丞相选任,但皇帝因事任人,临时差委御史者也不少。唐宋以后,御史的任用权逐渐收归皇帝。《唐会要》说“: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宋代御史皆由“天子亲擢”(《渊鉴类函卷八八》)。明朝都御史的任用,由三品以上官“廷推”,皇帝批准。监察御史则由都察院长官和道官保举,吏部审查,皇帝核准。御史的任用权既操之于君主,因而其提升也快。汉代,御史一般3年即升,特殊者重用。
2.盛张御史出行威仪。秦代以后,御史戴有专门的法冠。东汉时,朝会能独坐者,仅御史中丞、尚书令和司隶校尉,号称“三独坐”。御史中丞上朝威武其势,平时过街走巷也有“中丞专道”。中丞外出,百官都得“停驻”或“回避”。唐代“,御史衔命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诚旷职耳”(《新唐书•韦思谦传》)。明代都御史绯衣入朝,必有纠举,大臣莫不股栗。如果御史出巡地方,所到之处,各府、州、县地方官员要迎跪于道旁,甚至掌管一省最高行政的布政使,会见御史时也是俯首至膝。
3.赋予御史独立弹事的权力。独立弹事,是指御史从消息的搜集、整理,到案情的调查、分析,奏章的草拟、进呈,可以采取完全超然的独立立场,直接对皇帝负责,而不受御史台长官的干涉和牵制,所有的御史都拥有独立行使弹事的权力。古人所谓“台官无长官”就是指此而言。[2]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只负责御史本身有无违法,有无弹劾程序上的不当,而对御史弹劾案的内容则无权过问和干涉。宋代仁宗时明确规定“:今后御史有言不须先白中丞。”(《渊鉴类函卷八八》)明代监察御史“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都察院长官制约。清代“御史言事,不先白台长”(王渔洋《香祖笔记》),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不变。历代统治者赋予御史独立行使监察的权威,大大减少了中间环节,减少了掣肘和壅阻的可能,有力地加强了对包括御史在内的所有官吏的监察和控制。
4.允许御史风闻弹奏甚至便宜行事。所谓风闻弹奏,顾名思义是指御史不一定要掌握确凿的事实根据,仅凭道听途说即可弹劾百官,即使错了也不负责任。允许御史风闻弹奏,始于东晋。唐代以后,其制渐趋周全。《通典•职官六》:“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词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竟往门外收采,如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这一记载有四点值得注意:其一,凡检举揭发者到御史府后,为保持秘密告发的性质与身份,只站在台门外等候御史,不轻易进入台内;其二,御史府长驻御史随时准备接纳百姓的举报。一旦有人来门外告发,值班御史为保密计,亲自到台门外收采资料。其三,采回有关材料后,先行研究,并不一定全部采用。所谓“如可弹者”,表示有所采选。其四,如果确实有可弹劾的事实与必要,并决定提出弹劾案时,为保障检举者的安全,保证举报人免遭报复,故意略去其姓名,以“风闻访知”的名义进行弹劾。由此可见“,风闻弹奏”并不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捕风捉影,而是以一定的事实根据为依据的。[3]宋代御史“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宋史•苏轼传》)。应该说“,风闻弹奏”有“遇事生风,肆行抨击”之险,但也有助于御史放胆行使职权,有助于检举者放胆行使举报权,有助于维系广泛的信息来源。康熙帝曾说:“官员贤否,或操守清正或贪污不肖,必难逃于公论。”(《康熙政要卷九》)风闻访知,可以最充分地把百姓的舆论褒贬转化为对不法官吏的一种无形的、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压力,迫使他们一举一动不得不考虑社会的影响,在暴虐百姓时不能不有所收敛。总之,在根本缺乏民众监督的古代社会,风闻访知无疑为民众参与监督开了一扇窗口。这是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中最耀眼的闪光点。[4]风闻弹奏之外,还有便宜行事,即御史对有关监察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处理,而不必请示,或者先处理再上报,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斩后奏”。
六、实施秩卑、权重、赏厚的巧妙设计
秩卑指御史的官品一般较低,权重指御史权力颇大,赏厚则是说御史在督察百僚时只要尽心尽职,就可以得到较为优厚的奖赏。从法家思想中演化出来的秩卑、权重、赏厚的巧妙设计,一直是推动御史勤奋工作从而发挥监察功能的强大动力之一。汉代,除御史大夫为秩二千石的上卿外,其余无不卑秩,中央监察官御史中丞不过千石,侍御史、御史及地方部刺史更低,只有六百石,相当于一般小县的县长。但是,尽管品秩很低,权力却很重。侍御史能整肃朝纲,御史能弹劾一般官吏,部刺史则能督察二千石的郡守国相,而且还可以晋见皇帝,面奏地方情势,为公卿百官所敬惮。权重之外,尚饵之以厚赏。只有厚赏,御史才会为自己的利益不惜得罪权贵,从而起到整饬吏治的作用。汉代,部刺史如果弹劾了郡守国相,那么原则上自己可以取而代之;御史大夫一旦弹劾了丞相,也可取而代之。汉代部刺史之所以成绩突出,就是因为“秩卑而赏厚”,因此“咸劝功乐进”(《汉书•朱博传》)。明代御史七品官秩,但却可以弹劾宰相、六部,权力颇大,还可以超拔为按察使(正三品),奖赏不薄。清朝对监察御史奖赏有加,凡称职者,内升各部京堂,外转道员,京堂。
总之,秩卑、权重、赏厚设计的贯彻实施,实际上使御史处于较高的地位,有着很大的权威,同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也保证了御史监察的主动性和内在活力。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借鉴中国传统监察制度决不是生搬硬套的“拿来主义”,而应该结合现实情况,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和扬弃。唯其如此,监督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真正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