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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融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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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一、“德治”思想的起源

五千多年来,除了传说中民风淳古的三皇五帝时代,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单纯以德治国而不依赖法治的年代。其中最接近德治的要数“郁郁乎文哉”的西周,西周以德礼治天下,孔子思想的理论主要来源于西周早期周公制定的礼乐制度,经孔子的整理阐释后发展成为系统完备的政治理论。西周礼乐制度虽以道德宗法为主,但也不排斥纪律刑罚的作用。据《孟子•告子下》记载,西周时期诸侯“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看似温和的礼乐制度也有其强硬的一面。

二、“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由战国时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创立。在韩非之前,法家学说主要分为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子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以法、术、势为核心的完整法治理论。战国中后期,通过商鞅、李斯两代法家人士在秦国的实践,法治思想迅速成为秦国的统治学说。商鞅迷信法律的力量,一味加重惩戒的力度,《史记》记载当时百姓在路边倾倒垃圾就会被斩去双手。商鞅认为只要通过严酷的刑法杜绝轻罪的出现,犯上作乱等重罪就无从发生。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认为严刑峻法在统一战争中贡献颇多,于是继续因沿统一前的法度,将严刑峻法推行至全国。《史记•秦始皇本纪》描绘了一幅当时秦朝“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的绝望图景。陈涉起义前对戍卒的号召中有“失期当斩”一句,其实从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来看,戍卒迟到驻地罪不至死,但戍卒们被秦朝酷法压迫多年,误以为迟到驻地也是死罪,这才下定决心追随陈涉起义,由此揭开了秦朝灭亡的序幕。

三、“礼法合流”———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对于汉朝而言,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近在眼前,统治者因此采取了“外儒内法”的治理方法。汉初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生将荀子“德主刑辅”的思想发扬光大,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陈述道:“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汉武帝按照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汉朝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事例就是“以孝治天下”。汉宣帝地节四年,为体现“以孝治天下”,朝廷颁布法令规定三代以内亲属可以互相隐瞒罪行不构成犯罪,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这明显违背了秦朝连坐制度的规定,而受到了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第十三》)思想的影响。汉朝的法律贯彻《孝经》中“五刑之属三千,罪末大于不孝”的论断,严厉惩治不孝的行为,《汉书》宗室衡山王世子告发父亲衡山王不孝,父子两人均被斩首示众。另一方面,朝廷大力奖掖孝子孝女,察举制建立后,孝顺成为百姓入仕的重要途径。汉朝之后,儒家思想的地位越来越崇高,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唐宋时期,“礼法合流”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第一部完整保留至今的成文法《唐律疏议》中,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如唐律中对谋反罪的规定中引用了《公羊传》中“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一句,作为处死“谋危社稷”者的依据。唐律不仅在形式上尊奉儒家思想,在内容上也贯彻德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大多数罪名与南北朝相比大为宽简,同时也避免出现类似隋朝滥发法令、有法不依的情况。后世《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沿袭唐律并略有修改,德治与法治联系越来越紧密。清末法制改革之际,中国经历了继春秋战国之后第二次礼法之辩。关于《大清新刑律》的立法原则,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律大臣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产生了激烈的理论争执。沈家本认为修律的指导原则是“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新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兼顾道德与法理,迈出了中西法律思想融合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否定了宗法制度的作用,规定公民不论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同时又充分维护传统文化,如分则首先规定“侵害皇室罪”,这表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虽已废除,但其实质依然被《大清新刑律》所继承,律后《暂行章程》五条是传统道德集中体现,规定侵犯尊长、盗掘坟墓和危害皇权的行为要加重处罚。

四、结语

在如今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重提以德治国,并不是要让道德的地位超越法制,而是希望使德治成为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使以德治国成为依法治国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施保障。中国古人的实践表明,法律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作用,但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良法必然是源自社会道德并符合社会道德的。希望中国能够继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吸取西方法治的经验,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作者:顾铮峥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