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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佛教僧制建设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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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佛教僧制建设研究

摘要:慧远大师是中国早期佛教界的杰出领袖。在他的领导下,庐山僧团成为东晋时期南方佛教的中心,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慧远继承和发扬道安创设的僧制建设,以僧制管理僧团成员,使整个僧团戒行清净、和合共处,成为模范僧团,为后世僧团内部管理提供了成功范本。僧制不同于戒律,制定者主体具有多元性,内容上既参照了戒律条文,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生命力,一经开创便广为发展,成为各大宗派竞相效仿的僧团管理模式。慧远进行的僧制建设解决了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在中国佛教发展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慧远;僧制;戒律;僧团

僧制是由僧团领袖依据戒律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的约束僧尼言行的行为规范,是佛陀制戒本怀在佛教中国化中的具体表现。中国佛教的僧制建设肇始于道安,慧远大师继承并发扬了道安开创的僧制建设,将僧制用于管理庐山僧团,使庐山僧团在整肃、沙汰沙门的社会背景下得以保全,为慧远护教弘法,确立佛教的独立地位,争取统治者的支持提供了有力支持。本文将就慧远僧制建设的社会背景、他为庐山僧团的僧制建设作出的贡献、中国的僧制建设与戒律之间是何种关系、慧远僧制建设的影响和意义等问题做一番探讨。

一、慧远僧制建设的社会背景

慧远生于东晋成帝贤和九年(334),卒于东晋义熙十二年(416),基本上与整个东晋王朝(317-420)相始终,慧远一生的佛教思想和护教弘法实践均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相适应。佛教虽然自两汉之际传入中土,但主要流行于上层社会少数人当中,东晋十六国之前,历代皇帝均颁布法令禁止汉人出家,因此这一时期的佛教主要是居士佛教。东晋开始,汉人不得出家的禁令解除,南方在东晋明帝太宁年间(323-325)允许汉人出家,北方是在后赵建武元年(335)允许汉人出家。随着汉人不得出家的禁令解除,汉人出家开始成为一种潮流,或出于虔诚信仰,或为了逃避战乱,或为了规避徭役。总之,在国家力量的支持下,佛教得到了前所未有地迅速发展,佛图澄的门徒多达几万人,兴建佛寺893所,道安的僧徒也有数千人。佛教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大量宣讲佛教义理的经、论,还需要约束僧尼言行的佛教戒律。受戒是踏入佛门成为佛弟子的标志,守戒、护戒、严格持戒则是防止世人讥嫌、和合僧团、确保正法久住的根本条件。然而,在佛教初传的两百多年时间里,戒律并不完备,《出三藏记集》中有一句话明确指明当时的戒律现实:“初经流江东,多有未备,禅法无闻,律藏残阙。”[1]110传统观点认为,戒律传入开始于三国时代的曹魏嘉平二年(250),以昙摩迦罗译出《僧祇戒心》和《四分羯磨》为标志。实际上,这种观点所指的戒律是出家戒律,早在东汉时期,佛教传入时大乘菩萨戒已经传入,只是这一时期的菩萨戒尚处于理论层面,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受戒实践中。当时的僧人出家主要是剃除须发、身披法服以区别于普通世人,奉持的戒律也只有最基本的三归、五戒、十戒以及从印度和西域传来的不完备的戒律。由于戒律的不完备,无论是出家的僧尼、居家修行者还是世俗之人,对于戒律的认识也只能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理解和把握,甚至把戒律仅仅作为一种象征,只遵守简单的五戒、十戒而已。比如东晋太元时左卫领营将军会稽许荣上疏皇帝时说:“臣闻,佛者,清远玄虚之神,以五诫为教,绝酒不淫。”[2]771这是官员对佛教戒律的认识,基本上代表了当时世人的观点。在戒律如此缺失的情况下,一般的僧尼恐怕也没有履行如法的受戒仪式和严格的戒律学习,对于戒律的持守自然做不到认真严格,甚至出现大量违背戒律的行为,影响了佛教僧团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由于大量汉人出家为僧为尼,严重削弱社会生产能力,造成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加上出家僧尼未能严格戒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桓玄曾就此严厉批判说:“佛所贵无为,殷懃在于绝欲,而比者凌迟,遂失斯道。京师竞其奢淫,荣观纷于朝市,天府以之倾匮,名器为之秽黩,避役钟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积不覊之众,其所以伤治害政,尘滓佛教,固已彼此俱弊,寔污風軌矣。”[3]85进而主张利用国家政权对僧侣进行整肃。慧远面对僧侣良莠不齐的现状,感慨不已:“佛教陵迟,秽杂日久,每一寻至,慨愤盈怀。”[4]并多方寻译戒律,制定僧制,改变世人对僧团的认识,护教弘法。

