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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加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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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加强

摘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地方高校应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层的需求,把发展方位定位于优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上,这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地方高校;加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

党的报告阐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依法治国实践需要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地方高校人才培养应注重德才兼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更好地服务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加强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当前法律实践的重要课题,也是地方高校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含义和定位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特点和标准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在牢固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更多地参与法律实践、用法律理论指导法律实践,在学习实践中贯彻好法律精神、执行好法律条款,在实践中伸张和弘扬公平公正的法律专门性人才。社会主义法治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人才也应当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坚力量。社会主义应用型法律人才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体现方向性,即法律人才为哪个阶级或集团服务,社会主义法律人才显然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二是突出应用性,培养出的人才不仅要法律专业知识过硬,还要实践能力很强,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款与丰富的社会现象有机地贯通;三是崇尚个性,法律应用型人才除了必须具有政治品质和专业品质外,还必须有独立的个性和人格,在法律实践中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四是拥有现代品质,具备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进取精神、协作意识、自主性、时效观念等品质。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当前地方高校本科生培养的重点,按照教育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目标,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如下能力标准:1.把法律条款融会贯通的实践能力。社会需要法律人才可以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各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因此他们的专业知识能否运用于实际生活中是检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首要标准。法学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通过大量法律案例逐步提升个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从不同角度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能力。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社会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需要法律工作者创造性地分析、解决问题,所以创新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又一重要标准。3.具备良好的社会沟通和适应能力。社会转型期对应用型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标准,除专业知识过硬、实践手段丰富外,还要具备良好的社会沟通和适应能力。

(二)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定位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高等院校分层、分级培养人才的必然选择。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高等院校不同的是,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一定要走一条适合市场、适应社会的新路。地方高校法学教学要发扬光大,就必须根据社会需求调整战略定位,根据社会对于不同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知识、能力、素质等各要素在院校内的分布,将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具有良好的人格心理素质和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有比较系统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和突出的实践能力,适应现实的经济社会,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相关法务、社会管理等职业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分析

(一)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地方高校的现实选择2017年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实现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地方高校法学教学要围绕的讲话精神,找准位置,定位好法学教学的目标,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更多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量大,而且就业广泛。相比理论型法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应该说成才更容易,成长周期更短,一般经过法学院校的正规学习,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就能从事法律工作,而法律理论研究型人才沉淀的时间相当长,必须有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过程,有的法学工作者一辈子可能都完成不了这个升华的周期。因此,地方高校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和选择,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正确选择。

(二)地方高校教学现状与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矛盾突出在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和实践中,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力度仍然不够,这既有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的原因,又有培养过程中方法不对路、客观条件制约等多方面的原因。1.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错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区分度差,未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本应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但当前的专业教育过度侧重于传授理论知识,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对实践教学环节的强化训练,导致毕业学生进入岗位后运用理论知识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2.法学课程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相对滞后于社会发展,课程体系的设置过于注重学科逻辑结构和知识体系的完整,不管是哪级的法学院校,设置的法学课程基本相同,“精英型法学教育”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都想抓,层次不同的法学高校毕业生专业特色不强,一方面扎堆,另一方面又缺位,不适应社会的需求。3.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当前的法学教学仍然以知识为导向,主要采取课堂讲授形式,理论教学依然处于主导地位,而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所占比重较低,审判观摩、模拟法庭、热线咨询、法律诊所、毕业实习这些实践方式并不先进,但都落实不力;比较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硬件设施、资料室、模拟法庭等设施不够完备,导致法学教学效果也不理想。实践教学形式单一,“走出去”、“引进来”、“现场说法”等教学模式仍然缺乏长期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有的只注重形式,内容和结果上与法律应用相去甚远,严重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4.法学教学评价体系定位不准。法学教学评价体系是监控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师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可以具体分析和总结。但现有的评价体系标准模糊,定位错位,严重脱离实际,不论是哪个层级的高校都把法学科研作为发展的主要方向,在资金和荣誉上给予更优待遇,而潜心教学的大多充当配角,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更谈不上引导法学教育的改革与良性发展了。

三、地方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与理论型法律人才的选择与侧重

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地方高校加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并不等于不重视对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的讲授,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从业的必备条件以及先决条件。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应舍弃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育。大量的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没有坚实的理论体系作基础,学生从实例中获取的知识也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散乱的,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因此,加强实例教学不应弱化对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相反还要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全面理解和吸收。地方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之一,同样要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的生活现实进行深入分析,提炼规律性认识。相对于“五院四系”,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在重视法学理论基础教学的前提下,应更加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实效,应更加准确地定位在培养法学人才结构中的位置,应更加科学地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教学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形成阶梯式法学培养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家庭里培养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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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子堂.探索政法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新机制[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4).

[3]王保宇.民族地区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践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8,(1).

[4]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李凌云 单位:湖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