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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招生纪律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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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招生纪律工作通知

中小学

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好招生工作是教育服务于民、树立良好教育形象的直接体现,要以有利于为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坚持公平公正为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严格规范招生时间。为维护招生秩序,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局规定时间招生,小学招生时间为7月1日—12日,初中招生时间为6月28日—7月2日,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2、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不得以任何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选拔新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3、认真做好招生咨询接待工作。各学校要在学校大门口设立招生咨询处,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咨询接待等工作。要保证专人负责,人员到位,电话畅通,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来电来访,严禁态度简单粗暴。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本施教区内学生和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4、招生学校违反规定,在招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通知处理。

(1)招生学校不执行文件所下达的招生计划,擅自超计划录取学生。

(2)招生学校擅自到生源学校、班级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向学校索取考生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和审核,擅自在电视、报刊等媒体播发招生宣传广告、高考、中考考试信息等,在校园内外张贴招生简章,悬挂宣传标语。利用学生、家长、企业之名擅自在媒体上搞“祝贺”、“庆贺”、“点歌”活动。

(4)招生学校在录取前对考生许愿、签订有关协议,向家长承诺进实验班、重点班,违规承诺减免学费等。

(5)宴请生源学校领导和教师,或向其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在生源学校物色招生人,给其好处费等。

(6)招生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招生,扰乱招生秩序。

(7)招收已被他校录取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线下生。

(8)普通高中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义教育阶段学校擅自跨施教区违规招生。

(9)小学招收不满六周岁儿童入学;城区学校非起始年级招收学生,或变相挖他校优生。

(10)招生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5、生源学校违反规定,在招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1)生源学校不尊重学生自主选择学校,限制和强迫学生选报志愿,误导学生。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考试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生源信息。

(2)生源学校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配合招生学校在校园内进行有组织的招生宣传活动,违规为招生学校强拉生源、虚假宣传、有偿招生等。

(3)生源学校与招生学校权钱交易或借录取学生牟取个人私利,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介绍费、中介费等好处,用生源信息作交易进行有偿输送学生。

(4)生源学校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生源外流。小学升学率未达100%,初中升学率未达99%,巩固率未达98%。

(5)其他违规行为。

6、发生本通知第4条所列行为的招生学校,及发生第5条所列行为的生源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限期整改,取消本年度教育行风建设先进学校评选资格和其他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7、生源学校发生第5条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第;情节较重的,本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第,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8、对发生第4条、第5条所列行为学校其他直接责任人,情节较轻的,本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第,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或其他组织处理,同时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收送招生好处费较多的,按行贿、受贿论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9、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中存在乱收费问题的,依据《省教育乱收费党政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10、建立健全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专项督查和随机督查机制,加强招生行为举报信息的核查,做到有举报必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定期公布处理违规招生行为的数量、事项,督促学校规范招生行为。各学校要设立投诉电话、投诉邮箱,公开招生政策和办事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要重视招生的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