二、慧远大师僧制建设的具体实践

中国佛教僧制建设最早始于道安,道安师承佛图澄,慧远是道安最得意的弟子,从佛图澄到道安、慧远一脉相承,他们共同的特点是重视佛教戒律,通过身体力行严格持戒的方式,树立戒律的权威,以律摄僧。慧远进行僧制建设,是在受到师父道安的影响下进行的,具体实践表现在多方求译律典,严格遵守戒律、制定规章节度僧尼等方面。慧远早年曾跟随舅父游学河南许昌和洛阳一带,喜欢阅读儒家和道家经典,对儒家和道家思想有着深刻地理解和领会,因当时社会动荡不安,生活颠沛流离,便产生了隐逸避世的思想。永和九年(353)从道安出家,听道安讲《般若经》后豁然而悟,叹曰:“儒道九流,皆糠粃耳。”[5]358从而坚定了对佛教的信仰。道安是东晋时期最杰出的佛教学者,一生著述繁多,与戒律有关的著述有《比丘大戒序》《鼻奈耶序》《法集旧制三科》,强调戒律的重要性,他在《比丘大戒序》中说“戒者断三恶之干将也”,“在家出家莫不始戒以为基趾也”,“故如来举为三藏之首也”,[6]80充分肯定戒律在佛教三学中的首要地位。在看到中土律典缺失时,曾寻请竺佛念、昙摩持、慧常等人翻译《十诵比丘戒本》、《比丘尼大戒》等,并从《中阿含经》、《增一阿含经》中挖掘其内含的戒律思想。除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戒律外,面对戒律不全和庞大的僧团,道安创制了中国最早的僧制,即制定“僧尼轨范”和《法门清式》二十四条,梁代慧皎对此有过专门评价:“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上讲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5]353赞宁在《大宋僧史略》中说:“晋道安法师伤戒律之未全,痛威仪之多缺,故弥缝其阙,埭堰其流,立三例以命章,使一时而生信。”[7]241道安的僧制建设不仅成功解决了戒律不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具有开创性价值。作为道安最得意的弟子,慧远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对他今后的律学思想和实践产生的影响是直接而深刻的。正如赞宁所说:“今出家者以华情学梵事耳,所谓半华半梵,亦是亦非。寻其所起,皆道安之遗法。”[7]239慧远后来多方寻译律典,进行僧制建设,是继承了师父道安的事业。为了在庐山僧团进行僧制建设,慧远首先要做的是尽可能地搜集已有的戒律典籍,寻求外来僧人翻译律典,为僧制建设寻找理论支持。据《高僧传》记载,慧远因感于“律藏残缺”,令弟子法净、法领等西越流沙,遍寻经律,一旦听说有西域来江南的高僧,“辄恳恻咨访”。弗若多罗是罽宾高僧,备通三藏而尤精《十诵律》,到达长安后与鸠摩罗什一同翻译《十诵律》,慧远对两人翻译《十诵律》的事业非常关心,可惜译经事业未完,弗若多罗圆寂。慧远听说昙摩流支尤善毘尼,并于弘始七年(405)到达关中,难掩内心的激动和欣喜之情,修书一封给昙摩流支,说:“若能为律学之徒,毕此经本,开示梵行,洗其耳目,使始涉之流,不失无上之津,参怀胜业者,日月弥朗,此则慧深德厚,人神同感矣。”[5]333在慧远的极力请求和姚兴敦请下,昙摩流支与鸠摩罗什共同译出《十诵律》余部,“故十诵一部具足无缺”。僧祐在《出三藏记集》中评价:“晋地获本,相传至今,葱外妙典,关中胜说,所以来集兹土者,皆远之力也。”[1]110《十诵律》译出后在江南一带十分流行,直到唐朝道岸请求皇帝在江南强行执行南山律,四分律方流行于江南一带,期间南方主要流行《十诵律》。《十诵律》在江南一带的流行与慧远有密切关系。《十诵律》的内容除了僧尼基本戒律外,还包括七法、八法、杂诵二法等十七法,主要是说明僧团的组织与管理等内容,与慧远在庐山僧团建设的僧制有着密切关系。

