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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调整为鱼塘规范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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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调整为鱼塘规范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为规范耕地调整鱼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耕地和鱼塘的界定

耕地具体界定以我市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以下简称“二调数据库”)中认定的耕地为准。鱼塘指用于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分类可归纳为其它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类型。耕地调整为鱼塘属农业结构调整。

耕地调整为鱼塘的申请条件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范围内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确需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二调数据库中认定为耕地,但因土壤耕作层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的耕地,依据土地现状条件适合用于水产养殖,可依照《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33号〕按程序依法申请办理地类变更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将耕地调整为鱼塘,实施水产养殖。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可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将耕地调整为鱼塘,发展水产养殖,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它对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划基本农田,依照《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33号〕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三)因设施农用地项目需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相关规定,确需将部分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变为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可按该文件规定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经营者需出具复耕承诺,项目到期后按要求恢复成耕地。

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审批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批准后,方可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由农户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技、农经、国土资源、动物防疫站(水产)等部门复核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农经、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

严格耕地调整为鱼塘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规范耕地调整为鱼塘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水产、农业、农经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耕地调整为鱼塘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对耕地调整为鱼塘行为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改鱼塘、借机擅自将农田改鱼塘套取政府高额补偿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进行耕地改鱼塘,不得在政府征地通告后进行耕地改鱼塘,以套取政府高额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改鱼塘,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鱼塘,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改鱼塘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借政府征地之机,擅自将耕地改鱼塘套取政府高额补偿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