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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法文化、观念法文化与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内涵
1.1制度法文化、观念法文化的内涵制度法文化主要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设施等文化外在表现形式;观念法文化主要指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习惯等内蕴的文化观念。在观念法文化里,法律意识比法律心理在理论上又深化了一步,是观念法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对法与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法律规范是制度性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一个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乃至法律制度,规定了法律组织结构以及法律设施的设和建造,规定了法律创制的各种规则和法律运行的程序等,是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化表现形式,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外化物的直接体现[4]。
1.2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内涵“人文”一词最早见于《易经》中的贲卦的彖辞: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在这里,人文与天文相对,天文是指天道自然,人文是指社会文化,以“文”化“人”,能够帮助社会形成和谐、文明的秩序。在西方,人文是用humanism一词来表达的,是指人道主义、人本主义。拓展开来就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对人正当权利与自由予以尊重,维护做人的尊严。医学首先是一门科学,它治疗的是疾病,但因为其诊断和治疗皆以人为对象,所以又是一门人文学科,医学的本质是科学与人文。医生是应该具备人文素质的,从生命的角度来讲,医生应该是善良的。善良是最重要的品质,最基本的品格。医生都应该是人道主义者。医生是以生命为对象,他与生命的关系是最密切的[5]。所谓医学生人文素质是指医学生通过人文课程的学习和实践,通过以“文”化“人”的潜移默化,形成尊重人权、人道主义、善良、诚实、正直、严谨、行为合乎秩序等人文素质,从而在未来医者的职业生涯中对患者实施充分的人文关怀。
2制度法文化对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作用
法律规范将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或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态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和表现出来,规定和制约着全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成为一种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和准则[4]。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当中着重规定了医护人员具有治疗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为患者着想、尊重其权利的义务。这些义务也是1969年修订的《日内瓦宣言》、1977年的《夏威夷宣言》、2000年的《赫尔辛基宣言》等规定医务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的国际医学准则的体现。换言之,制度法文化把医务工作者需具备的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下来,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必须予以履行的法律规范。不仅如此,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与医学生未来执业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其他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初步形成了一个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医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法律规范,明白卫生法方面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其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规范将来的行为有预测、指引、教育、强制作用。在课堂教学中,我们会针对典型案例,设计如下问题引导医学生思考。①医学生在实习期是否具备独立的行医资格。②病历的法律意义何在。③医学生在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前提下,擅自脱离带教老师的指导与认可,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如果非法行医的罪名成立,没有执业资格的医学生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问题引导学生认识到医学生在实习期是没有独立行医资格的,需要在带教老师或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医疗任务;在医疗过程中实习生的病历书写材料要得到带教老师或指导医生审核签名后才能成为正式有效的病历,才是法律所认可的医疗文件;如果医学生非法行医成立的话,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等。通过案例分析,学生不仅认识到医疗行业确实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行业,在行医的过程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与严谨的科学态度,并且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相关法律规范内容。因此,制度法文化是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告诉医务工作者在法律预设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明确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与法律责任。当然,制度法文化是从外部对医者从业行为进行规制,仅仅依靠外在规范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把蕴含于观念法文化当中的人权理念、公平正义、秩序的法律意识渗透到医者的行为习惯当中去。从某种角度来说,观念法文化的浸润比制度法文化的外部规制更为重要,因为它能完成医务工作者从制度法文化的他律到观念法文化自律的升华,把医者的行为纳入到法文化预设的轨道当中,从而养成依法行医的法律意识与行为习惯。
3观念法文化对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作用
3.1人权理念教育是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核心《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提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人权的定义是: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它可以由实在法授予,但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自由、平等、生存、发展的基石是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因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6]。人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道德权利,它的伦理学基础是生命神圣论。生命权是神圣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处分的、不可克减的,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7]。医务人员所从事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始至终都是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命权与健康权。人权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人的。人权的本质就是“善”,拥有人权理念的人,会以善意之心来体验和感受他人的痛苦并希望能够尽一己之力来减轻和消除这种痛苦,以善良之意来体会和感受他人的幸福并愿意促进这种幸福。因此,我们要教育医学生尊重人权,秉承人权理念,使其在将来的执业活动中自觉做到对生命心存敬畏,以人为本,善意地对待他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普及,将来会有相当一部分医学生进入城市社区和乡村,从事社区基层医疗保健服务,面对的服务对象更多的是基层人民。在服务基层的过程中,需要医学生秉承以善为本的人权理念来进行医疗服务,从敬畏、善待、成就生命的情怀出发,去创造医患和谐,建立公平正义的秩序,从根本上消除医患暴力,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创造条件。
3.2公平正义思维的培养是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基石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具体到医疗活动当中,就是要求医者对患者一视同仁,无论其是富裕还是贫贱、权贵还是平民。关于正义,给它第一个下定义的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即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有权利的稳定和永恒的意义。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在现代,正义是指“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合理的平等的对待[8]。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医患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因为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从而令医患双方的信息获取、理解领悟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不对称性,即患者不仅要依靠医方的专业技术,而且还要依赖其一视同仁、有利于人民、公正地尽其职的精神境界才能顺利完成医疗服务合同,因此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接受方来说很难做到完全自治。所以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被赋予根据具体的医疗情形而享有的特殊的医疗干预权。医务工作者的医疗干预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通过限制患者的自主权,由医务工作者对医疗活动作出决定的一种特殊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患者自身的利益。因此,医务工作者应该从人权、公平正义、秩序的视角出发来行使医疗干预权。医学生要培养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及与患者打交道的法律理性,从而避免医患矛盾。
3.3秩序意识的形成是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应有之义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社会秩序可以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保持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它能增强人们对社会的信任与安全感,对于法律秩序的意义,人们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9]。良好的医疗秩序是医患双方共同遵守规范,实施规范的结果。而隐藏在良好的医疗秩序背后的是医患双方所共同认可的文化,双方认可的文化必定内涵公平正义。我国所颁布的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文件,其目的就是构建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来满足医患双方的需要。它不仅内蕴了尊重人权、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确立医患双方彼此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来避免医患纠纷,即便有了纠纷也能做到有章可循。作为未来的执业者,医学生应该认真学习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与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规则,培养模范遵守医疗服务秩序的意识。而自觉遵守医疗服务秩序的理念一旦形成,就会主动去协调、减少、消除与患者的矛盾与冲突,从而达到医患关系和谐。
作者:石庆红 李力强 张少华 单位: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