笔者猜想,慧远之所以对《十诵律》表现出特殊的关注和兴趣,很有可能是需要以《十诵律》中有关僧团组织与管理的内容作为僧制建设的理论基础。道安制定《僧尼规范》,独创中国佛教僧制,慧远在道安的基础上,对僧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规定,《出三藏记集》收录了四个僧制文件,《法社节度序》《外寺僧节度序》《节度序》《比丘尼节度序》,但未表明《法社节度》《外寺僧节度》《节度》《比丘尼节度》是否为慧远所作,宋赞宁撰《大宋僧史略》指出:“慧远立《法社节度》。”[7]241笔者据此推测其他三部文件也是慧远所制,而不仅仅是由慧远作序。“法社”是指修道所结之会社,《佛学大辞典》界定为“在家之佛教徒所组成之信仰团体,其性质类似义邑”。法社始于慧远所创之白莲社,其组织成员,在南方以贵族、知识阶层为主,北方则以平民为主法,不仅包括出家僧侣,也包括居士。法社类似于今天所说的社团组织,法社节度即庐山白莲社僧众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外寺僧节度》、《比丘尼节度》分别指适用于外寺僧和比丘尼的规章制度。慧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约束庐山僧团的所有出家在家信众,这些规章制度被后人称为“远规”,为南北佛教界所通用。《高僧传》云:“自童寿入关,远僧复集僧尼既多,或有愆漏,兴曰:‘凡未学僧未阶,苦忍安得无过,过而不劾过遂多矣。宜立僧主,以清大望。’因下书曰:‘大法东迁,于今为盛,僧尼已多,应须纲领,宣授远规,以济颓绪。’”[5]363只是《法社节度》《外寺僧节度》《节度》《比丘尼节度》的具体内容如何,是否采用了《十诵律》的有关内容,已经无法详细考证。戒律作为佛教三学之首,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受戒将僧俗区分开,更重要的是把戒律落实到具体实践中,作为日常行为的准则。纵观历史上的历代高僧,凡是拥有崇高的佛教地位,为僧俗两界所尊崇者,无一不是严格持戒者,慧远之所以成为东晋时期南方最杰出的佛教领袖,与他身体力行严持戒律有着直接关系。《高僧传》慧远本传中记载了几项慧远的律学实践,反映了他对戒律的重视程度。第一件事是判定弟子僧彻吟啸违法,当时僧彻与慧远之间有一个对话,僧彻问:“律制管弦,戒绝歌舞,一吟一啸,可得为乎?”慧远回答说:“以散乱言之,皆为违法。”[5]370第二件事是慧远病危时拒绝非法的药石,最终不治而亡。《高僧传》记载:“以晋义熙十二年八月初动散,至六日困笃,大德耆年皆稽颡请饮豉酒,不许。又请饮米汁,不许。又请以蜜和水为浆,乃命律师令披卷寻文,得饮与不,卷未半而终。”[5]361关于这一事件的认识,学者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从慧远大师临终的这一持戒信念来看,他对于戒律是严格遵守,决不含糊的,平日持守如此,乃至临终亦不忘记之比丘身份,这一至死不渝的戒操是值得人们肃然起敬的,故而千百年来为后人敬仰传颂。”[8]也有学者认为慧远其实知道可饮蜜水,但自觉命限已到,不忍浪费药石,故命翻检律书,假装不拂违众意。[9]那么,慧远一生精严持戒,难道他不知道这一做法是否违背戒律?既然身边已经有律师,那么律师不应该不清楚律典中的这项规定,何至于在慧远生命垂危之际从头寻找戒规,而且翻越律典未到一半时慧远圆寂,未免与常理不符。但若说是为了不浪费药石,不拂违众意而故意为之,似乎也不甚合理。或许是慧远自认为以蜜和水制成浆不能饮用,否则犯戒,因此直接拒绝,并无令律师披卷寻文的细节。

