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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区别对火灾调查的影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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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区别对火灾调查的影响

社会发展中社会观念和思想文化对各国法律传统的形成有巨大的引导作用。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过程,与基督文化在欧洲的传播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公元一世纪开始,基督教迅速从罗马帝国治下巴勒斯坦小亚细亚犹太人地区传遍欧洲。与此同时,基督教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观点“原罪说”伴随着基督教在欧洲的兴起,成为了西方法治形成的重要依据和现实基础。由于“原罪说”认为人生而有罪,确定了人本质上的不可信赖,因此也不能作为制定法律的源泉和保障。这种观点首先打破了西方国家当时实行“人治”的传统:君主也是人,因此也不能避免原罪,并同样需要基督的拯救。在君主面前,是高高在上的上帝,在上帝面前,人与人平等的站在一起。同时,人类都是上帝的子民,在出生之时就有自己的权利,西方媒体经常提到的自然权利便来源于此。可以看出,西方人对自己权利的理解还是与国人的观点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人眼里,权利作为自己生命的一部分,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意味,法律只是作为保障自己权利的工具。这也是近些年来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某个案件个例而不断修改的原因。无论是执法者还是案件当事人,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

西方国家的火灾调查制度同样秉承这一理念,例如美国将火灾调查的目的明确规定为通过汇总分析、研究火灾调查所得的信息,制定有效的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和灭火程序。美国消防部门有一套依法办事,快节奏、高质量的工作方式和机制。由于美国的火灾调查机制非常严格,火灾调查制度促使着人们改革避免火灾发生的行为规范。推其原因,是美国法律对本国人民生命权的尊重。

一、中华法系中的“和谐”理念

与西方国家的发展不同,中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属于人治。作为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儒家思想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就占据了中国最重要的统治地位。《美国东方学杂志》说道:“中国人不以宗教观念和宗教活动为生活中最重要、最迷人的部分。中国文化的精神基础是伦理而不是宗教,这一切自然标志出中国文化与外域文化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当耶稣怀着无比的尊崇要求人们全心全意的敬爱和虔信上帝时,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却对自然界中未知的世界表现了出奇的淡然和冷漠,儒家思想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社会秩序和伦理问题。从“忠孝”的伦理道德标准,到“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儒家一直追求的是社会的安定和统治的长久。孔子宣称“听讼,吾由人也,必使之无讼。”意思大致是“若打官司的话,我会对每个人都平等的,但我一定会让他们私下解决,避免打官司”。在这种价值取向的熏陶下,一种“贱讼”与“厌讼”成为贯穿整个中国法律文化进程的普遍心态。1949年后,我国通过颁布宪法明确了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大多数人将法律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对自己的权利没有认识,尽量避免与“官司”搭上关系。

比如说,当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时,往往围观的人多,提供火灾现场信息的人少;有时不仅是火灾当事人,火灾调查人员也在刻意回避自己的责任。从目前基层火灾调查情况来看,很多火灾调查人员并不是按照《火灾现场勘验规则》根据火灾发展的规律寻找火因,查出真相,总结经验教训,反而就火灾当事人关心的经济赔偿问题为双方充当起了调解员:在一部分火灾调查人员看来,双方就利益问题达成一致时,火灾原因的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就不那么重要了,火灾的调查也就基本结束了。这种调查方式与公安部颁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明确的火灾调查目的相悖,最终反而导致诉讼案件增多,使公安消防机构被动应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新形势下的机遇和挑战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给火灾调查提供了大量的发展机遇。首先,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消防行业的发展,各火灾调查单位勘验器材上有了较大的改进。同时,与国外的法律文化的交流,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建设也逐步同国际接轨。近些年,消防部队基层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紧缺,火灾调查能力不高,通过与国外火灾调查专家的学习交流,对于培养火灾调查领域的专家,改善火灾调查行业的知识结构,加快消防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步伐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消防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随着新材料、新产品的广泛应用,火、电、油、气多种能源大幅度增加,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加大了火灾认定的难度。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增强以及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广大民众对保障自己权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火灾责任认定引起的争议或诉讼案件日趋增多。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执法理念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已不相适应。

三、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发展方向

如何提高我国火灾调查工作水平,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从我国火灾调查制度方面做出以下改进:

(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我国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公民的知情权主要是通过听证制度作保障。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中,只是在涉及火灾现场勘验时,须有见证人的规定。在公民知情权方面,特别是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应定时通过权威媒体公布调查的进度,调查结果,并对公民进行相关的教育,增强政府及消防部门的公信力。

(二)成立火灾调查专家组

目前,针对我国基层火灾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公安消防部门应发挥各领域,特别是化工、燃气等行业的技术优势,利用其技术资源,组成火灾调查专家组,聘请大学相关的科研机构参与,这样既可以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快速准确认定火灾原因,也可以让公安消防机构的火调人员获得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三)形成有效的司法监督体制

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然处在“自己执行,自己监督”的状况下,比如在支队一级,火灾调查结束后通常是由防火处法制科进行执法程序审核,对外界来说,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在今后的火灾调查体制下,不妨将监督机制交给司法部门,这样不仅可以促进火灾调查行为的规范性,同样也可以提高民众对调查结果的认知度。根据以上建议,结合即将实施的公安部121号令,笔者为火灾调查制作流程如图1:图1火灾调查流程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同时,我们不能将中国传统法制理念的精华抛弃,将无讼和无正义等同起来是十分片面的。进行火灾调查制度的改革,应做到两个正确使用:

1.火灾损失统计结果的正确使用。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之所以无法普及由保险公司做出火灾损失评估,主要是因为国内很大一部分民房(特别是一些平房)没有上保险,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介入;公安部门统计的火灾损失结果既要为火灾数据统计服务,还可能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在未来的火灾调查制度中,火灾调查人员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对有疑难的损失核定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及时作出处理结论。

2.火灾调查与“庭外调解”的正确使用。“庭外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可以节省行政资本,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快速有效途径,也符合当前和谐社会的理念。但火灾调查人员不应将解决纠纷作为火灾调查的目的,不应忽略火灾调查中的科学属性。只有探究火灾发生规律,查明火灾真相,才能为今后防火、灭火提供实际经验教训,对未来的公共消防安全提供科学保障。

四、小结

在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火灾调查制度是否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是否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火灾调查的行政主体,在借鉴他国先进火灾调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通过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继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观念,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火灾调查的法律规章、制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履职能力。

作者:刘沛张金专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