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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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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2篇

第一篇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

伴随着战争的洗礼,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华夏大地上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国家和法,这个过程在时间上是相当缓慢而在程度上又是相当激烈的,国家和法可谓是血与火的产物。②以战争为手段而形成的国家,以压迫为方式的进行的统治,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态开始确立起来,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各种法律的出现都是围绕着惩罚而定。总体上可以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早起启蒙阶段;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阶段;3.法律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文化成熟阶段;4.法典与案例结合的传统法律文化完备阶段;5.近现代法制出现的传统法律转型阶段。以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个发展过程。1.启蒙阶段夏商周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统称为青铜时代,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萌芽时期。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的结束,原始社会的终结和奴隶社会的到来。而以征战为主要手段而融合成的国家揭示了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直接成因。由于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财富和阶层分化的加速,导致了原来管理部族或氏族内部的原始习惯也就是“礼”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为了确保“礼”的权威必须要与战时所形成的刑罚想结合成了“引刑入礼”。礼在当时起的作用是约束作用,也是一种规范准则,其强制性远远低于当时的刑,如果说当时的礼是法律性的话那是因为它得到了刑的支持而获得的。③那么所谓的“出于礼而入于刑”的思想已经确立出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萌芽。2.发展阶段春秋、战国和秦朝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的重大历史时期,同样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发展时期,成文法、法典的编篡以及秦统一国家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萌芽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打下了铺垫。3.成熟阶段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发展时期,自汉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到《唐律疏议》的指定颁布实现了礼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治趋于成熟,中华法系就此形成。4.完备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者的统治,加大人治的作用,但是变化却不是很大。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有了很大的突破,使法律更加完备规范,但也不能排除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此时已经鲜有发展,对法律的研究也开始逐渐衰落,所剩下的仅仅是对以前法律文化的继承,使传统法律文化更加完备而已。5.转型阶段从鸦片战争以后到现在,西方文化的侵入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趋于接替,近现代法制开始形成。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救亡图存的危难年代,大批前清的人士和晚清的知识分子为变法图强的愿望所驱使,对法律和律学学术有了一种使命感,这使得晚清的律学和从西方引进的法学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中首次占了重要的位置,这次法律文化的发展严格来说是西方法学在中国的开端和传统律学的终结。④也可以说近代以来中国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和解释都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都是基于西方文化的背景和视角,都采取西方法律文化的学术话语和分析规范。⑤这一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终结和转型的时期。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拥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从上古夏商周开始,作为统治阶级重要的工具法律,已经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一直延续到清末变法,中国传统法律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有着自身丰富的、独特的、自成体系的发展,突出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在法律思想上,统治阶级由最初人们对自然的崇拜和敬畏演说成权威,从而获得统治者的思想基础,从早期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思想到后来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都体现出了统治阶级蓄意构建的权威,特别是自汉代以后,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儒家思想在强调权威方面最为突出。在法律制度上,礼入于法,礼法融合。礼是等级的标准、伦理的支柱、法律的准则、修身的规范,因而具有治国、理家、律己的特殊功能,是独特的社会整合理论。礼以“别”为本,以等差著称,礼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礼的等差式的规范与法的公平性的衡量是矛盾的,但两者又具有统一性,因为礼与法不仅同源,而且都以维护等级特权秩序为目的。在法律适用上,中国传统用法律文化最大的特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以及立法。皇帝是最大的立法者,也是最高级别的审判者,这种以皇帝为立法和司法上最高权威的制度,直接成为古代社会司法和行政混为一体的基础。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建设的连结