三、僧制与戒律的关系

佛教传入中国后,戒律也随之传入,虽然完整的律藏较经、论的传入要晚一些,但基本的戒律诸如五戒、十戒、比丘戒、比丘尼戒等相关的戒律文本也有一定程度的传译,只是不够完整而已。道安、慧远创制僧制如果说主要是因为戒律缺失的话,那么,后来的僧制建设当作何解释?尤其是禅宗创立的清规,使中国的僧制建设制度化、体系化,而此时的律典不仅翻译完成,以研律弘律为宗旨的律宗业已形成,为何要在戒律之外另立僧制?因此,戒律的缺失只是道安、慧远创立僧制的表面原因,或者说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深层次的原因当从戒律和僧制之间的内在关系来分析。戒律的制定始于释迦牟尼悟道之后的四处传道活动,起初因弟子们戒行洁净,不需要制定戒律,后来弟子犯戒,才“随犯随制”,制定出各种戒律,但这时的戒律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文本形式,多是佛陀口述形成。释迦牟尼圆寂数月后,弟子们在王舍城外的七叶窟举行结集大会,阿难诵出经藏,优波离诵出律藏,优波离诵出后由参加会议的大众共同审定,如确定属于释迦牟尼所说,才落实到书面。本次结集被认为是第一次结集,结出律藏八十诵,后来形成的汉传律藏、南传律藏、藏传律藏虽然有诸多不同,但所有的规范之宗旨和要义都是一样的,虽然最后形成了《铜牒律》《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根有律》共六类广律,但六部广律的内容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戒律是由佛陀所制,经结集之后固定为文本形式,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的律藏文本,并非制定时形成,而是释迦牟尼弟子们对佛陀所制戒律在认识上的分歧所导致。僧制首先在性质上不属于戒律,不是由释迦牟尼所制,制定者主要是僧宝僧团的领袖人物。“僧制是僧团在戒律之外,为因应当是僧团管理的事迹需要而制定的若干约束僧尼行为的制度或规则。”[10]28道安开创僧制建设外,除了慧远继续深化僧制建设外,各地僧团也纷纷效仿,比如北魏慧光制定了《僧制十八条》,魏齐时期的法上确立制寺立净的制度,释灵裕(518-605)制定的《僧制寺诰》,梁武帝时期的光宅寺僧人法云也曾创立僧制。除了僧人制定僧制外,南朝还有白衣制定僧制的事迹,比如南朝萧子良曾撰《僧制》,梁武帝是白衣制定僧制的典型代表,不仅编写《出要律仪》,还颁行《断酒肉令》,禁断僧侣饮酒食肉,僧侣食素的传统由此确立。僧制的创立是在佛教传入初期,戒律不完备的背景下进行的,容易造成僧制建设源于戒律缺失这样的假象,事实上,当印度佛教律典全部传译完成,以研律弘律为宗旨的律宗形成后,僧制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而是继续发展。

