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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沙养殖用海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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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沙养殖用海管理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东沙海域使用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用海秩序,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东沙养殖用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推进东沙养殖用海招标工作,整顿和规范养殖用海秩序,市决定成立东沙海域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海洋局、公安局、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及招标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海洋局,由海洋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全市东沙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二、要规范管理,从严要求。

一要规范招标及审批。本通知后,对新申请及到期的东沙紫菜、贝类养殖用海一律通过招标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招标出让后,可根据中标人申请再进行海域使用权审批。市海洋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东沙养殖用海招标出让,招标活动全部进入招投标中心,接受监督。对申请在东沙从事其他养殖用海的,原则上也要通过招标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如确因申请用海人不足法定开标人数而形不成竞争,无法组织招标活动的,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审批,执行同类海域出让平均价,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审批海域面积、使用期限、用途等要从严控制。二要强化合同管理。市海洋部门在组织东沙海域招标出让时,要根据东沙海域特征和近年来海域招标拍卖后暴露出来的问题,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加大对违约行为的追责力度。今后,海域招标拍卖出让后,合同履约第一个年度内无法定情形不得退滩;合同应约定,确因海况变化造成无法使用面积达40%以上的(含40%)可从第二个合同履约年度起申请退滩,申请退滩应在合同履约第一个年度内最后2个月前提出退滩申请,在经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同意后方可退滩,其余年度内不得提出退滩申请;投标人应具备在东沙从事养殖生产和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中标人承担包括在陆上、海上生产投入及生产经营的一切投入风险,承担海洋环境影响风险和海上安全生产风险;招标出让海域除本地渔民外,其他中标人不享受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招标海域出让起始时间从中标人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海域到期后中标人依据出让海域新建的养殖船舶自行处置,应及时撤除海上固定设施,无条件、无偿交滩。三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公安部门要强化滩涂治安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强占海域、串标围标与涉滩违法犯罪行为,为东沙海域管理营造良好氛围。市工商、质监、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推动我市海域管理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三、要加大力度,严格执法。

市海洋部门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东沙养殖用海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用途、超范围、无证养殖等违法占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海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加强海洋环保工作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