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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影中的美国法治精神
美国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法治国家,法律深入人心并被奉为最高的行为准则。正是法治精神的存在,美国的普通民众对法律心怀敬畏,以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也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美国人深刻理解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否则必定导致权利的滥用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不仅损害个人利益,而且对国家利益造成根本损害。每个人的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工作不同,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美国法律的信任,他们相信在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能够使自己得到应有的赔偿。[5]美国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被电影所展现了出来,但是每个电影都会侧重展现一种特别的制度,如陪审团制度、证据制度、辩诉交易等,它们是普通法系的一大特色。在其他一些电影中也体现了其他一些经典的法律制度,如禁止双重危险的权利、无罪推定、正当程序原则等也多见于各种刑侦类法律电影。《吉迪恩的号角》中吉迪恩是穷困潦倒的流浪汉,涉嫌盗窃罪被法院判决五年监禁,然而他认为法院拒绝其在庭审中提出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请求的做法,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因而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获得律师咨询、是公平审判的基本内容,将吉迪恩案发回重审,吉迪恩最终被无罪释放。吉迪恩案是美国在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历程上的一个里程牌式的案子,美国的司法援助制度正是吉迪恩案而逐步确定下来的。在影片中,我们看到美国的法律程序非常复杂,律师无疑是公正审批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获得律师咨询与,但是高额的律师费用很容易使这一权利沦为富人的特权。正是法律援助制度机制的引进,使其在事实上被纳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保护”原则中,保障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弱势群体的权利。[6]而电影《永不妥协》讲述了美国极具代表性的环境侵权案件,女主人公艾琳•布罗克维奇的行为,展示了美国人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同时也体现了美国独特的法治精神。艾琳作为在困境中的单身母亲,涉入一桩环境侵权集团诉讼,以百折不挠的精神为受害者争得巨额赔偿,也为自己赢得大好前程。影片到了最后,女主人公艾琳拿着巨额数字的支票来到了一位受害者的家中,受害者激动地哭了,这是非常感人的一幕。这表明了在艾琳等人的共同努力下,正义得到了伸张,侵害者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此时艾琳也百感交集,有着前所未有的自豪感和满足感,不是因为她获得了巨额报酬,而是因为她通过自己的努力以法律手段帮助了社会弱势群体,使他们对生活看到了新的希望。艾琳的正义之举不仅充分体现了美国人的法治精神,而且也是人文主义关怀精神的集中表现。
二、美国电影中的律师角色
律师是美国法律题材影片的中心人物,甚至是美国社会文化的中心人物,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是一种依赖律师的制度。这也是美国社会演变的自然结果。美国大规模的律师行是随着工业革命而形成的,特别是19世纪末,大铁路公司纷纷成立,为这些铁路服务的律师行也随之膨胀起来。美国电影史上的律师形象的复杂多变,反映了美国社会文化不断变迁的结果。身穿笔挺西装,驾驶欧洲名贵汽车,雄辩在法庭之上,这种律师的典型形象实际上是近二三十年大众传媒所造成的。