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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法律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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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法律问题

摘要: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也是我国法律重点保障的一项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者的就业压力与日俱增,其就业权的实现日益艰难。尽管国家已经采用了许多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有关就业歧视的问题依然屡见不鲜。本文通过概述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分析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不能得到完善保障的原因,进而提出完善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

在经济水平逐渐提升和经济改革逐年深化的同时,我国对于劳动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也就表示,现今的劳动者就业较之以往,可能会更加困难。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将会越发明显,而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得不到完全实现。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就需要立足于本国的基本国情,完善我国劳动者就业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不受侵犯,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概述

1.平等权的概念。《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平等权的基础意义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容许任何人拥有法律上的特权。但是,公民享有平等权并非指给予每个人毫无区别的对待,而是指在平等的前提下,对个别特殊群体实行差别对待,以实现现实中真正的平等。

2.就业权的界定。就业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依照法律从事可以得到报酬的工作的权利。就业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以及工作获得权三个部分,三者缺一不可。就业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他人不得替代劳动者行使。另外,劳动者的就业权也呈现为劳动者的自由,即劳动者有选择工作的自由,也有选择不做事的自由。

3.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指凡是具备中国国籍的公民,无论其宗教信仰、种族、年龄等有何种差别,均拥有平等选择就业单位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包括工作机会均等和禁止就业歧视两个方面的内容。工作机会均等是指在就业过程中,群众组织、国家机关等给予求职者平等的工作机会,使每一位求职者都能公平地参与竞争。禁止就业歧视是指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等受到歧视。平等就业权还具备派生性、综合性和社会性三个特征。派生性是指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和平等权衍生得到的一种权利。平等就业权具有综合性则是因为它既是发展权的基础,也是生存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具有发展权和生存权的综合特征。而社会性则是表现在为了确保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种组织机构来监督劳动者就业市场,并在法律法规中对平等的含义加以限制,借以满足大部分行业的需要。

二、我国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也是贯彻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在当今就业大趋势下,我国对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就相当重视劳动者的就业情况,发展至今,已经通过立法逐渐确立了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作了规定。例如,《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又规定,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不因种族、性别、宗教等有差别而受到不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求职者平等选择工作也作了相应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保证不同种族的求职者享有同等的工作权利、保证男女工作权利均等以及明确政府的职责和用人单位的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了女子享有平等就业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也规定了如何保护残障人士的平等就业权。由此可见,我国各个程度的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都有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体系。

2.我国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存在的问题。虽然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就业权保障体系,但是在劳动者的求职过程中依然存有许多问题。其一,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明显。我国在产业结构变型之后,对于劳动者的需求量明显增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涌入就业市场,其数量远远超出就业市场所需的劳动者人数,这就给就业单位更多层面的选择,也就导致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愈加明显。现实中大多劳动者在遭到不公平对待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默默接受不公平的待遇。其二,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全。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界限,同时这些规定也没有囊括全部问题,这也就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其三,就业市场环境混乱。实践中我国就业市场一向是以用人单位为主导,求职者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按照用人单位列出的各项条件任由其挑选,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后果就是劳动者无法得到平等的就业权利,也导致就业市场秩序更加混乱。其四,劳动争议问题解决难。我国劳动者在当今就业大环境下,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但是许多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解决,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致使劳动者关于平等就业的问题大多都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其五,劳动者维权不易。劳动者在就业时往往会遭遇不公平对待,但是找不到专门的机构维权,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并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为劳动者解决这些问题,劳动者在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待遇后往往“求助无门”。

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不能得到完全实现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屡屡受到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长期以来得不到完全实现,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反复推敲。

1.劳动者平等就业观念和维权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转型,农村劳动者纷纷涌入城市寻找工作,给了用人单位更多的选择,这就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就业上的不平等。加上劳动者的平等就业观念淡薄,也导致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后,第一念头并非寻求法律上的救济,而是自认倒霉,继而寻求下一份工作。

2.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虽然许多法律中有关于保障劳动者平等参与工作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太过原则性。各个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就业歧视和平等就业权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违法者尤其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更没有确定政府保障平等就业的职责。

3.政府职能的不完全履行。政府应当是维护权益的主体,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政府在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过程中并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监督、引导、规范的职责,更多的是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不管不顾、不闻不问。政府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营造一个相对公正的就业环境,也没有根据社会的现实状况来修补规章制度的漏洞。

4.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我国法律确切表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务协议,但是实践中的就业不平等现象大都发生于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使得法律无法插手这些不公平的就业现象。

5.专门保障机构的欠缺。我国现有的劳动管理部门仅仅解决用人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的纠纷,并不负责解决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纷争。这也就表示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管理部门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去解决这些问题,而劳动者也无法快速找到相应机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有序地发展,完善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势在必行。

1.加强普法宣传,切实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我们可以通过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渠道传播普法信息,使劳动者充分了解国家下发的各种法律、法规,促进劳动者的信息共享,使劳动者不至于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筹莫展。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提高宣传效果,使法律法规真正落实到实处,切实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

2.完善法律规定,构建完备的劳动者平等就业法律体系。国家应该根据当代劳动者面临的实际问题弥补法律的漏洞,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劳动者的真实需求,完善法律规定,构建完善的劳动者平等就业法律体系,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3.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既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完善就业协调机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还可以通过规范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同时也可以拟定相应的职培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完善就业辅助机制来帮助劳动者解决就业问题。

4.从司法救助的方面来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应当将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归入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这样劳动者在遇到不公平就业现象时就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我国也应该确立平等就业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因为一般歧视的都是一个整体,而实践中个体的诉求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个时候若有群体提起公益诉讼,则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可以使整个社会乃至国家开始正视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5.增强工会组织建设,设立平等就业权利保护委员会。工会是我国极其重要的社会团体,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中国,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可以参考美国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经验,在我国设立平等就业权利保护委员会,用以保障劳动者在平等就业的道路上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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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钦馨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