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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文化的转换构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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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文化的转换构思

1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极大地促进了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在政治上,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有计划进行,政治进一步民主化,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在法律化的同时,也在逐步实质化。传统中国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社会,崇尚权力,维护等级的思想压制了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在今天,重构公民意识,首先意味着对权利的尊重和权力的制约。可以说,政治的民主化和开放化,对社会文化的变迁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经济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削弱了人们的等级特权思想,增强了人们平等意识。打破传统的等级特权思想,树立新型的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平等、自由观念,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必然结果。在文化方面,市场经济的实行,必然带来公法文化的消退和私法文化的兴起。公法文化是指在法体系、法设施、法运行中贯穿着公法精神,这种内在的公法精神影响和决定着有关法的群体性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公法精神有如下几个特点:①国家本体;②崇尚权力;③规范体系封闭;④态秩序价值取向。而私法文化,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其核心在于:重视权利平等;强调利益主体的多元;追求规范的统一;讲求效益、公平。因此,私法文化的兴起,必然带来法律文化的一场革命。上述种种因素的作用,加快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主要体现为:

1.1权利意识的复苏。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体意识的复苏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意识增强。我国传统诉讼模式中,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是很少的,相应地,承担的义务也较少。此后,情况虽渐次改善,但总体而言,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较少加之本身权利意识薄弱这种状况并没有彻底改变。现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体意识开始复苏。一方面反映在诉讼法修改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加强,同时体现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维护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观念加强。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中虽无实体权利,但其程序权利也日益受到重视。

1.2正当性意识的转变。所谓正当性意识,是指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者及社会成员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评判标准。在传统社会里,社会成员对诉讼程序运作的正当性标准一般是一维的,即公正性。而在我国传统社会,这种公正性专指实体公正。现代社会,由于价值的多元化,人们对诉讼的正当性要求也多元化了,公正性、效率性及效益性都是诉讼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换言之,人们对于诉讼正当性的评价,不仅包括对诉讼参与人实体利益的正确确认,更包括对诉讼参与人程序利益的有效维护。即诉讼不仅应该达到实体公平,也同样应该实现程序公正,同时,诉讼还应该体现效率和效益。

1.3非讼意识的退却。非讼意识是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一个典型特征,它既是我国传统哲学思想和宗法思想在法律领域渗透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留下的“梦魇”。当今社会,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将竞争意识引入中国人的头脑中,“平等竞争”成为市场的主流意识,往昔的“中”、“和”、“无争”思想正在渐渐退却。同时,随着诉讼民主化的进程,当事人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和落实,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护。诉讼对当事人来说,已不再是一场“梦魇”,而是一种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这一切都从客观上加速了非讼意识的退却。

2现代诉讼法律文化的构建

2.1树立科学的诉讼观念诉讼观念是社会整体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历史经验表明:一定历史时期和社会形态下的制度体系模式,最终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诉讼价值和诉讼观念模式。诉讼观念一旦形成,就会潜移默化、自觉不自觉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就整个社会而言,接受程序正义的理念显然仍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为了使全社会形成科学的诉讼观念,法官必须首先转变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中国现在有这样一种趋势:程序不发达-简化-更不发达。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程序之所以被忽视是因为判决结果的形成是在程序之外,所以应当强调法官要严格遵守程序。为了保证法官严格遵守程序,必须设立对法官的监督机制,对于违反程序的法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2通过立法,完善程序正义机制完善程序立法,构筑公正科学的诉讼程序。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原有的诉讼程序并非不公正或无程序,它是一种以灵活和简便的程序追求合法、合理的解决结果的过程。至于基本的程序原则,如公开性、辩论性、不告不理等制度,在这些程序中同样也是存在的。但必须指出,这种审判方式是以实质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程序作为工具和手段的。即如若结果是正义的,那么程序上的瑕疵就可以被忽略,为了追求实质的正义,程序的灵活性是得到认可的,人们对审判本身的公正与否往往并不是根据程序是否正当,而是根据结果是否合理以及社会效果如何来判断的。这源于我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和程序法律责任传统的缺失。我国诉讼法中,由于缺乏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造成人们遵守与违反没什么两样,大大影响了程序法的权威。显然,这种诉讼程序理念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应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完善诉讼立法,规定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树立诉讼程序法的权威。

2.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更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纠纷不断增多,而纠纷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更加多元化。面对多元化的社会纠纷,我们应采取包括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在各种解决方式之间建立起统一协调、程序衔接、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中的“重调处”对于今天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即通过调解可以缓和社会矛盾、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交易行为的成本、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在许多国家,尤其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调解制度予以了借鉴,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作为调解制度的发源地,我国有这种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利好环境,也更能适应我国民众的心理。因此,我们在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框架时,应合理地吸纳并完善传统的调解制度。此外,还存在仲裁、行政处理等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合理地吸收和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吴英旗单位: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