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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园区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食品检测合格率被列为高质量考核指标,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是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重点工作内容。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简称食品抽检),规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有效提升我市食品检测合格率,保障群众舌尖安全,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结合全市食品抽检工作实际,现就全市食品抽检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抽检工作机制
全市食品抽检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制定、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一方面,通过监督抽检提升不合格率,服务监管和执法;监管和执法依据检验技术手段,提高监管工作的靶向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评价性抽检提升合格率,满足党委政府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的评估,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绩效。
(一)市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简称抽检处)承担本系统抽检任务的管理,牵头研究制定并实施市本级食品年度监督抽检计划,食品相关处室提供抽检需求;科学制定并实施本系统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定期抽检信息。负责指导本系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简称国抽系统)管理;牵头抽检与核查处置督查与考核工作。
(二)市局食品各监管处室负责指导县区局加强“哨点”建设。指导县区局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原因排查、整改落实,必要时开展行政约谈、面上普查、现场督办。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结合“双随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是否准确到位、整改措施是否科学有效以及县区局复查情况,并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抽检处。
(三)市局执法稽查处负责指导县区局开展不合格食品控制和案件查处。对县区不合格食品不予立案和超期立案、超期办理等原因进行审查,判定其合理性,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办。
(四)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负责跨部门重大问题食品后处置协调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需求,及时召集有关处室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市局各处室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五)市局法规处负责不合格食品案件卷宗抽查与评议。
(六)食品安全整治、重大活动保障等计划外食品专项抽检,由活动的组织处室上报局党委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七)县区局要明确食品抽检与核查处置牵头科室,明确国抽系统操作人员;按时统计上报国抽系统报表。相关科室、基层分局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食品抽检与核查处置工作。
二、规范工作程序,按时、规范、高标准做好核查处置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局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合格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对不合格食品形成“闭环”管理。
(一)不合格报告送达到位(牵头单位:核查处置牵头科室)。
1.接收。核查处置牵头科室安排专人(以下称国抽系统操作员)每天登录国抽系统,在线查看和领取核查处置任务,及时下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2.分流。根据案件情况,由相关领导签批指定办案机构,同时要将不合格报告抄送被抽样单位的日常监管科室(分局)。不合格食品案件建议由稽查大队办理。
3.送达。办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含接收、分流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等异议申请。
(二)不合格产品控制到位(责任单位:办案机构)
办案人员在送达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同时,应及时立案,查封扣押不合格食品,查阅复制有关台账;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被抽样单位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要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并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向办案机构上报问题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封存、召回、下架情况。在复检和异议期间,被抽样单位不得停止履行;被抽样单位未主动履行的,办案机构应当责令其履行。
(三)原因排查到位(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科室(分局))
自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上传国抽系统30日内,日常监管科室(分局)督促被抽样单位深入查找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完成期限,整改完毕后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要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对原因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对原因排查不清或者明显不合理的,应责令企业继续排查原因。
(四)整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科室(分局))
日常监管科室(分局)接到被抽样单位整改报告后,要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被抽样单位若需再生产经营与不合格食品同样的食品,应向日常监管科室(分局)提交复产申请,日常监管科室(分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国抽系统操作员要同步将立案与产品控制情况、原因排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录入国抽系统。
(五)行政处罚到位(责任单位:办案机构)
自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上传国抽系统90日内,办案机构应完成对被抽样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复检异议时间可以扣除),并将处罚决定书等资料上报国抽系统操作员录入国抽系统。
(六)信息公开到位(牵头单位:核查处置牵头科室)
核查处置牵头科室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30日内向市局书面上报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90日内向市局书面上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由市局进行公示。
风险监测不合格项目没有限量规定或检验方法标准,经调查不能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处罚,生产企业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经调查可以认定企业存在非法超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风险监测不合格项目有限量规定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按监督抽检重新抽样检验。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督查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食品千人抽检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立案率、办结率、按时办结率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千人抽检批次、信息公示率、不合格率是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充分重视食品抽检与核查处置工作,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牵头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通过会商、会办等机制,加强风险交流、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确保按时完成食品抽检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全市食品抽检与核查处置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市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抽检与核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局食品相关处室、执法稽查处、法规处等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抽检秘书处,与抽检处合署办公,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抽调人员组成。抽检秘书处主要负责国抽系统使用和培训,配合各部门通过国抽系统调取、查阅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为抽检与核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三)进一步提升核查处置质量。市局采取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综合审查由抽检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划分,分别对县区局核查处置工作中的处置措施是否适当、不合格原因排查是否准确、整改措施是否有效落实、违法行为查处是否到位、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进行联合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处室会同抽检处与县区局进行沟通,指导其及时改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食品抽检与核查处置工作全流程在国抽系统流转,信息填报超期系统自动预警,工作绩效系统自动评判,各地、各部门要责任到人,严禁超期办理。对县区局超过3个月未完成核查处置工作且未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核查处置措施存在明显不当且经省局、市局指出后仍不予以改正的;以及市局相关处室不作为的,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八纪检监察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