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闭关锁国的清政府被迫开始接受与国外的交流,无论是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都给这个古老的国度代了巨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西方法律文化更是震撼了维系千年的旧中国的法律体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开始打上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烙印。西方的法治原则以及法律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能为现代社会所需要、所认同,而这些东西也恰恰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欠缺的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大量引用了或者移植了前苏联的法律,进而经过又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很大的挑战和摧残。尽管不能否认人类各民族文明之间的交汇,势必融合一个共同的人类文明,⑥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脱节现象,国外法律的精华以及他们在构建其法律文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智慧和成功经验,无疑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那么如何使我国法律文化的脱节感予以消除,如何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连接起来,如何更能适应中国公民的需要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民族和民族文化从隔离到融合是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⑦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效继承,是我国现代法律文化更加成熟和完善。首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上要摆正心态,要有全面和客观的认识,时过境迁,不能否认某些传统法律文化已经落后,是不适用于现代的社会的,例如,刑名部分、重实体而轻程序,统治意识为主导,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看到的也需要有体恤老幼妇残、呵护弱势群体、可持续和谐发展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的现代化价值,是依然值得加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其次,推行“礼法并举”的法律文化演进模式,在注重法治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大对思想层面的深度挖掘。法律的指定、颁布、实施过程中,依靠“礼”的辅助作用,促进“法”的拘束功能,同时,通过“法”的制约性,加深对于“礼”的引导和转化。第三,着力构建以中国特色的农村法律文化为代表的多种文化层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还是有许多的精华所在的,充分的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成分对我国法治建设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使中国现代的法律文化更加能够与中国传统接轨,更能够使中国公民所接受和认同,更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和走向宪政道路实现中国梦提供能好的养分。

作者:冯华亮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第二篇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华民族自夏至清四千多年来所形成的源远流长、别具风格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系统,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礼法并举、伦理为本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人人必须服从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礼的作用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法产生于礼之后。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百家争鸣。儒家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的法律观念,并以“复礼”为奋斗目标。秦汉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在立法、司法领域占据主流地位。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思想,在儒法的思想争论中,儒家的法治思想日益占据主导,并在吸收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了礼法结合,礼法合一的格局。“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形成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法律只起到对道德的辅助作用。

(二)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历代统治者治国安民都很注重刑罚惩处的警戒作用与礼教的教化作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不同的朝代,这两种手段先后、轻重有所区别,但是总体而言,“德”为“刑”纲,“刑”受“德”制约,德体刑用,以教化为先,刑罚为辅,刑罚为道德服务,并且统治者明德慎罚,彰明刑罚,辅以礼教,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达到的效果。由儒家学说长期影响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即以道德理想主义为思想基础、以维护等级伦理、纲常关系为原则、以德体刑用为特征。

(三)法自君出、人良法行“礼乐征伐皆自天子出”,古代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核心是皇权,尽管平等也曾是中国思想发展史中最重要的社会理想之一,但是终究没有成为主流思想。君主掌握着国家最高的立法权和最终的司法权,其意志就是天意、法律,皇帝的敕、令、诏、谕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且“狱由君断”,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由皇帝最终裁决、批准。皇帝还可以法外用刑、法外施恩,法律是皇权的附庸,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作为断狱者的人的作用是第一位的,法律条文的作用是第二位的。皇权有时也会受到官僚体系的制约,社会上一直以来就对那些不顾个人荣辱、生命安危的耿直臣子褒奖有加,敢于直言、刚正不阿的官员一直在人们心中占据着崇高地位。人们习惯于期待着从明君清官那里获得基本的公平正义。

(四)宗法本位、义务本位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儒家就是以血缘情感为心理依据,以宗法人伦为基本内容制订了三纲五常等学说,其核心是以宗法伦常来决定血缘尊卑、身份贵贱,决定权力、财产分配。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礼的核心———宗法制度逐渐演变为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在宗法制度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文化,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并维护宗法制度、等级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特色。在宗法体系中,个人及其权利是不存在的,只有个人与宗族的关系是永恒存在的。传统义务本位观念也说明了它与权利观念的冲突。权利诉求是建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法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现代法律是对人的正当权利要求的确认和保障。在古代中国,商品经济始终未能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形态,重农抑商使人们的商品意识淡薄,因此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权利要求也就得不到发展。

(五)慎刑少杀、无讼息争法史学家武树臣先生认为“中华法系存在宽容与温情主义色彩”[5],马小红教授持相似的看法“开明是中国古代法律表现出的最大特征”[6]。的确,中华法系虽以严刑峻法为特征,但是就法律的适用来说,依照儒家仁政的精神,大开杀戒、草菅人命历来为统治者顾忌,以刑治恶并不是主流,相反,慎刑的规定却非常多。与同时代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法系可称得上温和。此外,天人合一的哲学观念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秩序和谐的追求,而无讼的法律意识是这一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法即刑的思想加强了人们对法律的厌恶、排斥、畏惧,人以无讼为德,以诉讼为耻,无讼被视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成为理想的社会目标。

