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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全县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群众的健康水平和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我们提供的服务与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质量,确保城乡居民免费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根据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提高实施力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提高履行基层业务指导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各职能部门、科室加强协调配合,提高项目的实施力度。
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年初,对各单位下达目标任务,并签订责任状,组织对各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指导村卫生室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完成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细化考核内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每年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责
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卫生监督所分别承担辖区预防接种、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精神病管理、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栏、宣传单等方式,参照省卫生厅编印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版)100问》,广泛开展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争取社会支持,引导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提高项目服务利用率。
三、强化考核,注重项目实效
1、成立专项督导考核组,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督导考核。
2、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考核模式,采取不定期督导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县对镇每半年考核1次,镇对村每季度考核1次,考核后将情况进行通报。
3、具体考核每个项目的质量和数量,然后,入村抽查核实,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4、对于弄虚作假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1、年初,各卫生院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项工作完成计划,卫生局核定汇总,根据全县项目工作量、结合项目所占比例和补助资金核定每项补助标准,项目所占比例具体为:健康档案信息完善、更新14%、健康教育6%、预防接种14%、儿童保健10%、妇女保健9%、老年人保健12%、慢性病管理18%、精神病管理6%、传染病报告、管理6%、卫生监督协管5%。
2、如单项工作未完成指标任务的,按比例扣除差额补助资金,如在上级考核中影响全县工作指标的,扣除该项补助资金,所扣资金用作奖励。
3、卫生院要将40%的工作任务交由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补助资金。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费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发现违规使用资金,追回等额补助资金。
五、提升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充实人员,充分调动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人员积极性,配备开展项目工作所需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积极开展主动服务和巡回服务。重点加强健康档案的建设、使用和慢性病、精神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做好老年人、儿童、孕产妇的健康管理服务。各专业技术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