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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同构的常态化表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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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同构的常态化表征

摘要:

作为全球化进程中文化变迁的重要形态,法律文化表现出卓越而持久的同构特性,具体表征主要显现在法律价值层面的趋同性、法律制度层面的共通性、法律技术层面的本原性、法律适用层面的互鉴性等。以这些常态化表征为基本因素凝炼成法律文化全球性同构的运动风格。

关键词:

法律文化;全球化;常态化表征

时序跨入21世纪上叶,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带来各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的一体化同构,被刻上越来越浓郁的社会印记。法律文化的同构作为全球化进程中法律发展的一种现象、法律变迁的一种形态,给各民族国家的法律文化带来丰富的变化,使各国法律文化向着全球性方向果敢地迈进。法律文化同构具有如下常态化的表征。

1法律价值层面的趋同性

在文明社会进步的浩瀚历程中,以国家、阶级、集团组织、公民等构成的社会主体与法律客体之间产生了密切关联的相互作用。法律客体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施加影响,法律关系对社会关系实行调整,进而建构繁简不一的新型社会关系。由于主体及其内在因素的作用,使客体趋向于主体并为主体的需求服务,这就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和价值关系造成了人类社会许多相同特质的存在,在解决不同民族国家所遇到的共性社会问题时,各国的社会主体基于共同的价值目的,创造出相应的调整规则,反映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1]其实社会即是由许多独立主体交织联结的复合网,法律价值共识就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客体分析研判产生的一致性意见,其中特别是对正义、平等、自由、秩序、利益等价值范畴的认同。东西方法律文明虽历经雄关漫道、时世沧桑,但东西方法律思想家对立法精神的认同并没有因地理空间的遥远、文化土壤的迥异、岁月年轮的交替而受到阻断。“孔子宣扬的‘中庸之道’与孟德斯鸠提出的‘适中宽和’在立法精神中就是一种契合。”[2]

因此,法律的制定与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形成价值共识的过程。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都以商品生产社会要求的法的要素构筑起法律体制,自然法理论、罗马法原理就成为当时全球同构的法律基础。虽然各国成文法的具体规定有差异,但涉及重点事项的规定和立制体现出深刻的国际同构性。今天各民族国家置身于全球化浪潮中,都在极力展示独特品质的一面,那种能被世界上所有国家完全接受的绝对法律价值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一定程度的价值共性是具备的,并且这种价值共性可能存在于全球范围之内。社会主体对价值共性的理性需求导致执着追索,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反映诉求、体现共性、固化价值,从而形成社会主体共同遵循的价值定则。法律价值体系首先表现为一般目的价值,这是在全球化条件下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共同理念。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它在许多场面成了法律的一种标识。法律程序就是正当地分配利益的过程,分配的合理性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只有正当的分配才能维护理想的社会状态。自由是法律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同时法律又必须严格规定自由的界限。恩格斯认为“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按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3]他认为在自由的国度里,官吏与普通民众一样去接受法庭审理。秩序是指人们普遍地依据法律规则、原则、制度去进行社会活动,从而体现着的一种社会有序状态。[4]法律价值体现在通过运用法律达到社会规范治理状态,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人文理想,也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目的。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与同构,世界各国在重要的法律价值取向上渐趋一致,公平、正义等逐渐成了公认的核心法律价值观。我们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要强化法治思维,尊重法律价值,注重法治方式,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努力开拓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路径。