(六)恤情宥过、原心定罪恤情宥过、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起,它被当作司法的基本原则。《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也可从轻论处。“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另外,亲亲相隐也是一项重要内容,亲亲相隐指:“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宣帝时曾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汉书•宣帝纪》)该原则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角度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过度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动机来确定有罪与无罪。

(七)抑强助弱、重义轻利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非常强的宗族观念。儒家仁学中的“义”完全是建立在宗族、感情基础之上。见义忘利更要舍生取义———“义”从一种处理兄弟之间、朋友之间关系的准则,逐步发展成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和伦理原则。起初用于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儒家重义思想,后来逐渐演变成为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标准。宗法的地位远远胜于律例,情感的作用远远大于契约。当个人的“利”(个人的私欲追求)和群体的“义”(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发生矛盾时,儒家更加注重强调对个人的道德要求。

二、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宏观路径

创新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推进法治发展是厘清中国传统法文化特征的根本目标。制度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观念的革命,观念的转变比制度的变化更加不易,转变的过程也更加艰难,而法律技术、制度与法律观念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是法律功能的不足或者削弱。近代以来,中国人多将西方法的模式作为评判法律发达程度的唯一标准。虽然对传统的反省和批判是必要的,但是,因为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不是一种简单的替换,诸多因素及法律文化自身发展的规律共同制约着法律文化的变迁,所以在吸收外来文化、制度时应结合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不能机械地在古代法律中寻找相对应的概念,在法律文化的转型中,中国人应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整体认识,培养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掌握文化选择的自主权。

(一)有选择地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在法律发展史上,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和重要法律技术,而各个国家都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所以法律移植必须对外来文化进行有效的甄别、选择和吸收,经过“本土化”后才能促成移植的成功。西方法律文化是在与其相应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和历史背景中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质相差甚远,进行法律文化的移植必须特别审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虽然中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国际社会,但是中国在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的历史过程中却留下了许多教训。法律发展史印证着法律文化的转型不仅要循势而变、更要循序渐进;法律移植的内容不同,采取的方式也必然会不同。

(二)自觉地摒弃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哪些糟粕需要自觉地加以抛弃?第一,权力至上的观念。这一观念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进程,在中国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皇权至高无上。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人对君主制的合理性产生过任何怀疑,权力至上的观念、思想的影响一直存在。现代社会强调法治、法治的基础是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如何通过各种方式摒弃权力至上的观念,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亟须破解的一大难题。第二,中国的法律传统过分地强调刑罚的作用,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不仅如此,道德成为了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只起辅助作用,降低了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矛盾调整规范的地位。第三,法的工具性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极强的工具性价值取向,在历史上,法律的价值一直被强调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统治根基;而现代法治的法律价值则更在于保障人权、保护人的自由、权利。所谓权力是必要的恶,人类发明、发现权力的同时也发明了约束公权力的机制设置。为了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的、社会的权利,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以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虽然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有深厚的人道观念和精神,但这些思想在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示,与人权保障的原则和目标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这与现代法治的人权保障目标是完全背离的。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必须着力摆脱法的工具性价值观[7]。

(三)在创新中重塑法律文化“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1]中华法系的解体本身就是中华民族自己的选择,中国的法律和法治现代化的完成必定是要以更新传统而结束。第一,发扬以民为本的德治思想的当代价值。中国传统社会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德治所提供的理想图景符合人类对美好社会制度与社会状态的愿望,这种价值图景始终以人为一切制度的中心,因此,人不会被这样的制度异化。以得民心作为一切政治制度善恶的评判标准,虽然在纵向的逻辑结构上不同于现代民主的判断标准,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有利于民主的推进[8]。第二,挖掘传统法文化中和谐、秩序等与现代法治吻合的价值要素。现代法治以秩序、和谐为重要价值取向,而无讼、秩序、和谐是以儒家思想为渊源的中国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追求。中国传统文化以人际和谐、社会稳定为最终目标和理想。建设和谐社会的当代主题让我们又一次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看到了相通之处。第三,发挥好诚信等儒家重义思想的作用。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价值本身就是儒家重义思想的体现和必然逻辑结论。在当代中国,诚实守信是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法治民主的道德基础,诚信还是今天处理市场条件下义与利关系的准则。

综上,不放弃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现代化的法制不可能建立;不吸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普适原理部分,现代化的法治无法实现。中国的现代法治从摆脱传统开始,必将会在创新和传承传统中走向成熟。

作者:王雅琴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