《好人无几》(AFEWGOODMEN)、《我要求审判》(NUTS)、《真情假爱》(INTOLERABLECRUELTY)、《诱惑法则》(LAWSOFATTRACTION)、《律政俏佳人》(LEGALLYBLONDE)等众多好莱坞法律电影,描绘了一幅幅在法庭上演的引人入胜的辩论对抗赛的场景,律师们唇枪舌剑,旁征博引,慷慨陈词,机智地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人类的正义”。尽管这种情景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导演的艺术加工,但是对抗制的基本模式和强烈冲击效果吸引了无数观众。[8]在法律电影中,律师一般是主角,典型的电影将律师塑造成英雄,为无辜的被告辩护。《杀死一只知更鸟》中左手残疾的黑人汤姆•罗宾逊被错误地指控强奸了白人女性马耶拉•艾威尔,律师阿蒂克斯•芬奇不顾阿拉巴马州赤裸裸的种族歧视,义无反顾为罗宾逊辩护。芬奇是所有律师的楷模,他毫不畏惧地挑战不合理的社会秩序。他对女儿说,如果拒绝为罗宾逊辩护,他将永远无法抬起头做人,也无法教导孩子们。[9]但并不是所有律师都是正面人物,反面的律师一样在法律和正义的概念上富有教育意义。《大话王》中的主人公弗莱彻是个声名显赫的律师,对于金钱和事业的看重,让他把辩词和胜诉高于事实和正义,在法庭上巧舌如簧、谎话连篇。因为儿子的心愿,不能说谎让弗莱彻在生活和法庭上出尽了洋相,反而使弗莱彻恍然醒悟,重新发现真正重要的东西。在美国的庭审,律师往往有很多无奈,这个行业要求他们必须做符合委托人最大利益的事,而不是公正为最终目标,这使得现实中合法却不公正的行为可能很多。毕竟当事人聘请了律师,就是希望律师利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争取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可是,此时的律师已不再是正义或法律的代言人,而是法条和利益之间的掮客。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吗?只有在个案中才能加以判断。更多的律师,只是利用精明赚取利益的过程中,间或与正义相遇,因为他们的活动领域恰恰是正义时常歇息的地方。
三、美国电影中的法官角色
在美国,生活中的法官形象高大而完美,但银幕上的法官形象却是有好有坏。上世纪70年代以前,律师们就在影视中频繁现身,而法官们却常常不露声色,匿身审判台后。只有律师申请接近证人,或在法庭上提出某件证据时,影视中才出现偶尔点头同意的法官们。70年代以后,法官们在电影中的地位有了两个主要的变化:一是即便不是主角,法官们也往往是故事主线的一部分;二是法官们的形象变得不再光彩,他们常常被刻画为一个懒惰、贪腐、偏见并盲目自大的群体。影片《造雨人》(THERAINMAKER)刻画了截然相反的两位法官,先出场的是位坏法官,法庭上缺乏耐心,行为粗鲁。在办公室,这位法官与保险公司的律师串通以极低的价格来和解一起案件,由律师提供一个适合的和解方案,而另一位法官以审判法官的角色出现,识破了辩方律师的阴谋,并给原告一个迅速而公正的审判。将法官置身于道德困境,也是现代电影惯用的手法。影片《夜落曼哈顿》(NIGHTFALLSONMANHATTAN)中,警员对杀害多名警察的大毒枭实施抓捕,而事后才发现拘捕令在抓捕前一天就已经过期了。如果确认拘捕令错误,凶残的凶手将得以释放,英勇的警官也会陷入麻烦,为此法官做了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签发了一份新的拘捕令并署上了逮捕当天的日期。并电话告知检察官,拘捕令是逮捕的当天签发的,原始的拘捕令就在他的面前。影片《霍顿法官与斯科茨伯勒男孩》(JUDGEHORTONANDTHESCOTTSBOROBOYS)中,影片中心人物霍顿法官,审理了一起著名的案件——上世纪30年代的阿拉巴马州,一群年轻的黑人男孩错误地被指控强奸了两名白人女孩的案件。医生给出的证词几乎不能支撑强奸的控诉,而另一位医生也是相同结论,并在私下会谈告诉了霍顿法官他迫于压力不愿出庭作证。霍顿法官陷入了两难境地:他可以选择传唤这位医生上庭作证,宣告此次审理无效,或者继续审理本案。霍顿法官本以为,陪审团会发现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完全不可采信,所以选择了继续审理本案,并且没有提及与医生的私下会见。但是陪审团在讨论后却认定被告有罪,这让霍顿法官再次陷入窘境。重新审理的动议被提出,霍顿可以依据陪审团的认定,轻易地否决这个动议。如果准许该动议却有可能受到外界的非议,影响他的职业生涯。霍顿选择了准许动议,下令重新审理此案,也没能改变的审判结果,却让霍顿法官在第二年选举中失利。法律与电影,属于法律与人文、法律与大众文化、法律与文学的范畴。电影中的法律往往运用直观的手法把审判、正义、道德、人性、习俗等冲突客观呈现出来,而这些也是法学所关注的主题。法学家的关注不仅限于法律体系内部,更来源于现实社会的问题。影片中的故事往往反映普通大众对法律和正义的忧思,而这些更能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文化。
作者:程强 单位:安徽大学大学外语教学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