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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兽医站、局属有关区级站所:
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3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区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畜产品消费数量和品种不断丰富,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对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提高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监管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及时处理”的原则,以加强源头治理、打击违禁药品和规范市场经营为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常年监管并重、源头治理和市场检查并重、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并重、全程监控和案件查处并重、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并重,对畜产品和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开展“全覆盖”整治,提高全社会的畜产品安全意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进一步净化,对全区所有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加大对“瘦肉精”、“三聚氰胺”和其他违禁药品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检测合格率达100%,努力形成畜产品安全生产、放心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重点开展免疫及动物卫生监管专项行动、“瘦肉精”专项专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病死猪专项整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规模养殖场综合监管等“八大行动”,强化全面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格综合执法,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信息通报制、产地准出制和黑名单制,切实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管
(1)搞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农业部、省厅《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扎实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抗体合格率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确保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指导做好其他常见动物疫病的防控和诊治工作;降低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强化防疫监管,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打击非法制售强制免疫疫苗的违法行为。
(2)搞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六条禁令”,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重点是屠宰加工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强化动物产地检疫,搞好屠宰检疫和上市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对畜禽实施产地检疫。深入开展病死猪专项整治,对病死畜禽坚决做到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严格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全面推行“三关”(入场查验关、同步检疫关、出场登记关)、“五到位”(驻厂检疫机构到位、人员到位、仪器设备到位、宰前检疫到位、检疫登记备案到位)。坚持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进入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实行动态监管,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2、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
(1)饲料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行有效的全程监管,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整治行动,抽样送检饲料产品。严肃查处无证、无号、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和加工点违法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莱克多巴胺、“蛋白精”、苏丹红等违禁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禁生产、经营和使用高铜、高锌等饲料添加剂,造成重金属污染。进一步规范和整治饲料经营市场,以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公开承诺制度、产品购销台帐以及技术人员考核上岗等制度。坚决打击在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和经营“三无”产品的行为;坚决禁止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饲料、过期变质饲料;坚决打击在自配饲料以及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质,坚决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饲料的行为。
(2)兽药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制定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整治行动,抽样送检兽药产品。加大禁用兽药、非GMP企业产品、兽药地方标准产品和地方批准文号兽药产品的清缴力度;着力推进兽药经营GSP管理;监督、检查乡村兽医、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依法按规定使用兽药,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用药记录,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造成兽药残留和抗生素超标,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3、加强规模养殖场综合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标准化生产、推广健康、清洁养殖;要严格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签订责任状;要督促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动物免疫、消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八项制度及农业部公告,有关制度和公告必须上墙;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完善免疫、饲料,兽药使用、销售等养殖档案,并保存两年以上,做到制度健全、记录完善,管理规范,探索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4、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
各类畜禽养殖场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积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任意向水体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各乡镇要积极推广适合我区实际及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加快实施市、区政府扶持畜禽规模标准化养殖的项目,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水平。
5、大力发展“三品一标”认证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深化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及其产品的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动、引导业主积极申报“三品一标”,认真组织做好产地认定、产品复查、产品认证及换证工作,鼓励已通过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企业(包括畜禽规模养殖场)在农贸市场或超市开辟优质优价的无公害畜产品专销区,加贴标志,实行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志。
三、加强领导,确保成效
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畜牧兽医工作的首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与各辖区内畜禽饲养、屠宰加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等企业建立责任制,指导相关企业完善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各项监管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区农业局为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将组织局属有关站所深入各乡镇、街道,对各乡镇、街道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各乡镇、街道要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常态化,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要精心组织,细化措施,扎实工作,并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每半年报送一次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