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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传统法律文化阐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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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传统法律文化阐述

一、文化传统因素

1、信仰多元化:闽南是宗教文化交融之地。一方面,中原地区的移民使得佛教、道教传入闽南地区,另一方面,唐宋以后,由于海外贸易的扩展,外国商人也带来了外来宗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印度教、摩尼教等宗教相继传入。⑤多元宗教的融合,使闽南地区形成了独特的宗教文化,也使得闽人思想更为开放与包容。2、宗族观念强:在福建开发时期,能够获取的生产资料有限,弱肉强食。因此,家庭团结便显得尤为重要。至少在唐代,福建的一些家族就已开始修纂私家族谱,加紧收宗穆族。⑥管理族内事物所形成的族规也不断积淀,形成了独特的宗族法。

二、闽南地区特色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林木保护法1.对于一般林木:此类规范通常由官府告示的形式颁布。一般先由所在地村落及其宗族主要成员集议,形成详细的书面文字材料,然后报请当地县及县级以上官府(以县正堂审批为主)审批,由知县或知府签字钤印批复,最后形成以县或县级以上官府名义颁发的告示。⑦告示或以纸质形式张贴,或以石质碑刻告示。现在可考证的多为后者,例如,立于明崇祯元年后濠村的石碑刻有:“黄源岭头山场,为保留树木庇荫,禁止登山砍柴,如有犯者,罚银一两,存众公用,为此刻石禁约”。这体现了当时后濠村对于林木保护的重视程度。2.对于宗族林木:由于闽人重视林木保护,又注重宗族观念,因此宗族林木受到了特别保护。福建宗族对村落居宅及坟地周围的风水林、风水树都严加保护,禁止砍伐,如果肆意破坏则被视作大逆不道的行为。⑧成文性的规范,通常体现在族谱的族规中。浦城高路季氏、连城文川李氏、惠安龙山骆氏族谱都载有:不经宗族同意和批准,任何人不准砍伐宗族山林一树一木。⑨

(二)有关海商法1.海上私人贸易:由于在明清两朝都曾一度施行海禁政策,闽南海上贸易受到极大冲击。明朝规定“片板不许下海,禁草双轨大船”。⑩然而在利益驱使之下,闽南地区冒险出海,进行海上私人贸易的现象十分普遍。漳州港、厦门港走私人数众多、规模庞大。2.海难救助:受天气因素,尤其是台风影响,闽南地区常有避难船舶的出现。闽人也素有救护船舶的传统。在乾隆年间,确立了明确的救护政策。乾隆二年发谕旨:“沿海地方常有外国船只遭风飘至境内者,朕胞与为怀,内外并无歧视,外邦人民既到华,岂可令一夫之失所。嗣后如有被风飘泊之人船,着该督抚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著为例,钦此,钦遵。”輯訛輥自此,确立了动用公银救护避难船舶,并帮助修护船体、将货物及船舶遣送会其本国的政策。

(三)有关对台交流政策在清代统一台湾前,明清政府都对台湾采取严格的海禁政策。然而,公元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清政府进兵澎湖,克取台湾,实现全国统一后,輰訛輥清政府便宣布解除海禁,允准商民出海。而鉴于福建与台湾的地缘、亲缘关系,又特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放福建厦门港至台湾鹿耳门港的对渡航线。輱訛輥这条航线一方面成为了海峡两岸人民沟通交流,共续亲缘的纽带,闽南地区众多人民赴台,进一步开发了台湾地区;另一方面,对渡航线也对两岸经贸往来起到重要作用,形成了台湾向大陆提供米、糖等农副产品,大陆向台湾输入手工业品这样一种互补的经济关系。

三、闽南地区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作用

(一)关于林木保护方面体现的传统法律内涵在闽南地区的地方法制尤其是乡规民约中,体现了对自然环境,尤其是林木的大力保护。在时常出现为了发展经济而不顾自然环境,不注重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这种法律精神显然值得我们传承。当然,传承其中的精神并不代表着应全盘继承,在闽南地区传统林木保护的法律也存在两个不合理之处:1.对于宗族林木的特殊保护政策:在闽南地区,宗族林木往往区别于其他林木受到特别保护。这种现象体现了强烈的排他思想。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管理,一方面使得家族外事物受到不平等待遇,不同家族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另一方面,这种封建固守的思想使得闽南地区社会运行建立在熟人关系的基础上,外来人员难以融入当地社会。2.对于风水林木的特殊保护政策:对于风水林木的特殊保护体现了传统的迷信思想。由于在闽人的传统观念中,风水林木起到庇护家族的作用,因此砍伐风水林木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违者也将受到严厉处罚。这种思想容易形成正常执法行为的巨大阻力。

(二)关于海商方面体现的传统法律内涵1.对于海上私人贸易:面对政府的海禁政策,闽南地区出现了大量私人贸易的现象。这种行为显然是需要摒弃的违法行为。虽然私人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使当地经济状况得以改善,然而却违背了国家政策。其中,为保障私人贸易的顺利进行,贿赂当地官员的现象时屡见不鲜,走私分子自身也面临人身和财产的巨大威胁。2.对于海难救助:对于漂泊至闽南地区的外来船只,确立了动用公银救护避难船舶,并帮助修护船体、将货物及船舶遣送回其本国的政策。该政策体现了救助难船的法律思想显然是值得传承的。区别于现代海商法制度中,在救助船舶后,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费用的制度,清政府采取了动用公银救护船舶的做法。这种制度虽然实现了对遇险船舶的最大救助,但无疑也加大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的负担,因此关于费用承担方面的做法不宜延续。

(三)关于对台交流方面体现的传统法律内涵清代开放的福建厦门港至台湾鹿耳门港的对渡航线对加强台湾与祖国大陆的联系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早日实现祖国统一,我们也必须传承这种加强两岸交流的做法。目前,“两岸三通”的实现,已标志着海峡两岸的交流制度日益完善。

作者:林雨欣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