2法律制度层面的共通性

欧洲强国曾经的殖民行为导致了法律制度在殖民地的强制推行。卡斯妥思教授认为,“英帝国的法律不只是使帝国强力控制了向她俯首称臣的地域”,而且“此举还使得英国的定居拓殖者将诸多英国的法律带入,构成了新法制的基础。”[5]自现代全球化运动以来,与工业革命相对应,国际法律制度经历了数波重要演进,最近的演进是从上世纪70年代东京回合开始,经乌拉圭回合直至世界贸易组织的形成。经济贸易的空前发展,使得国际社会在法律关系方面不断寻求协调统一。全球化的理念越深入人心,法律文化也就越容易出现同构化现象。从历史维度来看,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大潮,将传统型社会与现代型社会、先发型国家与后发型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打破了各民族国家自然地域的隔断、国境边界的限制、贸易壁垒的挡阻、文化习俗的屏障,向全球范围不断扩展,向全球纵深不断延伸。它造成了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加深,使得各国不得不把追求自身利益、顾及对方利益同重视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协同起来考虑。经济是法律产生、生长、变迁、发展的基础,法律要得到顺利实施,就必须反映生产生活中合理的经济关系和正当的经济秩序。因此,法律理念、执法标准等必然向同构方向聚拢,要汇集和借鉴国际惯例,制定统一的国际条约。服务贸易、技术贸易、贸易投资争端解决等以往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领域,但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调整了世界贸易多边协议规则内容,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规范。有学者认为,我国“尽管是全球化进程中的后来者,但中国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已经全面地加入到全球社会之中。除了在人员、物质等方面有了广泛的国际交往外,更重要的是,制度意义上的全球化也在逐步深化。”

[6]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减弱了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性,特别增强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同构性。我国经济目前确立了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保民生的基本思路,特别是产业要实现创新驱动,注重质量品位、注重技术含量、注重竞争优势、注重绿色环保、注重优化服务,由此必将推动新一轮经济立法高潮,以适应国内外经济变革的法律环境。相伴于经济全球化的深度融合推进,法律文化也呈现全球性的深度交融,通过碰撞、协调、交流、认同,形成了一系列的全球性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为各民族国家通往国际舞台搭建了阳光通道,同时又作为法律文化的有机构成融入到各国公共事务的运营和管理之中,以其规范高效实用的功能,逐渐取得各国的认可。公丕祥先生认为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体现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由此而逐步形成一个全球法律机制和国际准则。这“乃是生活在不同国度中社会主体所创造的调整规则和所积累的调整经验之有机聚合,体现了人类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的历史定则,反映了人类法律智慧对理性的追求。”[7]制度与规则在文化同构活动中往往充当先行者,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也不例外,它们在法律文化全球性同构运动中充当了实务运作的先锋官。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全球化涉及到世界经济、文化、政治、环保、外交等多个领域,体现在公法、私法范围的各个层面,《联合国宪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都是全球性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体现,反映了全球性法律文化交流渗透、发生作用、产生变化的结果,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的内在共通性得到各国社会主体的理解和认同。

3法律技术层面的本原性

在卢梭看来,明智的法律创制者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他将要为之立法的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他认为只有具备“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能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等八项条件的人民才配立法。[8]卢梭的这些要求固然苛刻,但是换句话说,“如何使得一个民族既吸收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又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程序,并使其立法适合于本民族,这确是一项不容易的事。”[2]而在我们看来,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方面存在着共性,它依靠法律技术、法律原则及其本原性来展示法律文化的普适性。法律从一产生就拥有技术特征及其本原特性,法律持有立法技术、司法技术和技术生成能力,也包含各种法律规制严谨的技术内容,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更能展现技术力量的厚重。法律技术的同构表现在法律的结构简洁明了。古罗马颁行的《十二铜表法》结构十分简约,人们能够象背诵诗歌一样记住相关条款。所以孟德斯鸠说:“当法律的体裁臃肿的时候,人们就把它当作一部浮夸的作品看待。”[9]法律技术的同构表现在法律的内容通俗易懂。商鞅有云:“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商君书•定分》)法律技术的同构表现在法律的规定明确清晰。黑格尔指出法律的规定越明确,法律条文就越容易施行,如果统治者能给予他们的人民“采取井井有条、用语精确的法典形式的国内法,那么,他们不仅大大地造福人群,应当为此而受到歌颂爱戴,而且他们还因此做了一件出色的公正的事”。

