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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市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13年2月22日-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对零售药店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2012年新开办的、2012年有过许可事项变更的、列入重点监管的、申请2012年放心药店及优秀驻店药师评选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检点内容
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所经营的产品(包括药品和非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情况、非药品管理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禁止销售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药品广告情况等。
三、具体分工
确定专项检查的药店共有214家,其中参加放心药店或优秀驻店药师评选的药店有58家(具体见专项检查药店名单),按所属辖区大致可以分成以下13个区块。
本次检查,原则上以科室进行划分,参加放心药店或优秀驻店药师评选的药店由药械科负责检查,其它156家药店按区块分给药械科、稽查科、稽查所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药店规范经营的重要性,本次检查将作为年度放心药店及优秀驻店药师评选的一项依据,从切实维护百姓用药安全的目的出发,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依法处罚。对超范围经营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除给予警告外,还要处以罚款。对药师不履行职责的,按药师不在岗处理;对药师不在岗,给予警告,暂停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缩减经营范围。对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许可证无效,仍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