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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退役兵安置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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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退役兵安置工作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及《市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全县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我县接收的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因编制限制等因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办法

根据有关政策,采取两种安置办法:一是岗位安置,二是自主就业。我县共接收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427人,对照安置政策,需由县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有7人;自主就业由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象有420人:其中义务兵280人,自主就业士官140人(含选择复员的三、四级士官27人)。

1、岗位安置。根据《条例》及省、市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接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主体。今年我县需要岗位安置的对象为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县政府采集13个就业岗位(人员性质为企业合同制性质),依据转业士官部队表现,采取阅档综合积分、高分优先选岗的方法安置。

对不选择岗位安置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在自愿签订协议后,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其转任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4500元。增发自主就业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其标准按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2160元)×5%×服役年限执行。对立功受奖的转业士官,根据奖励等级(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励为准),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22160元)基础上相应增发补助金,其标准为: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二等功的增发10%,一等功的增发15%。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退役次月至岗位安置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时间),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500元/月领取生活补助费。

2、自主就业

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安置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金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为基数,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我县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773元。依据相关政策,具体标准为:

(1)自主就业义务兵

服现役不满2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比例核算;满2年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2)自主就业士官

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3)西藏兵

对在西藏服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68899元(20773×1.5×2.5-9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县、镇(区)财政各承担50%。

关于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根据《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1)在校专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2)在校本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奖励金,由县财政安排,各镇(区)核发。

三、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政治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各接收单位要切实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受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作出罚款决定后仍然拒不履行的单位,由安置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或单位改制等原因,所有接收单位不得安排其待岗、下岗。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接收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接续退役士兵相关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各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一切相应待遇。对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绍信后1个月内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安置对象,作自动放弃安置处理,不予重新安置。退役士兵的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安排工作的由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系统)接收管理;自主就业的由县民政局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镇(区)接收管理;落户手续按照省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2、扎实开展职业培训。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要有针对性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觉服从政府安排,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3、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民政、人社、财政、教育等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克服困难,按职责分工,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创造条件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