[10]当今社会的国际性活动往往建立在技术含量高的创新型经济上,反映在全球性法律文化建构进程中,就是法律技术也向全球性方向发展,并逐步得到各国的认可与借鉴。就法律技术本质属性而言,全球性法律文化同构突出表现在法律技术的本原性同构,不同国家法律条规在相互对接、相互借鉴、相互协调的过程中,技术性因素不断凸显出来,差异性因素在不断减弱,共同性因素在不断增强。法律同构的路径曲线大体走向为发达国家法律技术流向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如在知识产权法、股票交易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方面越来越因其技术特征而跨越国界。法律的技术性在世界贸易规则中表现得极为突出,WTO协议在产品环境标准、金融运行及电子商务认证等方面均需技术作保证。商法最早是由商人阶层成立专门法院处理商事案例时自发形成的,是一些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凝结了人们对商事活动规律的宝贵认识和经验总结。[11]商法的技术性在于用法律语言反映了市场运作方式和基本规则,使其能够冲破地域阻隔、文化传统的限制,而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法律技术的全球性同构显示技术特质的本原性,这种本原是蕴藏在法律文化内核深处最朴素的质地。它反映在法律创制的程序也存在着相似性,如法律渊源底蕴及其呈现路径、法律体系结构及其表现形态、法律规范要素及其分类程式等等,尤其是环境、资源、交通、证券等方面法律规范的建立,其同构特征非常明显。我国近期在完善证券立法、规范证券市场、打击违法投机行为等方面重视吸收国际立法技术成果,对市场不法搅局者果断出击、严厉惩处,取得面上的震慑效果。4法律适用层面的互鉴性法律的精髓在于价值,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当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为各国社会主体所接受,法律文化的全球性同构就会依附于法律实践的蓬勃开展而在全球落地开花,人类文明进程就会增添活力充盈的法律文明互鉴和法理交相辉映的绚丽色彩。一是立法活动的全球性发展。随着国际往来频次密集、国际合作频度升高,全球性的立法活动强度不断加大,并且越来越显示超区域、跨国家的性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等各种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制定出具有普泛性和相对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二是司法活动的全球性发展。国与国在涉及具体国际问题产生争议、发生争端时,主要依据国际法,通过司法程序审理解决利益纷争。海牙国际法院是全球性司法的代表,裁判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纠纷;欧洲法院为欧盟最高法院,是区域性司法的代表,负责审查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三是仲裁活动的全球性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裁决公约等,对其它区域性国际仲裁机构、主权国家自身仲裁机构的运行均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可见法律适用为法律文化同构创造了高效便捷的条件。

依靠法治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共识。我国法院的执法调解体现了对法律文化普适性的认同。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等是各国法律所普遍遵循的普适性规定。执法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采取当事人自由处分私权,强化其选择权,减少诉讼资源浪费,降低司法成本。“法院调解是建立在自愿和合意基础上,在达到效率目标的同时,兼顾了社会公益和个别正义的要求,体现了效率和正义的统一。”[12]全球化初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主要发达国家所推动的整合世界秩序运动,其运行规则侧重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达经济体的利益。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摆脱贫困和停滞,必须选择性地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和多边贸易组织,才能加快法治建设,参与国际协作,在全球性法律文化重构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我国设计的“一带一路”战略横跨沿线60多个国家,将充满活力的东亚经济圈与成熟稳健的西欧经济圈相互贯通、联为一体,倡导形成全球经济发展的合力效应。有学者认为这“必然涉及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并需要建立新的国际机制提供保障,而由此衍生出的新规则需要借鉴其他经济合作的经验,但决不能照搬西方规则。”

[13]“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过程,就是法律适用的互鉴过程,将沿线区域的比较优势发挥出来,将沿线各国的合作平台规范起来,通过借鉴、整合、协调、创新,形成全新的共谋、共享、共荣的国际合作机制。现代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在不断增强,人们要求政府释放更多的改革发展红利、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产品、增加更多的民生福利,同时又大力呼吁政府规范施政行为、严控行政权力、查处懒政怠政。这方面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通过司法审查控制行政权过度溢出。司法审查着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查验审核,体现监督和制约目的,防止滥用权力伤害到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对于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极具开创意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人口大国、资源强国,还是人口偏少、资源贫瘠的小国,都纷纷颁布法律确认司法审查制度,这也是全球性法律文化同构的一个重要实践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近期任务,由此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我们要关注并借重法律文化同构性特征,认真汲取中外法律文化的精华,在全球化环境中加以改造、转换与创新,努力形成既适应时代要求又切合我国实际的现代法治架构,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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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志民.“一带一路”战略对国际秩序的影响[J].唯实,2015(7):87-90.

作者:张策华 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与政治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