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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个体税收管理的需要,结合发票换版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执行信息管票的个体管理思路,对个体税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个体定额核定基本要求
系统内所有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纳税人都必须进行双定鉴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定额。其中,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不得进行零鉴定,或者不鉴定。定额核定方法、方式、要求,根据个体社会化民主评税相关要求执行。
二、个体纳税人基本信息要求
(一)纯营业税户
确定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仅指安利业户、个体运输户)、定期定额征收(不加发票)或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
1、查帐征收户:通过认定管理进行纳税项目鉴定,(申报类型选择按次)。
2、定期定额征收户:信息采集、双定定额信息录入、定额审核与调整、双定户鉴定、定额通知书打印。
(二)增值税户:
确定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仅指国税实行查核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不加发票。
1、查帐征收户:通过认定管理进行纳税项目鉴定,(申报类型选择按次)。
2、定期定额征收户:双定定额信息录入、定额审核与调整、双定户鉴定、定额通知书打印。
(三)为保证大集中系统按月批扣取数的准确性,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必须维护准确。主要包括:
1、银行帐号必须进行录入,帐号类型需选择为“纳税专户”,状态为“选用”。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要在税务机关认定信息,纳税人属性中进行选择,否则作为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处理。减免税审批流程根据大集中具体系统操作要求执行。
3、定期定额户的缴款方式需要选择为“ETS缴款”,征收方式选择为“定期定额征收不加发票或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
三、停业管理要求
需停业的纳税人需提前提出申请。15日(包含15日)之前提出申请的,由征收部门在扣款成功后录入,停业期可从当月1日开始。15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由征收部门在扣款成功后录入,停业期需从下月1日开始。征收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停业时,要收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同时不得向停业期间纳税人发票发售。
四、个体纳税人按月批扣处理要求
二分局明确专人负责个体税银一体化的取数、发送扣款、反馈监控。第二次取数后,各征收部门对纳税人的定额信息和申报信息,不得再进行任何修改,包括:修改定额、作废申报表等操作。若要修改,需将名单位报市局征管科。
1、二分局每月3日前对个体税银一体化申报信息进行取数,并进行加工分析,将本月新增户、本月减少户、本月定额变化户、本月停业户四类信息和总清册放置FTP/市局下传电子文档/税银一体化文件夹中,并通过信息之窗通知各管理分局进行核对。
2、各管理分局接到征收部门传递的信息后,核对取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差异信息要及时进行系统处理,并在1日内将变化信息传递二分局取数人员。对个体停业户,必须在每月月底前进行系统处理;对确实不在经营且不注销的,或营业额变化达不到起征点,将定额信息调整到起征点以下;对拟注销的,在发送扣款前按流程办理注销登记;对未能正常取到数的,核查原因,补全拟扣款信息。
3、二分局根据各管理分局调整后的扣款信息重新取数整理,发送扣款。在第一次扣款后2日内,二分局专职人员查询扣款未成功信息,并发送各管理分局进行处理。
4、各管理分局根据征收部门传递扣款未成功信息进行相应处理。对账户余额不足的,督促纳税人补足税款;对账号信息错误的,及时进行核实维护,并在2日内将整改信息传递二分局,二分局进行第二次发送扣款。
5、第二次扣款后的次日,二分局专职人员再次查询扣款信息,如仍有扣款不成功的,按照上述流程再次传递、处理、扣款。确保在申报期内申报率、入库率达100%,市局将按月对税银一体化个体户的申报、扣款情况进行考核。
6、各管理分局要进一步加强个体户籍管理,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共管户实现联合办证、统一扣款账号、联合下发定额;要加强系统内的纳税鉴定、核定定额维护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准确性,确保扣款取数到位;原则上个体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确实不再经营,要督促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要充分发挥个体及零散税收社会化征管办公室(或助征点)人员的力量,加强个体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及时监控个体税银一体化纳税人扣款账户余额,督促纳税人及时补足税款。
五、个体纳税人发票管理要求
根据南通市局发票换版的要求,对每月预计用票量超过100份以上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推广使用网开发票系统。
对用票量100份以下的,尽量推广使用网开发票系统,若纳税人不愿使用网开发票系统,须推广使用税控机。
对用票量25份以下的,或定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不推广使用网开发票系统和税控机,提供定额发票,但原则上只提供20元面额以下的定额发票。
定额不足部分起征点的纳税人只提供10元面额以下的定额发票。
对使用网开发票系统和税控机的纳税人,除纳税人有固定收费项目且客户不确定、客户繁多,可以申请部分定额发票外(如培训),其它纳税人不得提供定额发票。
当前已使用平推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必须要推广使用网开发票系统,用票量得别少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当前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先行推广网络开票系统,要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等税控机到位后,全面推广。
征收部门加强纳税人发票缴销,纳税人缴销时,必须按月进行验旧,同时加强对未使用发票的审核。对超三个月未缴销的要及时进行缴销,并控制纳税人下次领用数量。
六、收银系统备案登记管理
根据我市部分行业纳税人的特点,对餐饮业、洗浴业、住宿业、娱乐业另行使用收银系统的纳税人进行收银系统备案登记管理。
1、月定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和使用说明书,如果纳税人未使用各类软件和收银系统,需进行说明。
2、纳税人在向征收部门(或征收点)领票或者到社会化征收点时,征收部门需要向纳税人发放《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由纳税人填写,要求纳税人在下次领票时间,同时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和使用说明书,纳税人未报送的,进行记录。征收部门收集后,于每月10日前登记清册后,向相应管理分局传递。对已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除另行变化外,不得再要求报送。
3、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说明未另行使用收银系统的纳税人和未报送的纳税人在20日内到户进行核实,对已使用未报送的纳税人,发放限改通知书。在对限改未改的纳税人,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录入停限供。
4、经过备案的纳税人,在按月缴销发票时需同时附报自行使用软件的营业明细情况,按月进行打印报征收部门(或征收点)。征收部门要与纳税人申报缴纳数、发票验旧数进行对比,若有未足额申报缴纳的,要进行补征相应税款。
征收部门按月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登记造册(见附件)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传递给相应管理分局。
5、责任区管理员应加强巡查,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数据、发票开具情况、自行使用软件的营业明细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加强个体户的定额管理质量。对客户索票比例超过行业平均数的纳税人和连续三个月超定额的纳税人,必须在30日内到户进行核查,对定额不足的及时提高纳税人定额。并将巡查处理情况每月10日报送征管科。