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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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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不利因素

(二)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内在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法律文化的内在结构性矛盾是伴随着时展的而普遍客观存在的,它并不能完全消除,只能逐步协调矛盾。第一,传统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农村深受封建人治传统的影响,造成畏法息讼的心理习惯,人们缺乏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淡薄,他们不善于甚至畏惧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二,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与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的不协调。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当制度层面的法律建构已经形成,而观念还没有更新。尽管法律改革一直在努力进行制度层面的法律建设,但是观念没有跟上使得制度层面的建设更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难以超越现实,实现新突破。

(三)民主法治建设落后,法律运行实效无法充分实现

首先,在农村法律缺乏生存的土壤,农村法律组织建设也跟不上步伐,法律普及和实施大打折扣。由于大部分农村教育水平落后,普法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农民甚至一些基层干部法律信仰缺失没有依法办事。其次,基层司法组织人力资源匮乏,那些法律文化素质较高的人迫于生活压力往往选择去大城市发展,驻守基层的寥寥无几。再次,民主法治普及不全面,很多农民不知道法律赋予的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去行使和利用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很多基层民主机构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管理没有落实到位。

二、完善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建议

对于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并非单一方面的建设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此,应该主要从以下几点去努力:

(一)努力夯实物质基础

物质基础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资本,只有不断夯实物质基础,给予法律文化发展更强的后盾,才能使其向更适应现代化需要的方向发展。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地基没有打好,上层建筑就犹如空中楼阁,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发展农村法律文化的关键。2.加快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不仅能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还能增强群众对国家及政府的公信力,为法律文化的建设提供物质基础的同时也拓展了群众基础和政治基础。(1)改进农业生产现状。第一,国家应该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扶持和科技投入,引领农民走规模化、机械化、生态化的发展路子。第二,不断完善水利设施建设,让农民“劳有所得”,实现经济利益的不断增长。(2)完善农民生活设施。第一,完善农村网络覆盖。只有不断完善农村网络覆盖,才能加快农村与城市接轨的信息化步伐。第二,加大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国家应该大力改善农村地区办学条件,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第三,完善乡村医疗卫生设施。乡村医疗设施,是确保农民“病有所医”的最为便捷的通道。

(二)加快解决法律文化内在结构性矛盾

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因素,具有超强的渗透力和感染力,人们的各种品格往往是在潜移默化之中逐渐形成的。解决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是法律文化内在结构性基本矛盾,也是主要矛盾。解决两者的冲突需要不断协调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关系,注重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将传统文化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逐步实现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和谐共存。(1)传承优秀的文化传统,保留民族特色。法律文化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必然体现着文化的一般特征,因此,传承人类的优秀文化,必定能带动法律文化的不断深入。在中华文化的发展长河中,应该尊重它的“自然流向”,顺势而为;同时,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留民族特色,才能让文化长河充满生机和活力,奔腾不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代代中华儿女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历史的智慧和遗产,我们绝对不能忽视。(2)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的发展。“内生动力”固然重要,可是“外源动力”却是时代的指向标,是通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并不是只回归过去,总结经验,而是在继承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借鉴其它地区优秀的文化内容和实践。

(三)加强民主体制建设

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民主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的直接体现就是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当前农村一些地区面临的管理现状就是,一些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和纠纷过程中,常常以言代法,自我决策。因此农村的法律文化建设,不仅要强调法治的建设,也要注重民主的建设。第一,完善基层民主政治管理制度。当前,应该不断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拓宽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的权利。完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对民主的制度保障,确保依法、公开、公平选举,努力实现民主与法治的和谐统一。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事项由基层组织组织全体村民集体讨论制定和完善。第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作为基层政府应该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制度,涉及关乎群众大事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应该积极公开。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决杜绝涉农行政决策中的擅断专权和滥用职权,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涉农事项的决策制度,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减少和避免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努力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②第三,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当前,应该不断改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三农”执法的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监督体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完善综合监督保障体系,确保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的行使。

作者:刘爱迪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