禅宗不仅把僧制发展为清规,而且以清规代替戒律,可见僧制并非戒律缺失时的替代品,而是佛教中国化的重要环节,对此应给予正确的定位。如果用现代法学的观点来分析,戒律和僧制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地方性法规,戒律如同佛教界的宪法,因由佛陀所制定,所以具有无上的权威。但是,戒律来自于印度,且是“随犯随制”而成,属于判例法,只能对已经出现的犯戒行为作出规定。当佛教传入中国后,佛教的中国化不仅表现在从义理上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以中国传统观念诠释佛教思想,还表现在戒律的中国化。来自印度的戒律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尤其是小乘戒律重在自度、自律,条文繁杂,每一条戒律都有开遮持犯等多种情形,强调制戒因缘的介绍,专业性过强。一部《十诵律》多达六十多卷,就算专门的律师也未必能够做到熟练掌握,更别说普通的佛教弟子。而僧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制定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僧团领袖可以制定,白衣也可以制定,并且不同的僧团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形制定适合本僧团的规章,虽然适用范围小,但其灵活性强,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立废和变更。《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颂》把僧制和戒律的关系分析的非常透彻:“戒学佛所制,僧制众同为;乍可乖众言,无违世尊教。众意有多途,虽立还复废;岂有能回改,无二大师言。”[11]649戒律是僧制的理论基础,僧制不违反佛陀制戒本怀。道宣在《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中说:“五分中,虽我所制,余方不行者,不得行之(谓俗主为僧立制,不依经本也);非我所制,余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不得不依)。”因此,在僧团之中制定僧制并不违背佛陀制戒本怀,并且是对佛陀制戒本怀的阐发和实践。僧制与戒律并行是佛教在中国广泛流传过程中的独特之处,僧制虽不是佛制,但因不违佛制在先,适用性、灵活性强在后,因此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四、慧远僧制建设的影响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社团要正常运转,必须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僧团的本质是社团组织,基于共同的佛教信仰生活在一起,除了遵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有适用于僧团内部的规章制度,即戒律和僧制。戒律重在约束个人的言行,强调自律自度,僧制则重在强调僧团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合僧众。慧远在庐山僧团所进行的僧制建设,不仅利在当代,而且功在千秋。东晋时期,整个社会战乱频仍,佛教虽然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因佛教与世俗礼法之间的矛盾以及当时佛教内部的世俗化浊流,僧团腐败,戒律颓敝,常常引起社会的诟议,以桓玄为代表的当权者欲整肃、沙汰沙门,甚至要遣沙门还俗,以增加社会劳动力。在这种情势下,慧远与桓玄展开了“沙门敬不敬王者”的争论,争取佛教的独立地位,在庐山建立莲社,集合僧俗两众共修净土。为了改变僧团在当权者和世人眼中的印象,他继承师父道安创设僧制的传统,在庐山莲社进行僧制建设,制定用于调整僧团内部人际关系的规章制度,通过自身的严格持戒树立表率,使庐山僧团的各项活动均有章可循,成为各地僧团的楷模。慧远成功的僧制建设不仅得到了僧俗两众的认可,僧团队伍不断壮大,而且还受到当权者的扶持,当桓玄整肃沙门时,只有庐山僧团不在搜简之列,这是慧远致力于僧制建设所取得的直接效果。僧制建设虽然是道安所开创,但道安的僧制建设仅仅是个开端,慧远以道安弟子的身份将僧制建设进一步深化发展,不仅是对道安僧制建设事业的继承,更把僧制建设推向纵深方向。中国历史上形成的第一大佛教宗派———天台宗,自智开始重视僧制建设,禅宗更是把僧制建设发展成清规,从此,清规戒律并行,成为中国佛教发展的独特风景线。因此,慧远的僧制建设在整个中国佛教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为佛教制度建设提供了成功蓝本,指明了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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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释心皓.天台教制史[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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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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